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CA 2548/2014
[2022] HKCFI 1064
IN THE HIGH COUR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ACTION NO 2548 OF 2014
____________
BETWEEN
| |
PROGETTO JEWELLERY COMPANY LIMITED |
Plaintiff |
|
and
|
| LAU CHIU YING |
1st Defendant |
|
| |
JOY DESIGN COMPANY LIMITED |
2nd Defendant |
(by original action)
____________
AND BETWEEN
| JOY DESIGN COMPANY LIMITED |
Plaintiff |
|
|
and
|
| |
FUNG PUI WA |
1st Defendant |
| |
PROGETTO JEWELLERY COMPANY LIMITED |
2nd Defendant |
(by counterclaim)
____________
| 主審法官 :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歐陽桂如 (內庭書面處理申請) |
| 最後提交陳詞日期 : |
2022年2月21日 |
| 判決書日期 : |
2022年4月13日 |
____________
判決書
____________
1. 2021年3月29日本席駁回劉女士就着聆案官的判決而提出的上訴,維持聆案官的命令(包括訟費令),即劉女士須支付原告人$28,000訟費。
2. 2021年4月12日本席發出上一段的判決理由書,及暫令劉女士支付原告人$8,000作為上訴的訟費(「訟費暫令」)。
3. 劉女士提出更改訟費暫令的申請,但本席於2021年7月16日拒絕申請,並判決劉女士支付原告人簡易評定的訟費$5,200(「16/7/2021判決」)。
4. 劉女士藉2021年7月30日發出的傳票,就16/7/2021判決申請上訴許可。原告人反對這項申請。
5. 劉女士擬提出的上訴是就訟費令的非正審上訴,須先取得許可。根據清晰確立的法律原則,要求上訴法庭推翻原訟法庭關於訟費的決定設有高門檻,上訴庭秉持的原則是:訟費在很大程度上是酌情決定的事,而上訴庭只會在原訟法庭法官的決定犯上原則上的錯誤或明顯錯誤才會作出干預,即使審理上訴的法官在行使酌情權時可能有不一樣的做法,也不是干預原訟法庭法官的酌情決定的充分理由。見Progetto Jewellery Co Ltd v Lau Chiu Ying [2021] HKCA 604, 第36段。
6. 就着本上訴許可的申請,劉女士沒有指出本席在那方面犯上原則上的錯誤,雖然本席在某些觀點上不同意聆案官原審的意見,但整體而言,2021年3月29日的上訴是敗訴的,故訟費隨結果而定,也沒有理由推翻聆案官的訟費命令,本席並沒有忽略處理聆案官的訟費命令。
7. 在作出訟費暫令和16/7/2021判決前,本席不但考慮了劉女士的陳詞,還考慮了原告人方面的訴訟行為,因而將原告人的訟費大幅削減,那是酌情的判決。劉女士沒有指出本席在運用酌情權時沒有考慮甚麼因素、或錯誤地考慮不應該考慮的因素、或偏離慷慨的範圍或有甚麼明顯的錯誤。
8. 劉女士的陳詞所提及的上訴理據不過是舊調重彈,本席已於16/7/2021判決中處理過。
9. 綜上,劉女士的申請不具可爭議的法律觀點,沒有任何機會得直,也沒有其他利於秉行公正的理由須要進行上訴:高等法院條例第14AA條。因此,本席撤銷上訴許可的申請。
10. 本申請的訟費隨訴訟結果而判予原告人。根據原告人的訟費陳述書,本席全數批准,劉女士須支付$9,841。
原告人(原訴訟)及第二被告人(反申索):由的近律師行代表
第一被告人(原訴訟):無律師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