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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170/2023
[2025] HKDC 198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1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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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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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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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紫穎 |
(第七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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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詠嫻 |
(第八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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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雅穎 |
(第九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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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梓定 |
(第十三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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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健良 |
(第十五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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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梓瑩 |
(第十七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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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關百安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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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紫穎(第七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在之前的聆訊由吳律師事務所延聘的鄺展鴻先生及Ms. Jean J.H. Lee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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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文慧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徐家駒律師行延聘,代表第八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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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凱依女士,由張淑姬、趙之威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九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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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香媛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朱國熙、黃錦華律師事務所(有限法律責任合夥)延聘,代表第十三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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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健良(第十五被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應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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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俊聲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約翰律師行延聘,代表第十七被告人 |
| 控罪: |
[1] 及 [8] 串謀詐騙(Conspiracy to defrau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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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7]、[12]、[14]及[16] 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Conspiracy to deal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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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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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本案有十八名被告人(D1至D18)及二十項控罪。
2. 二十項控罪可分為兩組:(A)控罪一至控罪七;(B)控罪八至控罪二十。
3. 控罪一指控D1至D9與其他人串謀詐騙香港永明金融有限公司(下稱“永明”)。
4. 控罪八指控D1、D2、D10至D18與其他人串謀詐騙富衛人壽保險(百慕達)有限公司(下稱“富衛”)。
5. 控罪二至控罪七和控罪九至控罪十七分別指控個別被告人與D1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即串謀洗黑錢。
6. 控罪十八至控罪二十分別指控D1與並非本案被告人的鄭立峰、梁銘波和梁金霞串謀洗黑錢。
7. 多名被告人早已認罪,本來不認罪的D8也在開審前兩個月承認控罪六;她否認的控罪一獲控方同意留在法庭檔案。
8. 剩下的審訊只關乎否認控罪一和控罪七的D9,否認控罪八和控罪十二的D13,與及否認控罪八和控罪十六的D17。
9. 審訊後,本席裁定D9的控罪一和控罪七都罪成;D13的控罪八和控罪十二都罪成;D17的控罪八和控罪十六都罪成。
10. D7早已承認控罪一,她否認的控罪五獲控方同意留在法庭檔案;D15也早已承認控罪八和控罪十四。兩人在D9、D13及D17的審訊中擔任控方證人,判刑因此押後至今。
案情簡述
串謀詐騙永明(控罪一)
11. D1(盧彥樺“Sharon”)在永明任職保險代理,也同時在富衛工作。她後來離開永明,只在富衛工作。
12. 控方指D1在永明任職期間,籠絡及組織其他人(包括D2至D9)加入永明做傀儡保險代理,把自己經辦的保單寫成由那些傀儡保險代理達成交易(俗稱「射單」)。如此做法影響永明計算津貼、佣金和獎金給有關的保險代理及其上線,永明為此多付或有可能多付。
13. 控罪一涉及206張保單,保費總額$23,787,968.80元。這些保單表面看來由D4至D9經辦,但實際不是,永明受到詐騙,因而向D4至D9發放$21,616,301.03佣金和獎金,也向D3和D4發放上線佣金、花紅和津貼,合共$7,589,447.19。扣除保費收入後,永明淨付$4,096,175.05。
14. 控方指D1控制了傀儡保險代理的出糧戶口,當永明把津貼、佣金或獎金存入保險代理的戶口,D1或她的代理人從戶口分次提取款項;也有傀儡保險代理自己取出全部或部份款項交予D1,或轉賬到D1掌控該保險代理的另一戶口,由D1或她的代理人從戶口分次提取款項。D1和多名被指是傀儡的保險代理因此分別被控串謀洗黑錢(包括D8的控罪六;D9的控罪七)。
15. D1會給回傀儡保險代理每月數千元作為串謀合作的酬勞。
16. 在控罪一,D1和永明多名傀儡保險代理通訊串謀的最早日期是2016年2月19日(所以作為控罪一的起始日),最遲是2020年6月16日(所以作為控罪一的結束日);其中D1和D7的通訊開始於2017年6月23日,結束於2020年6月10日;D1和D8的通訊開始於2017年9月17日,結束於2020年6月7日;D1和D9的通訊開始於2017年10月18日,結束於2019年3月15日。
D7的控罪一(串謀詐騙)
17. 涉及D7的「射單」有46份。
18. D7和D1的通訊開始於2017年6月23日,結束於2020年6月10日。
19. D7的滙豐戶口在2018年 2月9日至2020年4月9日收取25筆來自永明的酬金,合共為$4,631,803.68,其中$4,609,301.28是保單佣金。
20. D1會給回D7每月$5,000作為串謀合作的酬勞。
D8的控罪六(串謀洗黑錢)
21. 涉及D8的「射單」有43份。
22. D8的中銀戶口在2018年 2月9日至2020年5月11日收取25筆來自永明的酬金,合共為$4,800,773.96,其中$4,500,896.84是保單佣金。
23. D1會給回D8每月$4,000作為串謀合作的酬勞。
D9的控罪一(串謀詐騙)和控罪七(串謀洗黑錢)
24. 涉及D9的「射單」有3份。
25. D9的中銀戶口在2018年 3月9日至2019年1月10日收取11筆來自永明的酬金,共為$384,099.43(不計算永明在2018年2月9日存入的另一張非控罪所指的保單佣金$384)。
26. D9和D1在2017年10月18日在WhatsApp商討串謀詐騙開始,後有協議,但兩人在2018年5月下旬鬧翻,D9向D1表示「唔會再合作」。她在2018年11月9日向永明辭職,2019年1月底才收到公司發出的離職信。不過,D9期間從D1那裡知道永明每月仍出糧到她的中銀戶口,但她沒制止D1使用該戶口,令D1可以繼續從中取走永明存入的酬勞;D1最後的提款在2018年10月13日。永明仍受瞞騙,分次將收入存入D9的中銀戶口,D9和D1沒採取任何做法去停止永明的支付。兩人的詐騙串謀到永明在2019年1月10日最後付予D9的中銀戶口才算終止(控罪一)。
27. D9和D1串謀洗黑錢去處理詐騙永明的犯罪得益,由兩人在2017年10月18日於WhatsApp商討開始,然後達成協議,D9將自己的中銀戶口交D1掌控,令D1可從中取走永明存入的酬勞(包括佣金和IBA),到最後D9在2019年3月12日用中銀戶口剩餘的六萬多元作為付還永明追討的$131,988的一部份才算結束(控罪七)。
28. D1會給回D9每月$4,000作為串謀合作的酬勞,共有三次。
串謀詐騙富衞(控罪八)
29. D1在富衛工作時也籠絡及組織其他人(包括D2、D10至D18及鄭立峰、梁銘波和梁金霞)加入富衛做傀儡保險代理,「射單」給他們。如此做法影響富衞計算津貼、佣金及獎金給有關的保險代理及其上線,富衞為此多付或有可能多付。
30. 控罪八涉及兩張富衛拒受的保單和270張被接納的保單,保費總額超過2,000萬元。這些保單表面看來由D10至D18、鄭立峰、梁銘波和梁金霞經辦,但實際不是。富衛受到如此詐騙,向D10至D18、鄭立峰、梁銘波和梁金霞發放$18,097,866.72佣金、花紅和獎金,也向D1、D2、盧振忠、蔡和李發放上線佣金和獎金,合共$4,373,098.63。扣除保費收入後,富衛淨付$1,680,404.88。
31. 控方指D1控制了傀儡保險代理的出糧戶口,當富衛把津貼、佣金或獎金存入保險代理的戶口,D1或她的代理人便從戶口分次提取款項;也有傀儡保險代理自己取出全部或部份款項交予D1,或轉賬到D1掌控該保險代理的另一戶口,由D1或她的代理人從戶口分次提取款項;D1和多名被指是傀儡的保險代理因此分別被控串謀洗黑錢(包括D13的控罪十二;D15的控罪十四;D17的控罪十六)。
32. D1會給回傀儡保險代理每月數千元,作為串謀合作的酬勞。
33. 在控罪八,D1和富衛多名傀儡保險代理通訊串謀的最早日期是2016年8月17日(所以作為控罪八的起始日);而控罪八的結束日則為2020年11月22日,那是涉及控罪八的其中一名傀儡保險代理(D16)的銀行帳戶最後處理犯罪得益的日子,其中D1和D13的通訊開始於2019年8月9日,結束於2020年6月23日;D1和D15的通訊開始於2018年1月16日,結束於2020年10月9日;D1和D17的通訊開始於2019年8月6日,結束於2020年6月21日。
D13的控罪八(串謀詐騙)和控罪十二(串謀洗黑錢)
34. 涉及D13的「射單」有16份。
35. D13和D1串謀詐騙富衛,由兩人在2019年8月9日於WhatsApp商討開始,然後達成協議,保單實際由D1經辦,D13只當D1的傀儡。兩人的詐騙串謀到D13在2020年3月29日被富衛終止合約才算結束(控罪八)。
36. 富衛受到瞞騙,分次將收入存入D13的銀行戶口,首先放入D13的中銀戶口,然後是滙豐戶口。富衛存入D13的中銀戶口合共$477,528.41;存入滙豐戶口合共$284,155.87。兩個戶口共收富衛$761,684.28。
37. D13從中銀戶口提款25萬元給D1,亦由中銀戶口兩次轉賬13萬多元及8萬多元往滙豐戶口,而該戶口已給D1掌控;多項櫃員機提款由D1或她的代表支取。
38. 最後,D13遭富衛追討,D1仍控制着D13的滙豐戶口,使用戶口內所餘的幾千元犯罪得益作為付還富衛追討$97,314.95的一部份,都是串謀洗黑錢。
39. D13和D1串謀洗黑錢,由兩人在2019年8月9日於WhatsApp商討開始,然後達成協議,直到D1最後在D13認可下,於2020年4月20日使用D13的滙豐戶口內所餘的犯罪得益去作為付還富衛全數追討的一部份才告終止(控罪十二)。
D15的控罪八(串謀詐騙)和控罪十四(串謀洗黑錢)
40. 涉及D15的「射單」有32份。
41. D15的滙豐戶口在2018年9月7日至2020年2月21日收取23筆來自富衛的佣金和獎金,合共為$2,579,911.24。他曾四次為D1從滙豐戶口提取現金,合共$320,000。
D17的控罪八(串謀詐騙)和控罪十六(串謀洗黑錢)
42. 涉及D17的「射單」有14份。
43. D17和D1串謀詐騙富衛,由兩人在2019年8月6日於WhatsApp商討開始,然後達成協議,保單由D1經辦,D17由自己的恒生戶口提款19萬元給D1,又讓D1掌控自己的滙豐戶口,令D1可從中取走收入。兩人的詐騙串謀到D17在2020年3月12日離職富衛才算終止(控罪八)。
44. 富衛受到瞞騙,分次將收入存入D17的銀行戶口,首先放入D17的恒生戶口,然後是她的滙豐戶口。富衛存入D17的恒生戶口$191,904 ;滙豐戶口$490,088.27。兩個戶口共收富衛$681,992.27。
45. D17從恒生戶口提款出來給D1,又讓D1掌控滙豐戶口去提款,而D1最後在D17認可下,使用D17的滙豐戶口內仍有的四萬多元犯罪得益作為付還富衛追討的$62,322.47的一部份,都是串謀洗黑錢。
46. D17和D1串謀洗黑錢,由兩人在2019年8月6日於WhatsApp商討開始,然後達成協議,直到D1最後在D17認可下,於2020年3月底使用D17的滙豐戶口內餘下的犯罪得益去付還富衛追討的一部份才告終止(控罪十六)。
案底
47. D7、D8、D9、D13、D15和D17都沒有定罪紀錄。
求情
D7
48. D7現年29歲。律師說D7開始犯案時只是21歲,受男友的姐姐(D1)誘使,在控罪一扮演傀儡小角色,以為「射單」不犯法。她每月從D1那裏收取$5,000酬勞,直到2019年9月,合共得九萬多元,現在願意交出。
49. 律師說D7在2019年中已向D1表示要終止合作,只是D1拖延着。D7最後在2020年1月離開永明。
50. D7打算認罪後向廉署表示願意提供協助。她在D9 、D13和D17的審訊中擔任控方證人,說及D1如何和其他人串謀詐騙永明。律師說D1雖已認罪,但D7和D1的弟弟結了婚,D7在D9 、D13和D17的審訊中要說丈夫的姐姐如何犯法,不是容易的事,而她的作供並未受到質疑。律師叫法庭因D7認罪及擔當控方證人而給予她不少於50%的判刑扣減。
51. 律師又說D7的NPS口供亦提及D8,D8後來改為認罪,看來也是得悉D7要說的證供。
52. 律師說D7現在的生活方式已有很大改變,希望法庭盡量輕判。他建議法庭作出緩刑或社會服務令判處,若要判囚,控罪一的量刑起點也不應超過16個月,這可讓D7很快離開監獄,重過正常生活。
D8
53. 律師說D8現年36歲,來自低下家庭,但她努力求學,在台灣大學畢業,2016年回港工作,2017年中經人介紹認識D1,最後成為對方的傀儡。
54. 律師指出控罪六涉及的洗黑錢數額為400多萬元,D1控制D8的中銀戶口,在2018年2月9日至2020年5月11日一共25次收取永明提供的收入。
55. 律師說D8起初不知道她和D1如此合作是不對的,後來覺得有問題,但D1表示行內所有人都這樣做,所以D8便和D1繼續下去。
56. 律師說D8因為本案纏身而不能找份長工。她於2019年結婚,但丈夫後來往英國發展,而D8因本案而被限制離境,夫妻因此分開,最後於2021年離異。
57. 律師說D8不想在港的父母和弟妹擔心,沒把惹上官非的事告訴家人,更搬開而獨居,和家人少聯絡,默默承受結果。她很懊悔,立志日後循規蹈矩。
58. 律師說D8在提訊階段未能面對現實,選擇不認罪,但最終想通,在預審前改為認罪,希望法庭給予她25%的判刑扣減。
59. 律師呈上D8寫的求情信。D8表達悔意,請求輕判。
D9
60. 律師說D9現年36歲,開始犯案時是29歲,為家中獨女,被還押前與父母同住,大家關係良好;雙親年事已高,身體不好,要人照顧。
61. 律師說D9勤奮向上,負責和獨立。她雖受本案困擾,但仍努力學習,成績優異,更獲HKMA的獎學金往英國修讀碩士,可惜因為本案而未能成行。
62. 律師說D9也有參與社會活動和義工服務。
63. 律師叫法庭考慮D9的中銀戶口洗黑錢只有38萬多元,和D1串謀的時間不長,又指D9已歸還永明追討的13萬多元,自己最終沒有什麼得益。
64. D9在求情信中表示今次犯錯令健康不佳的雙親也受苦。她請求法庭輕判。
D13
65. 律師說D13現年37歲,有高中程度,已離婚,前妻照顧着三歲半的兒子,D13會時常探望兒子。他被還押前做推廣工作,月入二萬元,每月向前妻提供$6,000贍養費,又給七十多歲的父親每月$2,000生活費;母親則已離世。
66. 律師說D13因此案失去工作及陪伴兒子的時間。
67. 律師說D13同意了控方整個案情,沒浪費法庭時間。
68. 律師指D13與D1串謀詐騙維時七個月左右;D13的兩個戶口收到富衛五次存款,總數是76萬多元,而戶口實際處理金錢的時間是大約四個月。律師叫法庭以不超過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69. D13在求情信中說已經吸取教訓,日後定當守法慎行。他請求法庭作出輕判;前妻在求情信中說D13善良和負責任;D13的一位朋友也寫信去為他說情。
D15
70. D15沒有律師代表。他說在2018年因為收入不多,受朋友誘使而成為保傀儡保險代理,每月得到$2,000報酬,但自己對D1如何運作整個計劃並不知悉。
71. D15說被捕後才明白事情的嚴重性,他向調查人員坦白交代,亦在庭上從速認罪,現已後悔,而家人亦為他承受壓力。D15說日後不會再犯。
72. D15說自己現在沒正職,但有做一些教育事務,亦參與義務工作。他是獨子,和妻子及父母同住;妻子及母親都有工作,父親已退休,剛做了腰部手術,需人照顧。
73. D15請求法庭在他認罪及為控方作供後作出輕判,給予40-50%的判刑扣減。
74. D15呈上做義工的證明和親友寫的求情信,眾人都為他說情。
D17
75. D17現年25歲,被還押前與父母及祖母同住。她說須照顧有認知障礙的祖母。
76. 律師說D17開始犯案時只有19歲,當時讀大學一年級。她讀完大學後,因為案件纏身,未能找得合適工作,但仍參與社區活動。
77. 律師說D17只涉及十四份保單,控罪八的串謀犯罪時間約八個月,而控罪十六的兩個洗黑錢戶口只涉及68萬多元,D17的得益只有$14,000,而她已歸還富衛追討的6萬多元。
78. 律師說D17的罪責在整個串謀中屬於最低層次,就是容許D1「射單」和使用她的戶口去處理有關的犯罪得益。律師叫法庭將D17的兩項刑期頒令同期執行。
79. 早前承認控罪十五的D16被法庭判囚11個月(量刑起點為18個月,認罪減三份之一,又因犯案時未夠21歲而減刑一個月)。律師說D17和D16的情況相若。
80. D17在求情信中說本案對她影響甚大,她付出了沉重的代價,希望法庭作出非監禁式判處。
81. D17的母親、老師及社工亦寫信叫法庭輕判。
判刑
82. 本案的罪行可以分成兩組:第一組是控罪一至控罪七(D1至D9);第二組是控罪八至控罪二十(D1、D2、D10至D18)。第一組涉及永明;第二組涉及富衛。
83. 控罪一和控罪八都是串謀詐騙。
84. 在控罪一,D1與其他人(包括D7、D8和D9等傀儡保險代理)串謀詐騙永明,把一些保單當作是傀儡保險代理經辦,但實際不是。永明受騙,把酬金發放至傀儡保險代理的銀行帳戶,D1則安排傀儡保險代理提款/轉賬給她,及/或把出糧戶口由她掌控。
85. 在控罪八,D1與其他人(包括D13、D15和D17等傀儡保險代理)串謀詐騙富衛,把一些保單當作是傀儡保險代理經辦,但實際不是。富衛受騙,把酬金發放至傀儡保險代理的銀行帳戶,D1則安排傀儡保險代理提款/轉賬給她,及/或把出糧戶口由她掌控。
86. 上述將經辦保單的人的身份弄假的行為叫「射單」,即是保險代理甲把自己經辦的保單訛稱為保險代理乙經辦。
87. 在控罪一,永明為206張保險單付出的佣金/獎金/花紅數額,比保費收入多出409萬多元;在控罪八,富衛為270張保單付出的佣金/獎金/花紅數額,比保費收入多出168萬多元。不過,沒有證據說明若被告等人不是「射單」,而是依正常方式處理,永明及富衛實際要付出多少。
「知道」有關財產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88. 控罪二至控罪七和控罪九至控罪二十都是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罪。
89. D1從傀儡保險代理的銀行帳戶作出提取/轉賬去處理傀儡保險代理從永明或富衛收到的酬金,或叫傀儡保險代理提款/轉賬給她,由此衍生出D1分別與各傀儡保險代理串謀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控罪二至控罪七及控罪九至控罪二十)。
90. 干犯「洗黑錢」或「串謀洗黑錢」罪行有兩種情況:(一)是「知道」,即犯罪者知道有關財產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二)是「相信」,即按犯罪者的情況及認知,合理的人必然相信有關財產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
91. 保險代理要經過考試才獲專業資格。D7、D8、D9、D13、D15和D17都知道保險代理要有誠信,不可欺上瞞下,一切得如實作報。
92. D7、D8、D9、D13、D15和D17都知道D1用他們的銀行帳戶去收取保單佣金,而那些保單並不是他們自己經辦的,即是說這些傀儡保險代理都知道自己詐騙僱主(保險公司)。就算他們不知道D1所作的每項犯罪細節,也不了解自己的戶口的每項存提,但各人都知有關的存款來自詐騙保險公司的行為。因此,D7、D8、D9、D13、D15和D17都知道有關的財產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本席在此基礎下對他們判刑。
延誤/時間流逝
93. 案發及各人被捕至今數年。
94. D7、D8、D9、D13、D15和D17都沒有延誤投訴。不過,有律師說案發多時,被告人在被捕後的數年期間的生活或工作已有改變,亦對家庭和社會有所擔當。律師叫法庭考慮時間流逝不少而給予被告人額外減刑。
95. 時間的確流逝。本案被捕人數不少,涉及的保單數以百計,文件眾多;WhatsApp記項更數以千計;廉政公署又要調查多個銀行帳戶;案件被帶到法庭後作多次提訊,最後確定誰會認罪、誰不認罪,都十分需時。廉署及控方合理地處理本案,不存在任何調查或檢控延誤。
96. 本席相信眾被告人在認罪或經審訊而被定罪後,都會反省,但本席不覺案中有特別情況可因此給予任何被告人額外的判刑扣減。
協助檢控
97. D7和D15向廉署提供無損本身權益的證人口供(non-prejudicial statement/NPS)。控方決定傳召D7和D15在不認罪的D9、D13和D17的審訊中作供,D7和D15的判刑因此被押後。
98. 本席信納D7和D15的作供。D7講出她如何和D1串謀詐騙永明及串謀洗黑錢;D15講及他如何和D1串謀詐騙富衛及串謀洗黑錢。兩人的證供沒特別針對D9、D13和D17,但有助控方將案情完整表達。
99. D7和D15本可和其他一早認罪的被告人在本年2月一起被判刑,但兩人須待有關D9、D13和D17的審訊判決,判刑因此押後九個多月。本席為D7和D15及早認罪、誠實作供和判刑押後而給兩人各50%減刑。另外,D7的NPS口供看來也令D8認罪,本席為此再給D7額外的5%減刑。
付還永明和富衛/交出犯罪得益
100. 眾傀儡保險代理被永明和富衛追討,實際由D1安排/協助分別向永明和富衛付還。
101. 永明和富衛合理地向傀儡保險代理追討,各人實難抗拒。再者,現在剩下的幾位被告人付還的數額也不算大,起不到減刑作用。
102. 律師說D7每月從D1那裏收取$5,000酬勞,合共得九萬多元,現願意交出。
103. 若被告人賠償受害人,數額也大的話,令受害人損失減輕很多,或可得到一些減刑,但被告人只是交出他人給他/她的犯罪得益,本來便不應得,就不能引起減刑,免令人覺得交出不應得的犯罪得益可換取較短的刑期。
104. D7可自行決定怎樣處理那九萬多元,但不能換取減刑。
退出串謀
105. 律師說D7在2019年中已向D1表示要退出,只是D1拖延着。
106. D7最後在2020年1月離開永明;她的滙豐戶口繼續收取永明的支付至2020年4月9日。
107. D9在2018年中也向D1表示要終止合作,但仍瞞騙著永明;她的戶囗繼續收取永明的支付(見上文第26-27段)。
108. D7和D9雖曾向D1表示要終止合作,但實際上任由串謀持續一段時間。因此,兩人不可因曾想終止合作而得到額外減刑。
年青/非監禁式判處
109. D7的律師叫法庭考慮判緩刑或社會服務令;D17也說自己開始犯罪時才19歲,叫法庭考慮非監禁式判處。
110. D17開始犯案時才19歲,結束犯案時是20歲,她是年青,但不算十分年輕;她的兩個戶口洗黑錢合共68萬多元,黑錢存/提時間5個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即使犯罪時間不太長,但串謀詐騙及串謀洗黑錢都是嚴重罪行,一般判處是即時監禁。
111. 本席拒絕對任何被告人緩刑或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
112. 不過,D17犯案時未夠21歲,可獲減刑一個月。
審訊中同意案情
113. D9、D13和D17在審訊中同意不少案情,但都是不可爭議的證據。三人就此雖省下一些時間,但作供時卻謊話連篇。因此,本席不會對D9、D13和D17同意了不少案情而減刑。
刑期
串謀詐騙(控罪一和控罪八)
114. 控罪一和控罪八是串謀詐騙,多人分別與D1串謀而組成大串謀,全部是詐騙串謀者;各傀儡保險代理也和D1串謀洗黑錢。
115. 傀儡保險代理所犯的串謀詐騙和他/她所犯的串謀洗黑錢,互有關聯。傀儡保險代理和D1串謀詐騙,D1便可「射單」,永明及富衛受騙而支付報酬到該傀儡保險代理的出糧戶口,這就是該人和D1串謀詐騙的犯法作為;至於「射單」帶來的詐騙收入,則屬犯法得益,引起「洗黑錢」。
116. 各傀儡保險代理的戶口的洗黑錢情況是該人和D1的串謀詐騙結果,個別代理涉及的戶口數目和金額都不同。本席認為各傀儡的串謀詐騙罪責並非相同,而應被視為和他/她與D1串謀洗黑錢的情況對等。
117. 各被告人都沒有定罪紀錄,算是背景良好,可惜他們未能恪守保險代理應有的操守,受D1利誘而串謀詐騙和串謀洗黑錢。本席在同案其他被告人的判刑理由書(2025年2月11日)有以下決定:
(a) 涉及詐騙收入(黑錢)總額在100萬元以下:傀儡保險代理的量刑起點為18個月監禁;
(b) 涉及詐騙收入(黑錢)總額在100萬元至300萬元以下:傀儡保險代理的量刑起點為24個月監禁;
(c) 涉及詐騙收入(黑錢)總額在300萬元至600多萬元:傀儡保險代理的量刑起點為30個月監禁。
118. 以上界定也適用於D7、D8、D9、D13、D15和D17。
控罪一(D7認罪;D9審訊後被定罪)
119. D7的控罪一串謀時間約為3年,涉及「射單」46份;她的匯豐戶口實際存/提黑錢時間約為26個月(2018年2月至2020年4月),涉及460萬元左右;量刑起點為30個月監禁;經上文第99段所說的55%扣減及及調整為整月計,最後判囚13個月。
120. D9的控罪一串謀時間約為15個月(2017年10月至2019年1月),涉及「射單」3份;她的中銀戶口實際存/提黑錢時間為約為13個月(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涉及38萬多元,比其他被告人涉及的金額少很多,量刑起點可因此由18個月監禁下調至16個月;審訊後被定罪,沒任何扣減,最後判囚16個月。
控罪六(D8認罪)
121. D8與D1串謀,涉及「射單」43份;她的中銀戶口實際存/提黑錢時間約為27個月(2018年2月至2020年5月),涉及480萬元左右;量刑起點為30個月監禁;經審前認罪的四份之一扣減及調整為整月計,成為22個月。
122. D8在2025年3月的預審中表示會認罪,本可在5月的聆訊或更早時判刑,但法庭須待一些不認罪的被告人的審訊完結才可處理,D8因此多待了數月,本席為此給她減刑一個月,最後判囚21個月。
控罪七(D9審訊後被定罪)
123. 如上文第115-116段所說,傀儡保險代理的串謀詐騙罪責應被視為和他/她與D1串謀洗黑錢的情況對等,D9的控罪七量刑起點因此也是16個月監禁;審訊後被定罪,沒任何扣減,最後判囚16個月。
控罪八(D13審訊後被定罪;D15認罪;D17審訊後被定罪)
124. D13的控罪八串謀時間為7個月(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涉及「射單」16份;他的中銀及匯豐戶口實際存/提黑錢時間約為5個月(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涉及78萬元左右;量刑起點為18個月監禁,審訊後被定罪,沒任何扣減,最後判囚18個月。
125. D15的控罪八串謀時間約為33個月(2018年1月至2020年10月),涉及「射單」32份;他的匯豐戶口實際存/提黑錢時間約為17個月(2018年9月至2020年2月),涉及250萬元左右;量刑起點為24個月監禁;經上文第99段所說的50%扣減,最後判囚12個月。
126. D17的控罪八串謀時間約為7個月(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涉及「射單」14份;她的恒生戶口和匯豐戶口實際存/提黑錢時間為5個多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3月),涉及68萬多元;量刑起點應為18個月監禁;審訊後被定罪;D17開始犯案時才19歲,結束犯案時是20歲,算是年青,可獲減刑一個月,最後判囚17個月。
控罪十二(D13審訊後被定罪)
127. 如上文第115-116段所說,傀儡保險代理的串謀詐騙罪責應被視為和他/她與D1串謀洗黑錢的情況對等,D13的控罪十二因此也是判囚18個月。
控罪十四(D15認罪)
128. 如上文第115-116段所說,傀儡保險代理的串謀詐騙罪責應被視為和他/她與D1串謀洗黑錢的情況對等,D15的控罪十四因此也是判囚12個月。
控罪十六(D17審訊後被定罪)
129. 如上文第115-116段所說,傀儡保險代理的串謀詐騙罪責應被視為和他/她與 D1串謀洗黑錢的情況對等,D17的控罪十六因此也是判囚17個月。
總結
130. D7承認控罪一,判囚13個月。
131. D8承認控罪六,判囚21個月。
132. D9審訊後被判控罪一和控罪七罪成,各判囚16個月,同期執行。
133. D13審訊後被判控罪八和控罪十二罪成,各判囚18個月,同期執行。
134. D15承認控罪八和控罪十四,各判囚12個月,同期執行。
135. D17審訊後被判控罪八和控罪十六罪成,各判囚17個月,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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