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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220/2023, [2025] HKCA 547
原案件:[2023] HKDC 157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上訴期間申請保釋
刑事上訴案件2023年第220號
(原區域法院刑事案件2021年第6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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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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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
| 申請人 |
鄭大松(CHENG Tai-chu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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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
2025年6月6日 |
| 判案日期: |
2025年6月6日 |
判案書
1. 申請人在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俗稱「串謀洗黑錢」罪成,被判監五年八個月。申請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許可申請,並希望獲得保釋等候上訴許可的聆訊。雙方沒有爭議申請人的最早獲釋日期是2027年8月10日,而上訴許可已排期於2026年2月5日在合議庭進行聆訊。
2. 久已確立的原則是,假如申請人尚需服一段相當的刑期的話,除非他的上訴極有可能成功,否則法庭應拒絕他的保釋申請。
3. 簡言之,申請人於本案審訊時選擇作供,聲稱涉案戶口是作為處理他跟一幫有雄厚資金背景的人士投資虛擬貨幣炒賣活動之用。因此,相關的頻繁交易並不可疑。
4. 原審法官拒絕接納申請人的證供,並列舉了多項理由,包括他的證供多次出現嚴重的前後矛盾、他的背景、他聲稱的炒賣活動情況,及戶口於短期內出現的大額交易等,以指出申請人的證供不可信。
5. 將於上訴許可聆訊代表申請人的黃敏杰資深大律師於存檔法庭的修訂上訴理據中對裁決的批評,主要是建基於原審法官對證據的分析。鑑於這次聆訊的性質,本席不宜詳細討論黃資深大律師提出的每項上訴理由。
6. 然而,原審法官有目睹證人作供的優勢,除非有關的事實裁斷完全有違常理或其對證據完全錯誤掌握,否則上訴法庭一般不會輕易干預。本席在閱覽本案的所有相關文件後認為,基於原審法官席前的證據,她絕對有權拒絕申請人的證供,而在綜合考慮所有情況後,她亦絕對有權裁定罪名成立。
7. 本席不認為申請人的上訴享有高的成功機會,因此拒絕其保釋申請。
答辯人: 由律政司外聘大律師王熙曜先生代表
申請人: 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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