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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788/2019
[2021] HKDC 1203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78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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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伍宇鍔大律師,為外聘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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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偉聰大律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耀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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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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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發當日(2019年4月12日)下午時分,被告人,一名22歲過往沒有任何刑事紀錄的年青人,在其居住的屋苑(深水埗麗安邨)麗榮樓的5樓梯間遇上警察,警察喝令他停下接受調查,被告人卻拔足而逃,向着樓下逃跑,而警察則緊隨其後追捕。
2. 在逃跑期間,被告人丟掉一袋毒品(紙袋),然後繼續逃跑。當他從大廈側門跑出街時,很快便給同隊另一名負責在街上巡邏的便衣警員抓獲,最後這隊警員把被告人帶返丟棄紙袋的二、三樓梯間進行調查。
3. 首先,警員在被告人的底褲內找到一個藍邊透明可再封膠袋內有6包載有可卡因的藍邊透明可再封膠袋,毒品合共為1.09克固體內含0.94克可卡因。
4. 警員檢查紙袋發現更多的毒品:
(1)-一個藍邊透明可再封膠袋內有20包載有可卡因的藍邊透明可再封膠袋,毒品合共為13.64克固體內含3.02克可卡因(膠袋顏色、尺寸各樣與其在身上找到的相同);
(2)-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有30包載有氯胺酮的透明可再封膠袋,毒品合共為24.8克粉劑內含20.4克氯胺酮;
(3)-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內有70個透明可再封膠袋;
(4)-一個煙盒內有兩個黃色冬蟲包裝:一包載有1.05克粉劑內含0.02克硝甲西泮及0.17克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另一包載有0.83克粉劑內含0.02克硝甲西泮及0.13克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
(5)-一個黑色膠袋內有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載有93.1克固體內含79.9克氟脱氯氯胺酮。
5. 其後,警方出示被告人住所的搜查令並帶他返回單位進行搜屋,但沒有進一步發現。
6. 經調查後,警方落案控告被告人一項販毒罪,涉及的毒品包括在其身上與及紙袋內找到的毒品。被告人否認控罪並由律師代表提出抗辯,但經審訊後,法庭裁定他販毒罪成。
7. 被告人現年23歲,未婚,中三畢業後,跟父親從事裝修工作,月入約兩萬元。代表被告人的劉大律師強調被告人一直奉公守法,懇請法庭考慮他初犯盡量輕判。
8. 本案涉及多種毒品 — 可卡因,氯胺酮,氟脫氯氯胺酮,硝甲西泮和3,4亞甲二氧基甲基苯丙胺,就量刑方面而言,可只是考慮兩種毒品的量刑指引 — 可卡因和氯胺酮,因為除了可卡因之外,其餘的毒品均可視為氯胺酮來考慮。
9. 本席要求控辯雙方律師就現行的不同計算方式協助法庭,他們提供了以下的結果,就以轉換法為例,控方的計算如下:
「把氯胺酮的刑期轉換為可卡因的相對刑期
100.64克的氯胺酮根據量刑指引應判79.29個月,即相等於31.43克的可卡因的相同刑期:( 19.29/36 x 40)克+ 10克」
將所有毒品轉換成可卡因即共重35.39克( 31.43克+3.96克)
35.39克的可卡因應判:(25.39/40 x 36) 個月+60個月
=82.85 個月≈ 83個月 (即6年11個月)」
「把可卡因的刑期轉換為氯胺酮的相對刑期
3.96克可卡因根據量刑指引應判38.256個月,即相等於6.346克的氯胺酮的刑期:(14.256/24 x 9) +1
將所有毒品轉換成氯胺酮共重106.986克( 100.64克+6.346克)
106.986克的氯胺酮應判:( 56.986/250 x36個月)+72個月
=80.2個月≈ 80個月 (即6年8個月) 」
10. 若以比例法,控方的計算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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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 |
刑期
(假設104.6克為單一毒品) |
比例 |
刑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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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卡因 |
113.472 |
0.038 |
4.312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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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胺酮 |
79.862 |
0.962 |
76.828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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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和: |
81.14個月
(即6年9個月) |
11. 辯方則以個別計算法(Individual Approach)和合成計算法(Combined Approach)來考慮,前者辯方得出14年7個月而後者是9年9個月。代表被告人的劉大律師則認為無論以個別計算法或合成計算法計算,上述兩項總刑期恐怕已超出區域法院7年的判刑上限。縱使法庭視販運多種危險藥物為加刑因素也變得無意義。
12. 其實,當涉及販運多於一種毒品時,目前法庭很少採用個別計算法,原因這方法所得出的結果很多時偏高脫離現實,而是較多採用合成計算法。而合成計算法可有三種不同計算方式,分別是荒謬法 (Absurdity Test),轉換法 (Conversion Test)和比例法 (Ratio Test),但本席認為在眾多的計算方法中,轉換法是較為合理及貼近現實情況,沒有其他方法牽涉太多人工元素在內。
13. 轉換法其實源自黃健球案CACC269/2009,當法庭面對販運多於一種危險藥物時,一般而言以最嚴重一類毒品作為基數,然後把較輕一類轉化為較嚴重毒品的份量,再整體加起來找出量刑起點。若然較嚴重一類只佔整體一小部份,例如本案的情況,可卡因只屬少部份毒品,因此本席會以氯胺酮作為基數,然後把可卡因轉化為氯胺酮的份量,再從整體份量考慮其量刑起點。
14. 本席採納轉換法(以氯胺酮為基數)來計算相關量刑起點,得出80個月,與控方計算的一樣。
15. 本案有其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例如被告人販運多於一種毒品,若以黃建球案的表述方式,即是兩種毒品加起來使用可會增加其效力,因而構成加刑因素。在黃建球案,上訴庭指明雖然沒有證據顯示兩樣毒品會加起來使用,但有這潛在的可能 (potential)已經足夠,而在該案的情況下基於這個原因加刑一年半。
16. 放回本案來考慮,基於轉換法計算已達80個月,有點值得一提的是,在黃案所涉及的主要兩種毒品(冰毒和氯胺酮),較少份量的冰毒佔氯胺酮18%,而在本案,可卡因只佔氯胺酮3.9%,在這情況下,本席相信把兩種毒品合起來使用的潛在可能性也相對降低,再考慮到他已要面對相當長時期的監禁,故此,本席今次不打算基於此理由再加刑。本席會以80個月作為量刑起點。
17. 劉大律師重申被告人身上找出的0.94克可卡因為自用之物,但按照本席的判詞,明顯這點不獲法庭接納。
18. 被告人是經審訊後被定罪,因此,不能獲得任何認罪的扣減,但考慮到他過往沒有刑事紀錄這一點,本席酌情給予兩個月的扣減,由於沒有進一步的減刑空間,被告人最終被判6年6個月的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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