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1357/2010
DCCC1357/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13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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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區域法院法官姚勳智
日期:
2011年1月20日上午10時47分
出席人士:
律政司檢控官Mr Alex Wong,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援助署委派的Lok Hing Wah & Co.律師行律師Mr Lok Hing Wah,代表被告人
控罪: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判刑理由書
1. 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的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2. 被告承認的事實是她在2010年10月7日下午5時許在油麻地上海街統一大廈B座9樓梯間被警員發現,並在其腰間搜出一膠包,內有45小包共9.80克混合劑,內含7.34克海洛英鹽酸鹽。被告在錄影會面紀錄中承認,當天在油麻地美沙酮中心被一名男子招攬,替他把上述的毒品運送到玉石市場旁的渠邊,可得酬勞450元,而該些毒品市值約9,000餘元。
3. 被告現年64歲,無業,她過往有9次刑事定罪紀錄,於1982及2004年同為販運危險藥物罪,2004年更被判以56個月監禁,其餘大部分為藏有危險藥物罪。最後在2008年3月,因串謀詐騙被判以9個月監禁,於2008年9月出獄。
4. 代表被告的駱律師求情指,被告已年老,她坦白承認控罪,而案中雖涉及45小包毒品,但按HKSAR v Luk Chun Man CACC 146/2006年一案,這並非需額外加刑的情況。按R v Lau Tak Ming [1990] 2 HKLR 370一案的量刑指引而為合適,毒品含量在10克以下,應判以2至5年監禁。
5. 在此案中,涉及的海洛英份量為7.34克,本席認為適當的判刑為4年監禁。事實上,按HKSAR v Chan Pui Chi [1999] 3 HKC 848一案,考慮到被告過往同類的刑事紀錄,理應將判刑起點提高,但本席再考慮到她的年紀及案情,4年起點為恰當的。被告認罪,減為32個月,因此,被告被判以32個月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