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翠儀
[2018] HKDC 1106
DCCC 1159/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11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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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被告人由大律師代表,她坦白認罪。
2. 事實上,在約兩年多前,被告人在另一人的協助下,向財務公司提交虛假僱傭合約及住址證明,向公司虛假申請,最終獲批20,000元貸款。
3. 被告人現時26歲,她並沒有前科,只有一項俗稱「聚賭」的紀錄。她雖則未婚,但育有兩名孩子,孩子由社會福利署或其他機構協助照顧。
4. 在同一警方大型行動之中,部份類似的被捕人事已被法庭判刑。案件DCCC 1119/2016中的法官採用12個月監禁作為判刑起點,當然,有些人事則判以「戒毒所」令甚或「感化」令。本席認為有關起點值得借鑑,畢竟被告人在考慮認罪與律師/大律師商討期間應該獲悉這點並對本席有類似的期望。至於「感化」或其他頒令,本席認為,取決於個別犯案者的個人背景等等,所以不宜互相比較。
5. 最後,本席認為判監是唯一的合理判罰,並同樣採用12個月監禁作為判刑起點,給予被告人三分之一的判刑扣減,最終判處被告人8個月即時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