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HKCFI 3205
HCCC 420/2023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3年第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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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
被告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經審訊後,被告被裁定「販運危險藥物」罪罪名不成立,但「管有危險藥物」罪則罪名成立。
控罪的詳情
雷虹Red於2023年3月14日,在香港西營盤皇后大道西345號外,非法販運危險藥物,即內含13.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13.4克晶狀固體。
案情
被告在當日晚上9時許,在該處被警員發現四處張望及表現緊張,右手拳頭緊握,警員截停被告及搜身後發現其右手握著兩張紙巾包著一個透明膠袋,內有白色結晶體,經化驗證實為13.4克甲基苯丙胺鹽酸鹽的13.4克晶狀固體,市值約為9,000元。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以4,300元「買嚟自己食」,會面紀錄內表示該份量可食用約一個月。
被告現年50歲,過往有二十一項刑事定罪紀錄,包括五項「管有危險藥物」罪及一項在2019年7月因「販運危險藥物」罪被判監45個月,最後在2021年9月因「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判予戒毒所。
求情
鄺律師求情主要指出被告自2023年3月被捕後,已還押至今超逾兩年,已全無毒癮,毋須再提取戒毒所報告。至於潛在風險,毒品只是一包內有三塊結晶體,並無證據被告與人交談或交易與分享等等,潛在風險較低。被告亦在裁判署初級偵訊時早已承認「管有危險藥物」罪,望予以輕判,予以可即時獲釋等等。
本席的考慮
「管有危險藥物」罪是嚴重控罪,上訴法院在HKSAR v Mok Cho Tik[2001] 1 HKC 261已指出,一般真誠使用者應判予12至18個月監禁,本席考慮到所有案情、涉及毒品份量及價值等等,認為應予18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至於潛在風險,考慮到涉案毒品份量為13.4克,市值約9,000元,雖則只為一包,但內裡亦有三塊結晶體,毒品價值高及份量亦不少,潛在風險不算低,因此應予加刑6個月監禁。而被告過往更有五次同類紀錄,應予以把判刑起點提高,以收阻嚇作用,因此予以加刑3個月監禁。因此,總量刑起點為18加6加3,即27個月監禁。但被告早已承認「管有危險藥物」罪,應予減刑至18個月監禁。
因此,就此「管有危險藥物罪」,被告被判予18個月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