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C 1324/2023
[2026] HKDC 54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324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曾智宜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蔡順昌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梁李曾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
案情撮要
2. 冼月華(冼)與妻子、兒女及母親居住於九龍油麻地砵蘭街6號一單位。
3. 2023年10月29日晚上7時左右,冼下班返回該單位,把背囊放在客廳電腦檯上。當時上址大廈外牆搭建了棚架。冼忘記鎖上廁所窗戶。
4. 翌日早上7時許,冼準備離開單位上班,發現背囊不翼而飛。他的背囊內有一個銀包,內有他的身分證、一張駕駛執照、3張銀行卡、一張信用卡、4條車匙及現金港幣$2,000元。
5. 冼隨即查看單位客廳裝設的網絡攝錄機,該攝錄機拍攝到2023年10月29日晚上11時39分左右,左上臂有紋身的被告戴著一雙短襪、穿著短袖衫及短褲,由廚房走進客廳。被告用流動電話亮起電筒,在該單位內四處張望,約兩分鐘後離開單位。
6. 冼於是報警,並向警方提供上述網絡攝錄機片段。
7. 2023年10月30日下午5時許,警員15171在眾坊街遇見被告。被告與上述單位的網絡攝錄機所拍攝到的人相似,而左上臂亦有紋身。警員截停被告。
8. 警員後來以爆竊罪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承認犯案。被告在稍後的會面紀錄確認犯案的說法。
求情理由
9. 47歲的被告中三程度。2020年和妻子離婚,有一名兒子,現任職運輸工作。辯方說被告因經濟原因犯案。被告只是機會主義者,看見大廈外有棚架和有窗戶打開而犯案。被告用自己所著的襪套在手上進入單位。辯方說被告感到懊悔,答應不再犯事。辯方說被告單獨行事,並沒有使用任何爆竊工具。被告在涉案單位只逗留約2分鐘。被告只有一項同類的入屋犯法罪,並不是慣犯。
判刑
10. 被告從1993年11月開始總共有34項定罪。在2020年12月曾因相同的入屋犯法罪而入獄20個月。控方的紀錄指,被告曾在2025年3月21日棄保潛逃,但確認被告曾入院,而控方並沒有加控被告第9L的罪行。本席認為,控方理應修訂這第二部分的刑事紀錄。被告有不少盜竊的定罪,而現今仍有2宗在2025年8月發生的盜竊罪正在調查中。被告最近的出獄紀錄是在2023年5月5日,大約在5個多月之後,被告因本案在2023年10月30日被捕,保釋候審。這亦變相把辯方的求情陳詞,指被告「感到十分懊悔,他答應法庭不再重蹈覆轍,重新做人」(見第8段求情陳詞)徹底打臉。
11. 一般而言,涉及住宅的爆竊案的量刑起點為3年,被告一早認罪,可以得到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因此,本席判被告入獄2年(即24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