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631/2011
DCCC631/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1年第6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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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第一項控罪罪名成立,販運危險藥物(即8.36克可卡因的9.33克固體)。
2. 另外被告承認第二項控罪(故意抗拒執行職責的香港海關人員)。
3. 被告在2011年4月4日被海關人員在富昌停車場內截查,被告推開第一證人,令第一證人手腳擦損及左腳腫脹。
4. 在被告的身上搜出二十八包小包可卡因,在被告的車上中控台搜出三小包可卡因,總重量為9.33克、內含8.38克的可卡因。
5. 被告有十四次定罪紀錄,當中六次與毒品有關,一次為販運毒品。被告單身,現年28歲,被捕前經營車房。
6. 本案之毒品為可卡因,根據案例AG v Rojas([1994] 1 HKC 342)、劉德明一案的判刑指引,是適用於販運可卡因。本案所涉及的份量為8.36克可卡因,因此根據劉德明一案的指引,監禁年期為2至5年。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而有關可卡因的份量為8.36克,故此下令被告入獄四年三個月。
7. 至於第二項控罪,法庭有需要向公眾發放信息,保護執行公職人員的安全,而且監禁是必然的,以起阻嚇作用。不過,同時亦考慮到第一證人傷勢輕微,本席採納3個月為起點,減至兩個月,當中1個月與四年三個月分期執行,總刑期為四年四個月。
有關向上訴法庭提出的相關上訴,請參閲CACC467/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