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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A 595/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定罪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2年第595號
(原屯門裁判法院傳票2012年第80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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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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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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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訴人 |
黃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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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聆訊日期: 2013年4月30日 |
| 判案日期: 2013年4月30日 |
| 判案理由書日期: 2013年5月8日 |
判案理由書
1. 上訴人被控一項在所駕駛的汽車移動時,無合理辯解而以手持的方式使用流動電話罪,違反根據《道路交通條例》[1]制定的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第42(1)(g)(i)及第61(2)條。
2. 他於屯門裁判法院應訊,不承認控罪。經審訊後,被特委裁判官(下稱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
3. 他不服定罪,提出上訴。
4. 在上訴聆訊日,本席在聽畢雙方陳詞後,裁定上訴得直,撤銷了定罪裁決。本席現在交待理由。
控方案情
5. 控方的指稱是簡單的,一名駕駛電單車巡邏的警員[2],在駛至和一輛在他左方向前行駛的的士平排時,見到的士司機(上訴人)以右手拿著一個銀白色的手提電話放在右耳使用。他觀看到上訴人使用電話,歷時一至兩秒,歷程約200米。
辯方案情
6. 在原審時,上訴人行使權利出庭作證。他的證詞的要點如下:
- 他根本沒有使用流動電話
- 手機放在椅上
- 控方第一證人態度惡劣
他也呈遞了一份以他名字登記的電話號碼的電話通話記錄,顯示在案發那段時間,那號碼的手機沒有用來通話。
裁判官的裁定
7. 在本案,上訴人並沒有爭議,他是被控方第一證人截停的司機。
8. 裁判官信納控方第一證人的證詞。另一方面,她認為上訴人的證詞不合情理,自相矛盾,不相信和拒納他的證供。
9. 至於上訴人呈遞的電話通話記錄,因為除了上訴人的證言外,沒有其他證據顯示他當日攜帶的電話的相關號碼,便是通話記錄那一個,所以她認為,這項證物,不能協助她考慮上訴人有否使用電話,故此也不給予這項證據任何比重。
10. 她裁定,事件如控方第一證人所述,控方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標準下,證明了控罪。
上訴理由
11. 在原審時,上訴人是沒有律師代表的。在上訴時,則由黃潤華大律師代表。
12. 黃大律師提出了以下的上訴理由:
(一)裁判官在沒有足夠基礎下,錯誤地不給予上訴人的手提電話記錄任何比重。
(二)於原審時,上訴人是自辯的,整體而言,他的案情是一致的。裁判官不應因他表達案情和盤問能力不足而認為他的證供不合情理、自相矛盾。
討論
13. 在上訴聆訊時,代表答辯人的檢控官嚴浩正力陳,本案的其一關鍵議題,是控方證人和上訴人的誠信評估,裁判官作出了評估,並交待了理由,定罪裁決是穏妥的。
14. 他也援引終審法院的案例HKSAR v Z [3], 陳詞說即使上訴人關乎電話記錄那方面的證詞沒有被盤問,裁判官並非不可以裁斷上訴人的證詞不可信、和不應給予電話記錄這項證據任何比重。
15. 誠信評估當然是裁判官的權力範疇,本席也絕不能忽視,在這方面裁判官有對證人耳聞目睹的優勢。
16. 不過,裁判官在作出評估時,必須考慮整體相關證據。在本案,電話記錄有上訴人的名字,沒有什麽跡象顯示呈遞了的電話記錄,並非是上訴人擁有的電話手機的,更遑論案中有證據證明,記錄並非是關乎上訴人的一部電話手機的。
17. 當然,一個人可能擁有超過一部電話手機。不過,在沒有證據基礎時,法庭絕對不能加以揣測。
18. 在本案,不單止沒有這方面的證據,在原審時控方甚至沒有以任何方式挑戰上訴人這方面的證詞。
19. 控方針對上訴人的證據,來自一名警員的觀察,除了誠信這議題外,他的觀察是否穏妥,也是裁判官必須考慮的議題。當時警員在駕駛電單車,他的證詞是:他的時速約80公里,觀察上訴人使用電話歷時一至兩秒。這一兩秒的觀察,是否穏妥,是裁判官要評估的。裁判官在裁斷陳述書中根據控方證人所述的時速和行駛距離的計算,認為證人的觀察,應為時9秒。這樣的推算,是根據證人對行駛距離的估計作出的,難以取代證人自己所述的觀察時間。一名交通警員,理應不會將9秒的觀察說成一兩秒。
20. 裁判官指出[4],「秒數之多少」實非案件關鍵。這觀點本席不敢苟同。觀察時間之長短,和觀察證據有多穏妥,是有關係的。
21. 更重要的是,舉證責任在控方身上,裁判官要評估整體證據,以決定控方是否在毫無合理疑點之下證明上訴人當時一定在使用流動電話。裁判官在這方面的評估和考慮,未見充份。
22. 裁判上訴以重審方式進行。以原審時的整體證據來說,本席不能同意,定罪裁決是穏妥的。
23. 基於上述理由,本席裁定,上訴得直,因此,撤銷了定罪裁決。
訟費
24. 在本席宣佈了裁定之後,上訴方申請訟費,金額是代表著領取謄本的支出1,074.60元。
25. 答辯方不表異議。
26. 本席命令了,上述金額的訟費,由答辯方負責。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嚴浩正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由法律援助署委派曹歐嚴楊律師行轉聘黃潤華大律師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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