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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76/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1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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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Mr Manuel CHO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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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 Francis CHENG,由胡國賢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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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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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法庭裁定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罪成,涉及毒品27.02克粉末,內含18.67克氯胺酮。
2. 案情透露:在案發當日黃昏時分,警方在泥圍村附近埋伏監視。稍後被告人乘坐的士來到泥圍村村口,下車後便急步入村。警員移至村口繼續監察,但那時失去了被告人的蹤影。25分鐘後,被告人從村內行出來,他當時四周張望,神情緊張。警方人員最後在206號外把被告人截停,在他身上搜出本案的毒品–一個利是封,裡面有兩個可再封膠袋,裝著本案的毒品。另外在他的銀包裡搜出9,100元現金。
3. 被告人現年30歲,過往有2項刑事紀錄,與本案不類同,而且距今相當久遠(在1995及1994)。辯方律師簡單介紹過被告人的背景、工作情況和家庭,被告人基本上沒有實質的求情說話透過律師告知法庭。
4. 就本案而言,販運危險藥物這一類罪行在上訴庭有判刑指引。上訴庭在許守城一案指出販運10至50克氯胺酮的考慮刑期是4至6年監禁。
5. 就求情方面而言,本席認為沒有實質的求情因素。考慮過本案的情況、上訴庭的判刑指引,本席以4年3個月作為量刑起點。由於被告人是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也沒有其他有力的求情因素,因此被告人最後被判處4年3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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