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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46/2018
[2019] HKDC 5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6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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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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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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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超凡 NG Chiu-f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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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吳敏生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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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偉明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鄭黃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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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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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販毒罪,被判罪名成立。
2. 控方案情指出,2018年5月31日凌晨,一隊警員在九龍土瓜灣鶴園街與鶴園里交界附近的路障巡邏。在凌晨2時50分左右,一部的士(車牌JS2720)在路障停下。警員看見被告是的士上唯一乘客,坐在左後乘客座位。當時被告神色慌張。警員打開車門,要求被告下車接受查問。
3. 警員見到被告的左手按着一個放在左後乘客座位及車門之間的飲品盒。被告下車時並沒有帶走該飲品盒。
4. 一名警員檢查該飲品盒,發現底部被剪開,盒裡面有一張濕紙巾。盒內濕紙巾的下面,發現一個藍色圖案的白色可再封口膠袋,內有七十九個藍色可再封口膠袋,內有毒品。
5. 政府化驗師證實,該七十九個膠袋載有總共12.4克固體內含10.6克可卡因。
6. 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一名男子給他港幣$800元,叫他把涉案毒品帶到旺角新興大廈。
7. 被告當時身上有現金港幣$2,160元及一部流動電話。
8. 警方估計涉案的毒品巿值約為港幣$13,450元。
9. 被告稍後在錄影會面中承認下列事項:
(1)一名叫阿輝的人叫被告在翌日凌晨3時送一個飲品盒去旺角新興大廈。事後被告會得到港幣$800元報酬。阿輝亦告訴被告飲品盒載有可卡因。
(2)阿輝吩咐被告不要打開飲品盒,否則裡面的物品會全部掉下來。阿輝又叫被告到達新興大廈後,把飲品盒放入最近的垃圾桶。被告從阿輝手上接過飲品盒,然後回家,等到凌晨2至3時左右,在住所附近乘坐的士到旺角新興大廈。
(3)被告遵從阿輝的指示,沒有打開飲品盒,但見到盒的底部有一張紙巾。
(4)當警察要求被告從的士下車時,被告把飲品盒放在左後座乘客的位置上。
求情理由
10. 被告現年22歲,內地出生,3歲的時候,即1999年來港,由爺爺撫養。被告是中三程度,曾經做過酒保和倉務員,但在被捕時是無業。辯方說,被告犯案的動機很簡單,只是貪求金錢,聲稱犯案當日一名叫阿輝的陌生人叫被告販運毒品。今天,被告的爺爺、媽媽和伯母都到法庭支持被告。辯方亦呈上四封求情信。被告坦白認罪,應該可以得到三分一的刑期扣減。
判刑
11. 被告在他的求情信中說,他一直從事正當職業,奉公守法,但今次因為失業財困,才使自己被貪念蒙蔽,現在深感後悔。案件使被告的青春斷送,亦使一直撫養被告成人的爺爺心情更加低落。被告承諾痛改前非,不再犯事。被告的母親在求情信中說,因為家庭突變,使被告無心向學,誤交損友而犯下大錯。被告的祖父在求情信中說,被告自幼乖巧,學業不錯,但因為祖母和伯父先後身故,而使家庭經濟困難,亦使被告深受打擊,無心向學。再加上受到不良朋輩影響而鑄成大錯,希望法庭能夠輕判。被告的伯母在求情信中說,她對被告疼錫有加。被告在中三時因為停學而受到不良朋友影響而犯錯。
12. 22歲的被告竟然為了$800元而幫一名陌生人販運估值是一萬三千四百多元的毒品,這是令人覺得可惜的事情,亦反映被告的愚昧。被告雖然誤入歧途,而且犯下大錯,但是被告的家人,特別是被告的爺爺,都對被告不離不棄。被告應該知道要痛改前非,重新做人。這才對得起爺爺、父母和伯母。
13. 被告人贓並獲,最實際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本席會給予被告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一般而言,販運10克至50克可卡因的刑期起點是5年至8年。本案涉及10.6克可卡因,但是本席仍然以較低的5年為起點。本席因被告的認罪而扣減三分一刑期至40個月。被告並不是吸毒者,本席亦相信被告性格單純,容易受他人誤導和影響而干犯刑事罪行。本席考慮到被告的求情理由以及家人的強大支持,決定從輕發落,再酌情減刑兩個月。因此,本席判被告入獄總共38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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