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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22/2017
[2018] HKDC 198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8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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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Mr William Siu,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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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 Newman Wo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曾陳胡律師行延
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Possession of child pornograph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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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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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管有兒童色情物品罪,違反香港法例第579章《防止兒童色情物品條例》第3(3)條。
2. 2016年11月22日,警方突擊搜查被告在新界天水圍天耀邨耀昌樓的住所,被告人與母親等家人同住。警員發現單位客廳一部桌上電腦的硬碟內儲存了一些懷疑是兒童色情物品的材料,其後警方網絡安全及科技罪案調查科在該電腦內檢索到115個載有兒童色情物品的影像片段。
3. 被告在警誡下承認他是涉案電腦的唯一使用者,他是家居互聯網服務登記用戶,他使用名為Foxy的電腦軟件下載涉案兒童色情材料,他知道影像片段載有兒童色情物品,他看過儲存於電腦內的部分兒童色情物品,他從沒上載、複印或發布涉案色情材料,該等材料只供自己觀看用途。
4. 上述影片全部涉及兒童色情物品,描畫真人兒童,其內容及有關兒童的年齡的分類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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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 (物品顯示色情姿勢,但不涉及性行為) |
第二級 (物品顯示兒童之間的性行為或由一名兒童替另一人手淫的行為) |
第三級 (物品顯示成人和小童的非入侵式性行為) |
第四級 (物品顯示成人和小童的入侵式性行為、或有虐待式或人獸交) |
0 - 5歲 |
0 |
0 |
1 |
5 |
6 - 10歲 |
0 |
1 |
1 |
13 |
11 - 15歲 |
4 |
21 |
6 |
63 |
共 |
4 |
22 |
8 |
81 |
5. 被告現在承認非法管有兒童色情物品,即115個載有色情描畫對象為兒童(即16歲以下)的影像片段。
6. 被告現年26歲,過往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代表被告的王大律師求情指出,被告對干犯本案感到非常後悔,其求情信表明只是出於好奇才下載,現在終於明白罪行的嚴重性,尤其想到若事件涉及自己的家人,顯然會對幼童造成非常重大的傷害。其老師致函表示,被告是好學及勤奮的青年,而家人亦指被告本性善良,但沉迷於細少的框框,誤墮法網,望予以改過自新的機會。
7. 王大律師進一步指出,按心理醫生報告,被告並無孌童癖,重犯機會低,而涉案的影片並非非常多,被告亦並非為發布予其他人士,被告與警方充份合作,及早認罪,望予以輕判。
8. 管有兒童色情物品是嚴重的控罪,上訴法院在Secretary of Justice v Man Kwong Choi [2008] 4 HKC 565訂下量刑指引,就上述四個級別分別釐訂,尤其在第三及第四級別,分別可判予6至12個月監禁及12至36個月監禁不等。法院需考慮涉案影片數量、兒童的年紀、管有的目的和用途等等。該案涉及第三及第四級影片分別達119及69套,法院最終以3年監禁為量刑起點。判刑的目的主要除了為阻嚇外,亦為了保護兒童免受利用。上訴法院在HKSAR v Choy Ka Leung CACC 365/2012亦臚列多宗類同案件,判刑由18個月至3年多監禁不等。
9. 本案共涉115套兒童色情影片,雙方確認當中約有10多套是重複的,而涉及第三及第四級別影片分別為8及81套,但涉及四級影片的影片中牽涉多達5套為5歲以下的兒童,13套為6至10歲的兒童,案情嚴重。若純以案情作考慮,可判予2年或以上的監禁為量刑起點。但考慮到被告初犯及坦白認罪,節省法庭時間及資源,被告只為個人觀賞而下載,而並非為任何發佈的目的。心理醫生的評估顯示他並無孌童癖,重犯機會低,及毋須接受進一步心理輔導等等。
10. 考慮到以上所有案情及求情理由,本席認為適當地可予以21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認罪後減為14個月。因此,就此控罪被告被判予1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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