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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PI 1123/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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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人 |
施鈺蝶及郭德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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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死者麥日的遺產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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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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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 |
九龍紅磡五聯護老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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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銀愛及張覺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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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梁俊文(内庭)公開聆訊
聆訊日期:2011年6月3日
判決日期:2011年6月3日
判決書
1. 麥日 (“麥先生”)的遺產管理人和遺孀施女士,指被告人呂女士和張先生經營的護老院 (“五聯”) 疏忽照顧,導致麥先生患病,或因病失救死亡,因而追討賠償。案中法律責任的議題於本席席前進行了審訊。2011年4月29日,本席頒下判案書,裁定施女士敗訴。施女士不服,申請上訴許可。
2. 根據《區域法院條例》第63A(2)條,除非本席信納施女士所擬上訴,得直的機會合理,或為了秉行公正,須由上訴法庭進行聆訊,否則不可以批予上訴許可。
3. 本席在判案書中,交待了施女士作為原告人的舉證責任(見第8段),以及五聯的謹慎責任(第14和15段)。這些不容爭議;也不是施女士所擬上訴針對的議題。
4. 根據她的誓章,施女士有以指稱:
(1) 法官忽略了她是證人,她所述的理據絕對是事實。
(2) 五聯刻意歪曲事實,故意讓人作假證供。法官未能就事實真相去深入剖析,僅憑臆測單方面相信五聯片面之詞,對她不公平。
(3) 法官的推理純屬臆測,不依據真相,是不平、不公、不正、不義,更欠缺公允。
5. 本席在判案書,討論了施女士是否證明了五聯疏忽(第16至62段)。本席首先解釋了麥先生入住五聯時的狀況,繼而考慮各項施女士就五聯疏忽的主要指控。本席接着討論,施女士是否能證明,所指疏忽導致麥先生最後的死因或失救(第63至69段),最終才作出結論(第70段)。施女士擬上訴的,應該是針對這部份。
6. 本席在上述過程中,考慮過的文件和證人供詞,本席不打算在此重複。很不幸施女士卻把這些分析,評擊為不顧事實、欠缺剖析、純屬臆測。法庭就事實作出裁斷,上訴法庭一般不會輕易容許推翻的。況且,施女士今天只是重複她在審訊中的指稱和證據而已,甚至重申曾目睹五聯“蓄意傷害”麥先生的指控。事實上,施女士容許麥先生留住五聯足足10個月。
7. 本席認為,施女士所擬上訴,欠缺得直的合理前景,也沒有上訴法庭須進行聆訊的議題。
8. 最後,施女士本申請,包括要求法庭收回4月29日的訟費命令,理由是案件未水落石出,自已也沒有能力負擔。本席認為,沒有理由更改或暫緩執行該訟費命令。
命令
9. 施女士的申請予以撤銷。施女士須支付五聯因本申請引起之訟費。除非雙方協議,訟費由法庭評定。
原告人:由施鈺蝶女士代表出席;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呂銀愛女士代表出席;無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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