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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922/2022
[2023] HKDC 184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9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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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張學鋒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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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淑雯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蘇與劉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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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Possession of poison included in Part 1 of the Poisons Lis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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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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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否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控罪1)及一項管有毒藥表第1部所列毒藥罪(控罪2),於審訊後被裁定較輕的管有危險藥物罪罪成(控罪1)及管有毒藥表第一部所列毒藥罪罪成(控罪2)。
控方案情
2. 本案源於截查可疑人士而起,被截查者李靖熙 (“AP1” , 被告人男友,不幸地於事發後翌日身故),經調查後被帶回寶御酒店710室(“710室”),房內有被告人和男子周爵勛(“AP2”),並於房內搜出:
(i) 房中央一張梳化枱上的一個小格櫃上格內找到個透明膠袋內有一大一小可再封膠袋,內藏共有9.78克結晶狀固體,內含9.72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
(ii) 於小格櫃下格找到一個黑色膠碟(P9,內有微量固體,內含可卡因)碟上有兩粒白色固體,即0.81克固體內含0.72克可卡因(即P7,見同意事實第8及9段),而內另有一顆以錫紙包着的藍色藥丸(第1部毒藥昔多芬);
(iii) 房間的衣櫃右下方最底格找到一電子磅。
會面記錄撮要
3. (a) 被告人同意警方在一個黑白色儲存櫃上找到冰毒(記項83),亦同意在她的所住地方找到可卡因及偉哥(記項143-146, 179-180);
(b) 涉案毒品是於旺角購自一男子阿強(記項85-101, 143-153),而因價錢合理,故買下來並帶回酒店(記項516);
(c) 冰毒以3,000元買下(記項119),可卡因則以700元買下(記項155-157),偉哥是阿強送贈的,及用以壯陽(記項180及186);
(d) 被告人承認,用冰壺及壺以吸食冰毒及可卡因(記項135, 173-175);
(e) 白色細櫃用以擺放毒品(記項317-322);
(f) 買完的毒品帶回酒店自己保管及是自用的。(記項547-549, 568-572);
(g) 上述提及的儲存櫃或細櫃,雖描述不同,但控辯雙方均同意是指本案證物P5。
求情及判刑
4. 被告人現年44歲,未婚;她只有中二教育程度,被告人父母離異並由婆婆養大。被告人過往有2項定罪紀錄,但和毒品無關。而被告人還押前無業,只依賴男友為生。
5. 就被告人的身體狀況,本席獲告知其子官內膜懷疑長有息肉並已被安排於明年4月19日進行內窺鏡檢查,但本席認為,以被告人的個人背景又或其身體狀況(並非有嚴重疾病)可構成任何減刑理由。
6. 本席亦替被告人索取了一份戒毒所報告,然而報告指被告人不再是毒品依賴者,故不建議戒毒所令。
7. 本席先處理控罪1,管有危險藥物罪,本案涉及2種毒品:即9.72克冰毒及0.72克可卡因。
8. 涉案可卡因份量較少,本席同意,辯方陳詞指根據這份量,被告人可全是自用,沒有流出風險,更值本席之關注是9.72克冰毒的外流風險。
9. 辯方陳詞指她是和男朋友同住,而男友亦有吸食冰毒習慣,而(其尿液則比對冰毒呈陽性反應)故流出之風險應只局限流出至她男友而已。再者,被告人亦沒有任何販毒案底。
10. 但是有一點卻令本席關注,就是被告人在被捕的房內還有AP2存在。當然,本席並不知道為何AP2在房內,會否是打算一同吸食毒品,當然,本席並沒證供作此考慮,但無論如何,被告人和AP1所租用的房間,除了是用以住宿之外,還是他們用以吸食毒品的地方,而被告人卻不介意招呼朋友帶到酒店來,這亦反映被告人有機會也把朋友帶到酒店一同吸食毒品,本席認為外流之風險是中等。
11. 考慮到毒品的數量及性質,即冰毒和可卡因,就控罪1,本席以15個月為起點,而外流的因素本席把其上調6個月,即共21個月監禁。
12. 而控罪2,只涉及1粒“偉哥”相對較輕微,本席認為以罰款是恰當的,考慮到被告現正在還押及其經濟情況,而於案發時是無業及只依賴男友為生,本席以1,000元作判罰,今天起計6個月內繳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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