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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署
CACV 154A/2010
CACV154/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上訴案件2010年第154號
(原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0年第7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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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費評估判決書
由上訴法庭法官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 本庭在2011年7月11日頒下判案書,駁回原告人的上訴,及頒令她支付被告人有關上訴的訟費,數額循簡易程序予以評估。
2. 根據本庭在判案書第26段所作的指示,被告人在2011年7月14日提交了訟費陳述書,但原告人沒有按本庭的指示,在隨後的14天內向法院和被告人送達她對訟費陳述書的評論。
3. 被告人要求獲付的訟費總數是64,838元。原告人的上訴文件,大部份與在原訟法庭聆訊時的文件一樣,她的上訴論點亦與在林法官席前所作的論點相若。本庭認為在此情況下,按照「訴訟各方對評」的評估基準,被告人在通訊(C項)、審閱原告人文件(D2項)和籌備聆訊(D4項)方面的收費應予以下調。本庭認為適當的訟費數額是40,000 元。
4. 本庭因此頒令原告人須向被告人支付的訟費是40,000元。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 由律政司馮秀娟政府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