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方面申請:, CORNHILL ENTERPRISES LIMITED
[2025] HKCFI 6131
HCB 5896/20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破產案件2025年第58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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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I. 引言
1. 債務人的債項是基於DCMP 3246/2021及DCMP 3252/2021的訟費命令,金額分別為HK$68,936、HK$62,000及利息。債務人的償債書於2024年11月7日送達,破產呈請書於2025年7月31日存檔法庭,但債務人從來沒有依照第6A章《破產規則》第68條提交任何反對因由的理由的通知書。無論怎樣根據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陳靜芬在最近有關覃錫鴻的案件[2025] HKCI 5856,就判決債項破產呈請的法律原則再次闡述,本席在此不贅。
II. 總結
2. 債務人在本案沒有提出任何就那些判案債務的上訴、申請撤銷或申請擱置的理由,本席亦看不到那些訟費命令有任何合理上訴的機會。基於以上原因,本席對債務人作出慣常破產令。
呈請人:由胡關李羅律師行轉聘李裕怡大律師代表
債務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應訊
破産管理署署長:由破產管理署陳力奇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