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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15639/2018
[2021] HKFC 12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 2018年第 15639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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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 |
呈請人 |
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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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 |
答辯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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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
區域法院陳振國法官內庭聆訊(非公開) |
| 呈請人書面陳詞日期 : |
2021年 5月 7 日 |
| 頒下判案書日期: |
2021年6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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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更改臨時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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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席今天需要處理的是呈請人 (以下稱「妻子」) 就更改臨時贍養費命令的申請。
2. 雖然答辯人 (以下稱「丈夫」) 反對有關的申請,存檔了反對誓章,但他並沒有交付書面陳詞,但無論如何,本席仍會就他在誓章中的說法作出考慮。
背景
3. 訴訟雙方於1995年結婚。
4. 雙方在婚姻期間育有兩名兒子:
(1) 大兒子,現年21歲,是一名學生,及
(2) 二兒子,現年11歲,亦是一名學生。
現時兩名兒子與妻子同住,二兒子仍由妻子照顧。
5. 妻子於2018年基於丈夫的行為提出離婚呈請,但丈夫反對。雙方經過商討後,最後同意以兩年分居為基礎以解除婚姻關係,並已獲法庭批准,另開新案 (FCMC 3198/2021) 進行有關的離婚呈請程序。
6. 雙方就二兒子的管養權問題未能取得完全協議,因此,法庭已定於2021年9月2日進行排解兒童糾紛聆訊。
7. 至於附屬濟助方面,法庭曾於2019年5月29日頒令丈夫支付兩名兒子的臨時贍養費10,000元,即每名兒子每月5,000元。但妻子於2020年1月10日發出傳票,要求將臨時贍養費金額調高至每月16,000元,即每名兒子8,000元。丈夫反對申請,因此本席指令雙方存檔誓章及書面陳詞,並將申請押後裁決。
法律
8. 本席在考慮是否更改有關的贍養費命令時,是須要考慮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1條的規定。本席現將有關的條文節錄如下:-
「11. 經濟給養命令的更改、解除等
(1) 如法庭已作出本條適用的命令,則在不抵觸本條的條文下,法庭須具有更改或解除該命令、或暫時中止執行該命令中任何規定的權力,以及須具有恢復實施任何經如此暫時中止執行的規定的權力。
……
(7) 在行使本條所授予的權力時,法庭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法庭在作出與申請有關的命令時須予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若該命令所針對的一方經已去世,則須包括顧及由於該方的去世而導致的情況轉變。」
9. 基於以上條文,法庭在決定是否更改有關贍養費命令時,是須要考慮案件的所有情況以及有關重要事項的改變。
妻子現時的經濟狀況
10. 妻子現年48歲,她在2019年存檔的經濟狀況陳述書中表示為一名補習導師,月入約5,500元。但從她最新的經濟狀況陳述書來看,她現時報稱是一名家庭主婦,沒有收入。妻子在2019年的經濟狀況陳述書(文件夾78頁) 列出兩名兒子的每月支出為17,055.33元:
| 項目 |
金額(大兒子) |
金額(二兒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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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費 |
5,000元 |
0元 |
| 額外補習費 |
500元 |
0元 |
| 學校書簿費及文具 |
300元 |
258.33元 |
| 上學交通費 |
500元 |
0元 |
| 醫療/牙齒護理費 |
500元 |
500元 |
| 娛樂費/禮物 |
500元 |
500元 |
| 假期消費 |
500元 |
300元 |
| 服裝費/鞋費 |
300元 |
500元 |
| 保險費 |
338.50元 |
338.50元 |
| 午餐及零用錢 |
3,500元 |
400元 |
| 其他交通費 |
300元 |
200元 |
| 課外書 |
300元 |
1,000元 |
| 課外活動費 |
0元 |
420元 |
| 校服 |
0元 |
1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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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38.50元 |
4,516.83元 |
11. 但從妻子現時的支持誓章內容可見,她說當10,000元臨時贍養費令頒發時,她是免費寄居於朋友的單位中,但朋友已於2019年7月起收回該單位,因此,妻子與兩名兒子需另找居所。妻子說現時所租下的居所每月租金為12,000元(文件夾173-174頁) ,由於這是事實上的重大改變,她現時要求丈夫增加每月6,000元的臨時贍養費,以支持兩名兒子的臨時需要。
丈夫的反對誓章
12. 丈夫存檔了他的反對誓章(文件夾206-215頁) 。他基本的說法是他沒有能力支付這每月額外臨時贍養費6,000元,他甚至說這6,000元對他來說是一個天文數字。他亦說在妻子離開前婚姻居所後,他已向銀行借貸了150,000元及向丈夫母親借了80,000元,以償還妻子所欠財務公司的款項。在過往兩年間,由於他需支付每月臨時贍養費10,000元,他已用完一生積蓄,還欠下律師費和法院訟費約100,000元,因此他反對妻子這次的申請。再者,他不明白為何妻子會用這麼多生活費,他希望妻子能減少開支,戒除吸煙習慣,和不要再用大兒子的銀行戶口買賣股票。至於誓章的餘下部份是有關丈夫與兒子的探視問題,本席不打算在這裡作出討論。
13. 從丈夫在2019年所存檔的經濟狀況陳述書(文件夾5-60頁) 來看,丈夫現經營一間電腦公司,月入約10,000元。至於支出方面,他在經濟狀況陳述書中(文件夾20頁), 是這樣陳述的:
一般開支
| 租金 |
HK$18,500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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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揭供款 |
約HK$3,700 (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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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共設施雜費 |
約HK$1,8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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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理費 |
HK$1,5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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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物開支 |
不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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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雜項開支 |
約HK$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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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車開支 |
HK$39,000 (每年) |
HK$12,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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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開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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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出膳食包括香煙1包 |
HK$2,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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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費 |
HK$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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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個人儀容 |
HK$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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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養父母 |
HK$1,000 (不固定) |
HK$1,15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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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14. 如純粹以以上的數字計算,丈夫似乎在收入和支出間未能取得平衡。但本席在考慮丈夫的這些證據時,留意到以下幾點:
(1) 雖然丈夫表示財政緊絀,但他仍然擁有私家車。當然,本席明白一輛二手的私家車未必很昂貴,但眾所周知,在香港維持一輛汽車的所費不菲。本席認為丈夫這方面的支出並不合理。
(2) 從丈夫所提供的公司戶口存款來看(文件夾29-35頁),公司在2018年12月間仍經常保持有結餘接近HK$440,000。從妻子提供有關公司比較近期的銀行月結單來看,公司在2020年9月仍有約HK$390,000的存款,月結單中亦見到公司戶口中有不少的存入及支出項目,這證明公司仍在積極運作,這亦表明丈夫的財政並不是很差。
(3) 本席明白這家庭的最主要資產是前婚姻居所,現時由丈夫一人獨自居住。由於妻子和兩名兒子的居住需要比較大,因此她曾建議她及兩名兒子搬回前婚姻居所居住,但不獲丈夫的同意。
15. 本席考慮過以上的事實後,信納妻子和兩名兒子的臨時需要是有所增加,即他們要額外支付每月租金12,000元。當然,本席同意如雙方能找到一個方案,如丈夫暫時搬離前婚姻居所,從而令妻子及兒子可搬回前婚姻居所居住,這亦不失為一個解決妻子和兒子臨時居住需要的合理方案。但在雙方有這方面的協議前,本席同意妻子和兒子的臨時居住需要,是一個急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16. 本席考慮過丈夫的財政狀況,雖然他說沒有能力支付額外的臨時贍養費,但本席從他公司的經營狀況來看,他的經濟狀況理應不是如他的所說的那麼差,因此,本席認為丈夫是有能力支付這額外臨時贍養費6,000元。
命令
17. 基於以上的理由,本席命令丈夫須於每月1日支付兩名兒子的臨時贍養費16,000元(即每名8,000元) ,由2021年7月1日開始,直至法庭進一步命令為止。
訟費
18. 妻子的申請成功,應得到申請的訟費,包括保留訟費。至於妻子本身的訟費,則根據法援規則評定。
呈請人: 由楊振文律師行張律師代表
答辯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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