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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96 & 855/2021 (合併案件)
[2023] HKDC106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1年第596及8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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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伍家聰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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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耀煒先生,由蘇與劉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四被告 |
| 控罪: |
[4] 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Dealing with property known or believed to represent proceeds of an indictable offen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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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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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罪
1. D4承認以其個人戶口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下稱「洗黑錢」)。
控方案情
2. 不同受害人被人欺騙轉換貸款公司可以減省利息,他們被騙去的款項分別存入了D3所開立的戶口,即是D3以唯一董事身份替該人開立一間名為“天時國際亞洲有限公司”(下稱「天時」)及以唯一簽署人身份替天時開立的一個中國銀行戶口,有人在短時間內提走這些騙款。
3. 從2016年12月2日至12月7日期間的兩天,D4共兩次提供自己的戶口收取天時所收到的騙款,然後以現金方式提走,交給身份不詳人士,金額分別是$492,000及$5,985。
個人背景及求情
4. D4現年26歲,中二後輟學,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他因財務緊絀而犯案,父親及哥哥因身體患病不能工作。從2019年開始,他在日間任國貨公司的中醫配藥員,2020年開始在放工後讀夜中學的DSE課程,然後打算報讀國內或本港的大學中醫藥學位課程。雖然剛放榜的DSE課程成績未達升學門檻,但是根據他的夜校校長的意見,以他的個人背景而言,考獲如此成績已屬不錯。他選擇在夜校重讀一年以重考DSE,感化官認為他有改過的決心及人生目標,態度積極,建議法庭考慮社會服務令。
5. 控方不爭議D4犯案合共獲得酬勞$2,000。
判刑考慮
6. 根據HKSAR v Boma [2012] 2 HKLRD 33, 43,上訴庭認為洗黑錢罪的判刑,除了數額之外,相關的元素其中包括:—
(1) 產生黑錢的源頭罪行的性質及判刑;
(2) 被告是否知道該源頭罪行是甚麼;
(3) 有否國際元素;
(4) 洗黑錢的罪行是否涉及繁複的步驟、計劃或詐騙手段;
(5) 有否犯罪集團存在;
(6) 交易的次數及犯案時期的長短;
(7) 被告是否知道了源頭罪行的性質後仍然繼續洗黑錢;
(8) 被告的角色及報酬。
D4的判刑
7. D4借出戶口替人洗黑錢,先後兩次洗黑錢共$497,985,獲得酬勞共$2,000,這是唯一BOMA例案所指的加刑因素。本席認為社會服務令對他個人及社會均有最大裨益,就此頒令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另罰款$2,000 (相等於他犯案所得的酬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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