劉祖榮
九龍區執達主任辦事處
HCMP 1108/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2009年第1108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院民事訴訟2009年第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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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日期: 2009年7月16日
判案書
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頒發上訴法庭判案書:
1. 本庭根據原告人書面申請及被告人的書面回應,作出以下裁決。
2. 2009 年4 月27 日,陳爵聆案官無限期押後以下兩項申請:
(i) 被告人申請剔除原告人之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2009 年2 月2 日); (ii) 原告人申請「執行案件HCA2286/2007收樓令狀期間疏忽失實。被告必須為此指控作答辯」(2009 年2 月3 日)。
(i) 被告人申請剔除原告人之傳訊令狀及申索陳述書(2009 年2 月2 日);
(ii) 原告人申請「執行案件HCA2286/2007收樓令狀期間疏忽失實。被告必須為此指控作答辯」(2009 年2 月3 日)。
3. 原告人不服,向原訟庭提出上訴,2009 年5 月22 日原訟庭法官任君駁回上訴,2009 年6 月10 日, 任法官不批准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並在其判決書清楚解釋理由。原告人在2009 年6 月15 日存檔傳票,就任法官2009 年5 月22 日的判決向本庭提出上訴許可申請。
4. 根據案情,原告人已於2009 年2 月25 日被宣佈破產,正如任法官指出,破產管理署署長已經清楚向劉先生指出,他不會批准原告人自行繼續進行該民事訴訟。
5. 本庭認為任法官的判決並無不妥,所以駁回原告人的上訴許可申請,及命令原告人支付被告人本申請的訟費。
6. 本庭認為原告人的申請缺乏理據,故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 59號命令第 2A(8)條,下令原告人不得根據第 2A(7)條規則,要求在雙方出席的聆訊中重新考慮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