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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CC 1/2024
[2025] HKCFI 637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24年第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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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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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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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宏烽 |
(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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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佑澄 |
(第二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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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珮怡 |
(第三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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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浩錀 |
(第四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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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律政司高級檢控官陳穎琛女士及署理高級檢控官楊澄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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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被告人,無律師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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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恆芬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子安劉景新律師行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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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佩敏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三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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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柏年先生,由吳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四被告人 |
| 控罪: |
[1] 綁架(Kidnappi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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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襲撃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Assault occasioning actual bodily har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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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製作兒童色情物品(Making child pornograph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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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強姦(Rap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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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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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
本案有四名被告,四名被告一同被控三項控罪,第一項就係綁架罪;第二項就係襲撃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第三項就係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第四項控罪就淨係告第一被告,就係強姦罪。所有被告都係不認罪,喺陪審團審訊之後就第一被告係全部四項控罪罪名成立;第二被告就淨係第一項控罪,即係綁架罪罪名成立;第三被告就全部三項控罪罪名成立;第四被告就第一項控罪綁架罪同埋第二項襲撃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係罪名成立。
咁講番案情喇,首先控方案情。X就係呢件案件嘅受害人,當時佢13歲,因為事發嘅時候係2021年12月。咁喺2021年12月20號,X就同一個朋友叫做「阿晴」就喺迪士尼度玩嘅時候,佢就知道咗呢個阿晴就係畀第一被告就要求參與一個呃人嘅騙局,即係叫做「仙人跳」,咁因為阿晴唔想做,所以X就自己走去同第一被告講,就話阿晴唔會同佢做嘅,其實X係唔識第一被告,亦都未見過第一被告嘅。咁因為呢件事,第一被告就話X累到佢就唔見咗20,000鈫,就要佢賠番,因為阿晴唔同佢做吖嘛,咁第一被告就係要求呢個賠償,但係X就唔睬佢。
咁與此同時,X同第二被告就發展咗成為情人關係,就喺12月18號,咁X就將呢件事情話咗畀第二被告聽,就同埋將第一被告嗰個聯絡號碼以WhatsApp嘅形式就畀咗第二被告,咁第二被告就設法去睇下點幫佢,但係佢亦都幫唔到,咁跟住佢哋嘅戀情喺23或者24號就已經係完結咗㗎喇。咁喺佢哋嗰個戀情完結之前,即係分手之前,第二被告曾經就係話X返番去佢以前嘅舊男友,即係嗰個叫做CWK嘅人。咁第三被告其實就係第二被告同埋X嘅朋友嚟嘅,咁當第二被告開始咗佢同X嘅戀情嘅時候,第二被告曾經問第三被告,講話關於X嗰啲嘢,即係想知佢嘅為人,咁第三被告就講咗啲好難聽嘅說話喺個WhatsApp度,講到呢個X基本上係一文不值。根據X嘅講法,CWK當時就係第三被告嘅男朋友嚟嘅,咁第四被告喺呢件事件,佢就係同第二被告喺呢個職業訓練局度讀書認識嘅。
好喇,講番喺事發喇,事發就係聖誕嗰日,係25號,咁X同兩個朋友就喺旺角。當時第二被就要求同佢見面,咁X就肯喇,於是就喺旺角叫做 “T.O.P” 嘅商場出面見面。當第二被告去到嘅時候,佢淨係同X打咗個招呼已經即刻走喇。跟住就有六個人,呢六個人就包括咗第一同第四被告就走埋X度,就問咗佢嘅身分之後,跟住第一被告就搭住X個膊頭,話畀佢聽話如果佢合作,就唔會打佢。咁第一被告、第四被告同埋另外一個不知名嘅男子就帶咗X坐咗一架的士,咁其他人坐另一架的士嘅。根據X講,喺架的士途中,第一被告攞住佢嘅手提電話,將個電話就校咗去飛行模式同埋就閂咗全球定位訊號,係話就令到佢同外界隔絕喇。咁而呢啲人就係帶咗X就去--落咗的士之後,就最後去到尖沙咀山林道嘅地方,一個樓宇嘅。咁去到嘅時候,第二被告已經喺嗰個樓宇入面,咁第一同第二被告後屘就落咗去接第三被告上去嗰個單位。
咁喺呢個單位入面間房度,第一同第三被告就逼X要除晒啲衫,咁當時第二被告在場嘅,咁仲有其他啲不知名嘅男子喺嗰間房入面,X就唔肯喇,咁就有人同佢講就話「妳唔除,就其他人會幫妳除。」咁跟住就嗰啲其他不知名嘅男子出咗去,就剩番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第三被告同埋另外一個不知名嘅男子留喺度,咁X就除晒佢啲衫,咁除剩到得番對襪嘅啫。咁呢個不知名嘅男子,根據X講,就係用手機拍攝咗佢除衫呢個嘅過程。咁X就話佢喺後屘事發之後,佢曾經喺網上睇過呢一個嘅片段,但係呢個片段係並冇呈堂為證物嘅。
講番喺間房度喇,當時X已經除晒衫係全身赤裸,即係剩番對襪喇。第三被告就係有毆打X嘅,當時手法又摑佢,又踢佢喇咁,仲有就係將啲啤酒、水淋落佢個頭度嘅。咁第三被告就話X好同CWK係繼續來往,咁就要X講話佢唔會繼續同CWK來往嘅。除咗第三被告之外,另外有兩個女人,或者女子喇,就係X係唔識嘅,都加埋一份,即係話三個女仔係一齊喺呢間房度打佢。咁後屘拉咗第三被告之後,即係警方拉咗佢之後,就喺第三被告嘅手提電話度搵到一個七秒鐘嘅影片,就係睇到當時X係全身赤裸,同埋就應承咗第三被告佢唔會再返番去搵CWK嘅。就毆打嘅事件,X就後屘發覺係有紅腫同埋有瘀傷嘅。
根據X講法,喺大部分人走晒之後,第一被告就帶咗佢去附近,即係諾士佛臺一個嘅酒吧度飲酒,咁飲完酒之後就帶番X返番去呢一個單位,喺番呢一間單位嗰個房入面,第一被告就強逼X係幫佢進行口交,跟住就喺違反X嘅意願之下同X發生咗呢一個性關性嘅、性行為嘅。咁根據X講完事之後,第一被告就再做咗一份嘅--即係用佢嘅手提電話整咗一個嘅影片,就係要X向佢道歉同埋就應承最遲喺呢個12月尾就畀20,000鈫畀第一被告嘅,咁但係呢一個影片亦都冇呈堂做證物嘅。X就係喺12月26號凌晨時分先至係被放走嘅,咁當時第一被告畀咗100鈫佢搭的士。
咁X又唔係即刻返屋企喎,佢又走咗去見佢當時佢係一個黑社會--即係同黑社會有關係所謂「大佬」喇,叫做「大誠」(譯音)嘅,咁佢就走咗大誠嗰個所謂「契妹」喺屯門屋企嗰度,喺嗰個地方佢就--呢個大誠就喺違反X嘅意願之下同佢發生咗性行為。因為呢件事件,大誠後屘就畀警方控告就係同16歲以下嘅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咁佢嗰件事件認咗罪嘅。
咁又講番呢件事件,喺大誠所謂「契妹」嗰個地方過咗一、兩晚之後,佢就帶X去見番X個媽媽。因為X唔見咗吖嘛,佢媽媽其實有去報到警嘅,報失蹤少女,之後要帶番X去警署度銷案喇。咁去到警署銷案嘅時候,因為當時其實X已經有個社工係跟進佢嘅,咁X就走去同個社工講就話發生咗咩嘢事,咁個社工聽到X話佢曾經係畀人強姦,即係畀第一被告強姦,就即刻係報咗警。因為咁嘅情況,所以先至拉咗呢四名被告人嘅。
第一被告佢嘅答辯係點呢?佢嘅答辯就係話根本就冇呢個綁架,佢同第二被告只不過係去旺角度接女仔,因為佢一早就安排咗喺山林道係開party嘅,即係開聖誕晚會喇。咁佢見到X同第二被告有講嘢,就似乎有嗌交,不歡而散,咁所以佢就同X講,話不如佢返去嗰個單位度同第二被告講下嘢嘅啫,即係傾番掂佢,咁X係自願跟佢去嘅。咁佢去到嗰個單位嘅時候,佢就同其他人打麻雀喇,咁後屘因為第二被告話仲要接一個朋友,咁第二被告唔熟路吖嘛,所以佢就同第二被告落咗去樓下去接呢個人,咁呢個人就係第三被告喇。咁佢接咗返嚟之後,佢繼續打麻雀,咁就完全冇聽到,亦都唔知道喺間房度發生咗咩嘢事,咁後屘有人話畀佢聽「咦,入面發生事喎」,咁佢走去睇下,睇下嘅時候就發覺見到X就全身赤裸喺度。咁於是第一被告就諗住應該係同第二被告有關嘅,就帶咗X同第二被告一齊去廁所嗰度,就睇下傾件事,咁後屘第二被告同第三被告就離開咗喇。其後X就係自願跟佢去諾士佛臺嗰度飲酒,因為X就唔想返屋企,話佢阿媽好煩,唔返住。咁亦都係X嘅意思係再返番去--即係喺諾士佛臺飲完酒之後,返番去個單位度繼續飲酒嘅。咁就最後X就離開喇,第一被告係完全冇同X之間發生任何嘅性行為。
因為陪審團係一致裁定第一被告所有罪名成立,即係話陪審團根本就唔接納第一被告所講嘅情況喇。亦都要留意到就係關於呢個製造兒童色情物品罪,陪審團就淨係話第一被告就係罪名成立係關於影X脫衣嗰個部分,即係話唔關呢個第三被告影咗七秒嗰部分嘅,咁呢個要留意嘅。
第二被告嘅答辯理由係咩嘢?第二被告答辯理由就話喺25號嗰日,即係12月25號嗰日就係第一被告逼佢上去見佢--即係上去搵佢嘅,咁當時第四被告同埋兩個不知名嘅男子就帶咗佢上去嗰個單位度喇。咁係帶佢上去單位之前,嗰兩個男子其中一個已經就攞咗佢嘅手提電話轉咗去飛行模式同埋就閂咗全球定位訊號。咁佢上到去就見到第一被告喇,第一被告就叫嗰兩個人畀番個電話畀第二被告,仲同第二被告講「嗱,我就講口齒㗎,你而家上到嚟,我唔會打你呀。」咁跟住就要第二被告應承賠呢個5,400鈫畀佢,就最遲月頭--即係1月頭要畀到佢。咁跟住就逼第二被告要去旺角嗰度係點相,即係話點出咗X個樣,等第一被告睇到邊個係X。咁第二被告就話佢完全冇任何去綁架X嘅意圖,亦都唔知道第一被告係會綁架X嘅,咁亦都係因為第一被告逼佢,佢先返番去--即係點完相之後就返番去嗰個單位。咁佢喺嗰個單位度見到X係被逼除衫,咁佢就係後屘--即係正式除嘅時候,佢就出咗去出面嘅,咁返番入嚟之後,就見到X已經全身赤裸同埋見到X係畀第三被告同埋另外嗰兩個女仔打喇,咁佢就睇唔過眼,終於就畀咗件衫X之後,佢就出咗去出面坐喇。
佢基本上係話全部三項控罪都佢冇干犯到喇,咁佢亦都係喺審訊嘅時候就用「脅逼」呢一個答辯理由嘅。因為陪審員係裁定佢呢個綁架罪罪名成立,所以陪審團一定就係話所有綁架嘅元素係成立,亦都唔接納第二被告所講「脅逼」呢一個嘅答辯理由喇。咁但係第二被告就--陪審員就話佢毆打致身體造成傷害同埋呢個製造兒童色情物罪係罪名不成立嘅,即係起碼陪審團係唔能夠肯定佢係同其他人係一同干犯呢兩項控罪喇,即係雖然當時佢係在場嘅。
第三被告嘅答辯係咩嘢?第三被告就話喺24號嗰日佢就聽到第二被告就同第一被告講電話嘅時候有拗撬,所以佢就自動請纓就話「我第二日--我聽日即係陪你去第一被告」咁樣嘅。咁去到25號嗰日,其實佢就同啲朋友喺尖沙咀,佢就唔想去嘅,不過第二被告就不斷打電話畀佢,就𠼮佢,咁佢終於就應承咗佢喇。
咁佢去到嘅時候,佢就見到X畀人被逼除衫,當時第一被告就叫另外兩個女仔去打X嘅,咁嗰兩個女仔開始打嘅時候,第一被告就問第三被告「做咩嘢妳唔喐手呀?」咁第三被告就驚話如果佢唔打X,佢自己都會面對同樣嘅對待,即係話畀人--被逼除晒衫同埋畀人打,所以佢先至幫手打啫。第三被告就非常強調佢打咗好少,就打咗少過十下嘅。咁又話佢其實未入去間房之前,第一被告已經叫佢就係將個手提電話就校去飛行模式同埋閂咗全球定位嘅,就將個手機係擺咗喺張檯。咁佢當時照做喇,當X係全身赤裸被人打嘅時候,有個不知名嘅男子就將佢個電話交畀佢,就叫佢拍,咁就同埋就教佢點講,所以喺嗰七秒鐘就聽到嘅就係佢講話「妳仲會唔會去搵番CWK呀?真係唔會喇嘛?」呢啲冚𠾴唥係啲人教佢嘅。咁佢就話CWK唔係佢嘅男朋友,佢淨係喺X度聽過有CWK呢個人嘅啫,佢又唔知點解嗰個不知名嘅男人會叫佢咁--用佢自己嘅電話去咁樣去拍照同埋講埋啲咁嘅嘢,佢解釋唔到。
咁仲有就係關於佢喺警誡之下有一啲嘅招認,第三被告就話其實警察就對佢做咗啲不當嘅行為,係嚇佢,就即係媽媽未嚟到之前,喺差館度嚇佢,咁然後媽媽又話個差人就𧨾佢,就話「妳要同差人合作呀」,就講晒啲--「件事件好輕微㗎咋,快啲合作就快啲可以有擔保。」第三被告嘅證供就話其實喺葵涌警署嘅時候,佢冇做過任何招認嘅,佢簽嗰啲記事冊、簽嗰啲口供,係睇都冇睇內容嘅,人哋叫佢簽就照簽嘅啫。咁佢又話就喺嗰個錄影會面只係有一個部分就話--佢話佢承認有參與嘅情況只不過係因為差人嚇佢、𧨾佢,佢先咁做嘅啫。咁佢就話佢明知道第二被告係會用武力係帶X係去嗰個單位,即係綁架嗰度,係唔係真嘅,佢話佢當時其實係好想有律師嘅,因為佢爸爸已經同佢搵咗個律師,但係佢就同差人講話佢唔想搵律師,呢個唔係佢真心想講嘅,只不過差人教佢嘅啫。基本上佢話大部分喺錄影會面度所講嘅嘢都係真嘅,不過當時佢係因為受到警察嘅威脅同埋引誘先至畀呢啲嘅招認。
因為第三被告--陪審員喺審訊之後裁定全部罪名成立,即係話陪審員--首先第三被告係冇去到旺角嗰個T.O.P商場嗰度喇,其實陪審員係唔接納第三被告嘅講法話嗰個綁架罪完全唔關佢事喇,咁陪審員一定係裁定佢係同其他人係共同行事嘅。因為第三被告係喺後屘先至去到呢一個單位嘅,咁而佢一早係唔識得第一被告嘅,所以都一個合理嘅睇法就係話陪審員應該係裁定佢係喺嗰個單位度係協助其他人係唔畀X離開,即係話延續呢個綁架嘅。
就第三被告話佢係畀第一被告逼佢去打人,咁你記得,本席特登問陪審員佢係唔係被逼嘅,咁陪審員個答案係話第三被告並非被逼打人,亦都並非係被逼去拍攝嗰個七秒鐘嘅影片。因為其實第三被告冇拍到X除衫嗰個嘅影片;根據證供,X講就話係一個不知名男子喇,根據第二被告就話第一被告影喇,咁但係個情況就係陪審員仍然係裁定佢嗰個罪名成立,即係話唔係佢親手影嗰份都罪名成立,即係話陪審團應該係以共同犯事嘅基礎係裁定第三被告連唔係佢親手影嗰個都罪名成立嘅。
到第四被告喇,佢其實就行使嗰個權利,就冇畀到口供,亦都冇傳召證人,咁辯方喺其實選擇就話控方去證明被告人有干犯呢項控罪喇。因為陪審員係一致裁定第四被告係綁架罪罪名成立,即係話陪審員裁定第四被告去到T.O.P,即係旺角T.O.P,喺嗰度對X做嗰啲嘢唔係有一個無辜嘅理由,即係話佢唔係咁啱咁蹺去到嗰度嘅,而第四被告係同第一被告同埋其他人係共同行事,所以就係綁架罪罪名成立。陪審團亦都裁定第四被告係毆打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名成立,雖然證供顯示第四被告係冇親手喐手去打X嘅,咁亦都冇叫到其他人去打X嘅,所以陪審員一定亦都係裁定--滿意控方係證明到當時第四被告係現場同其他人共同行事係去毆打X,即係話喺現場係有需要嘅時候係施以協助嘅。
就關於呢個製造兒童色情物品罪,因為陪審員就係裁定第四被告罪名不成立,所以兩條片都係罪名不成立,咁應該陪審團係畀第四被告疑點呢個利益嘅。根據證供就係第四被告--即係當X去脫衣同埋有人影相嘅時候,第四被告係唔在場嘅,咁就第三被告影嗰個,照計第四被告係在場嘅,因為當時已經打緊喇嘛,咁而根據證供,即係X畀人打緊嘅時候,第四被告係在場嘅。而陪審員都仍然裁定第四被告係呢一項嘅罪名不成立,即係陪審員唔能夠肯定第四被告係同第三被告共同行事,即係當第三被告自己一個人用嗰個手提電話去拍攝嗰七秒照片嘅時候,第四被告係同佢共同行事嘅。呢啲就係關於嗰個案情喇。
就呢件事件嘅受害人,本席係攞咗一個報告,睇下佢有否受創傷嘅程度嘅。根據報告,係一位社會福利署嘅臨床心理學家,有位曹--唔知係男性定女性,姓曹嘅呢位就預備咗一個報告,本席唔打算好詳細講入面個內容,因為始終都涉及私隱。咁但係可以睇到就事件已經發生咗四年㗎喇,係到而家X仍然有呢一個受咗創傷後遺症嘅,佢覺得當時係畀第二被告出賣咗,因為佢以為第二被告係同佢講下嘢㗎之嘛,點知上到去畀人哋咁樣嚟侮辱,就又除衫,又影佢相。同埋佢話當佢係被第一被告係用武力,然後後屘就係逼佢去進行性交嘅時候,佢係非常之驚恐嘅。咁因為佢後屘喺個網上再睇到當時佢除衫個照片,就再受到二度嘅創傷。佢亦都因為被人出賣喇,所以佢覺得好難去再相信其他人,同埋亦都因為佢受過呢啲嘅性侵之後,佢對性已經冇乜興趣喇。
咁跟住就講背景同埋求情陳詞,咁第一被告先。根據警方所寫嘅認證口供,第一被告就喺2004年2月出生,即係話而家21歲,喺案發嘅時候差唔多17歲。第一被告話就喺嗰個認證口供,就話佢讀書就讀到去中學二年班,喺事發嘅時候係學生,咁不過後屘喺畀證供嘅時候就講其實都唔係學生喇,已經係喺餐廳做緊嘢喇。咁而喺呢件案件發生之後,第一被告係被裁定兩項販毒罪名成立嘅,嗰陣時係2022年,咁總共就係判咗佢38個月嘅監禁。其實審訊嘅時候因為本身係有律師代表嘅,審到去控方舉證完畢之後,第一被告就變咗係冇律師代表喇,所以本席都想知多啲關於佢個背景同埋睇下可唔可以知道點解會干犯啲咁嘅控罪。因為第一被告都曾經講過話佢有睇過精神科醫生,所以本席就要求攞埋一個精神科醫生嘅報告。
首先講精神科醫生報告先喇,咁呢個雷醫生--呂或者雷喇,佢就係喺小欖精神科嘅專家嚟嘅,咁長話短說喇,佢淨係話睇完之後,佢就話第一被告並唔係有呢個精神病嘅。咁臨床心理學家個報告就詳盡啲喇,咁呢位就係姓--叫做Shirley Na,就姓娜,可能係女士嚟嘅。咁佢就話佢做呢份報告嘅時候,佢唔單只係見到第一被告喇,同埋就接觸埋第一被告個媽媽同埋外婆嘅,佢亦都--即係因為以前第一被告曾經係坐監吖嘛,所以佢都睇番以前嗰啲臨床心理學家同埋嗰啲懲教署嘅職員寫咗有關第一被告嗰啲嘅報告,然後先至畀佢嗰個嘅報告嘅。
第一被告就喺香港出世,爸爸、媽媽當佢1歲嘅時候就已經係離婚喇,咁佢其實同爸爸係冇咩嘢聯絡嘅,直至到佢係後屘坐完監之後出咗嚟,就幫爸爸一齊喺一個慈善機構做咗差唔多成年嘢,咁先至係同爸爸有番聯絡嘅。佢同爸爸之間嗰個關係都相當疏遠,咁佢就係細個就係阿媽同埋婆婆養大佢喇,而經濟上嘅支援就係佢個阿姨嘅。佢媽媽身體唔好,又有抑鬱病,咁佢自己話讀書小學嘅時候都讀得幾好嘅,咁但係去到中學就開始好差喇,就讀中二都讀咗三次,就亦都有行為上嘅問題,同先生又對立喇,又頑皮喇,又仲有飲酒添。咁佢就喺2020年就同一啲黑社會嘅人員有聯繫喇,咁就2021年已經唔再讀書喇。
關於第一被告個性嗰方面,佢就好強烈咁樣去否認佢以前曾經係有任何嘅性關係嘅,咁呢個有理由嘅,就關於佢身體上面嘅情況,但係因為佢私隱嘅緣故,所以本席唔講究竟係咩嘢事喇。咁佢亦都話係2024年,即係放監出咗嚟之後,就曾經去過見一個私人執業嘅精神科醫生,咁但後屘因為嗰啲藥物係有副作用就冇再食藥,都冇去睇喇。咁就接住就應該去睇一個政府嘅醫生,但因為呢件案件審訊所以都冇再去到喇。
根據呢個專家嗰個嘅意見,佢就話被告向人展示就係對佢自己有利嘅一面,又唔成熟,又自我中心喇,同埋就將嗰啲責任就係推畀他人嘅,仲有一個嘅傾向就係搞對抗。咁佢就話對自己嘅情況就冇呢個洞悉力,所以佢嗰個重犯嘅機會係高嘅。
醫療報告嗰方面,因為被告人曾經喺嗰啲信件入面畀本席嘅資料就話佢身體上有一個醫療嘅情況喇,咁呢個因為幾敏感下嘅,本席就要求攞個醫生報告喇。咁喺呢個--一位江醫生就喺荔枝角羈押所嘅醫生嚟嘅,咁佢就確立話因為第一被告有呢個發炎嘅情況,係畀咗抗生素佢食嘅。呢位江醫生就話已經係安排咗被告係見一個外科嘅專家,但係就到現時為止都未做嘅,所以本席冇呢個外科專家講話究竟嗰個情況係如何。咁但係判刑嗰方面,本席都接納被告喺佢嗰啲信件入面所講佢自己嘅情況喇。
求情喇,其實第一被告一路都堅持話佢係冇干犯到而家佢嗰啲被判罪名成立嘅控罪嘅,就一路話佢一定會去上訴庭提出上訴,即係去推翻呢個定罪嘅。佢話因為咁嘅情況,即係因為佢而家係被拘禁,所以佢就好難去做到一啲求情或者係做上訴嗰方面嘅嘢,因為佢要出去出面係搜集資料。咁佢就曾經要求本庭係畀佢擔保外出,當時其實本席已經拒絕咗㗎喇,因為本席已經講佢被陪審員裁定罪名成立係四項嘅罪名,而且係嚴重嘅罪行,即係會一個相當長嘅監禁刑期,所以係唔會畀佢擔保嘅,尤其睇見資料顯示佢係案件罪行嘅主謀。
第一被告亦都強調佢喺案發嘅時候只係17歲,咁佢坐完咗--因為呢個販運危險藥物坐完監之後佢已經改過自新喇,就同嗰啲不良分子已經斷絕咗關係,咁佢爸爸亦都有一個慈善機構,佢都幫佢爸爸手喺嗰個慈善機構做嘢喇,係幫嗰啲有需要嘅人喇。佢就亦都話佢喺監獄嘅時候,係幫其他同囚嘅人去適應呢一個監獄嘅生活,畀鼓勵佢哋。
關於嗰啲嘅報告,尤其係嗰個心理學家嘅報告,佢就話嗰個心理學家就冇正確寫低佢自己講過啲咩嘢,咁佢就對於呢個心理學家嗰個嘅評估係有異議嘅,佢亦都話就關於X嘅創傷報告喇,X嗰個情況大部分都係佢自己本身家庭狀況嚟嘅,咁第一被告仍然再一次堅持佢係冇強姦到X嘅。
第一被告亦都強調佢自己嗰個身體上有問題喇,本席頭先講咗,就唔會講出嚟係真真正正係咩嘢問題喇。咁亦都強調佢個家庭背景,就媽媽身體唔好喇,有呢個精神病,有呢個抑鬱症,咁婆婆又身體好弱喇,就需要佢去幫手喇,所以希望本席係判一個輕嘅刑期。
第一被告嘅媽媽同埋外婆都分別寫咗信畀本席,基本上都係重申第一被告所講話佢哋本身有咩嘢嘅病患或者係需要被告幫手咁樣嘅啫。咁佢哋大家都係話明白到第一被告被判罪名成立嘅控罪係嚴重,但係都要求本席係輕判嘅。咁佢哋亦都將媽媽據稱係受工傷,然後睇醫生一啲嘅報告係交咗副本畀本席睇嘅。
好喇第二被告。根據第二被告嘅認證口供,第二被告就喺2006年8月出世,咁而家19歲,喺案發嘅時候就15歲,當時就係喺呢個職業訓練局度讀書喇。咁第二被告其實都有相當多嘅定罪嘅,即係從2020年之後。喺2020年佢就係因為普通毆打同埋偷竊就判咗感化18個月;到咗呢個2022年10月,佢就因為有七項控罪,包括係製造色情物品、毆打致身體襲擊--受傷害喇、非法禁錮、普通毆打,同埋三項勒索罪,係判咗去呢個勞教中心嘅。咁到咗2025年,即係6月--即係發生咗呢個事件之後,佢就因為「洗黑錢」就判咗係17個月嘅監禁。
係未判刑之前,本席就要求咗一個心理學家嘅報告喇,咁當時第二被告就喺一位叫Jeanny Tam嘅臨床心理學家喺懲教署度見到佢喇。第二被告就係嚟自一個破碎家庭嘅,佢係獨子,咁佢細個嘅時候就成日--即係湊佢嘅人都改唔同嘅,成日唔係呢個湊就嗰個湊。咁佢爸爸、媽媽離咗婚之後,最初佢就跟阿媽住嘅,後屘就改咗去跟爸爸住。咁佢話爸爸就成日體罰喇,咁又唔畀佢見阿媽嘅。咁佢讀緊小學嗰陣時就曾經係爸爸仲用暴力喇,就唔畀佢返屋企嘅,咁佢後屘就去咗同阿媽度住,咁又同呢個繼父住喇,咁後屘又同阿婆住,咁佢後屘--因為始終都係好多時面對體罰,到最後都係返番去同阿媽同埋呢個繼父住。佢話佢同阿媽個關係就好好,同繼父嘅關係都算係令人滿意喇。
阿媽佢個講法,即係第二被告個媽媽就話第二被告叫做係「野孩子」喇,即係冇咩嘢管教到佢,咁就好多時就意氣用事嘅,不過後屘因為不斷咁樣去管教佢喇,就個情況好轉咗喇,都肯聽俾人教喇,就同埋對於表示佢自己嗰啲嘅情緒就都好啲喇,識得去點樣表示。
咁佢喺呢個學校--正規學校就讀唔上喇,即係有呢一啲唔專心同埋啲破壞嘅行為,咁佢亦都同啲不良分子為伍,就做埋啲不良嘅行為。咁而第二被告係被發現有呢一個過度活躍同埋專注力不足症(即係ADHD),同埋有讀寫障礙(即係dyslexia),同埋一個叫做“ODD”嘅(Oppositional Defiant Disorder),即係呢個對抗性嘅反叛行為,。呢位專家就講話睇番被告嗰啲嘅案底,佢就都睇番佢嘅情況,就話佢不斷咁去犯事,即係不斷咁樣--即自從年輕嘅時候已經不斷犯事,呢啲就加埋佢自己屋企個背景,即唔係咁穩定喇,又面對呢啲嘅暴力、唔理佢,又有ADHD,又有讀寫障礙呀、ODD咁,都關係到佢嗰個嘅行為嘅。話佢重犯嘅機會都係算係低至中等喇,咁佢話都--第二被告對於佢自己嗰啲嘅情況都有啲洞悉,同埋就都表示都有悔意喇。如果係畀到心理嘅輔導佢,會對佢有幫助嘅。
求情方面喇,關大律師就提供咗有啲係英國嘅案例喇,就嗰啲案例基本上好多時都係關於情侶或者係戀人唔再係戀人之後發生嗰啲事畀本席考慮嘅,本席遲啲會處理嗰啲案件。關大律師就陳詞就話今次對X綁架可以分為三段,第一段就係由旺角去到山林道嗰個單位;第二段就係喺山林道單位入面就X被侮辱喇、打喇嗰段;第三段就係喺山林道被強姦嗰一段。
因為陪審員係裁定第二被告係綁架罪罪名成立,而另外嗰兩項罪名係不成立,關大律師就話被告應該被判--即係判刑基礎應該就係話佢參與嗰個嘅綁架就係由旺角T.O.P去到山林道單位。關律師亦都係陳詞話因為根據X講,其實X同埋第二被告都係曾經畀第一被告係要脅嘅,當然呢個就係講佢哋仲係一齊,未分手嘅時候嗰段時間喇。咁第二被告嘅證供就話佢係被逼,即係被第一被告逼佢,先至去旺角度點相嘅,佢唔知道X就會係帶咗去嗰個樓宇之後會被羞辱嘅。咁關大律師就話佢呢個講法同陪審員最後嗰個裁定係吻合嘅。
咁另外情況就係話X係被綁架嘅時候,即由旺角帶到去嗰個單位嘅時候,係冇遭受到任何嘅暴力,睇番都唔係話有好周詳嘅計劃。咁而第二被告就淨係牽涉一項控罪,其他兩項控罪係不成立喇,就根據個案情,被告所涉及嗰個嘅綁架,就算係相對之下係輕微喇,關大律師就要求本席考慮一個低於兩年嘅判刑嘅。
本席收到第二被告嘅求情信,第二被告自己、佢爸爸、媽媽--唔係,應該話佢媽媽同佢嘅後父同佢個女朋友就寫咗信畀本席嘅。首先第二被告自己先喇,佢都承認佢喺2021年嘅時候係曳㗎喇,就同啲不良子為伍,就唔諗清楚後果就去做嘢,咁後屘就識咗而家嗰個女朋友,即係已經有兩年㗎喇,咁就有改過。咁佢就後悔四年前自己不顧後果咁去亂做嘢,就令到X蒙受呢一個嘅陰影,即呢一世都會有陰影㗎喇,咁就好後悔。佢受到佢女朋友嘅影響之下,就已經成為咗一個基督徒,咁佢希望法庭係畀個機會佢。
第二被告個媽媽同埋繼父就喺佢哋個信度就強調,話佢哋唔係話想就第二被告干犯咗呢啲控罪係推卸責任,不過佢哋希望法庭係考慮到第二被告最近呢幾年已經係有改變嘅跡象,即係改好嘅跡象,畀個機會佢。咁佢亦都話其實第二被告案發嘅時候都係年輕同埋唔成熟喇,又唔係呢件事年嘅主腦,咁佢哋就係話第二被告基本上係一個好人嚟嘅,係好肯幫人,就希望輕判佢喇。
第二被告個女朋友徐小姐就話第二被告就係一個善良又仁慈嘅年輕人嚟嘅,就唔知道世途險惡。喺佢嚟睇,第二被告只係去幫X嘅啫,咁就用錯咗方法。徐小姐亦都睇到第二被告嗰個改變,就第二被告亦都幫咗佢,即係就令到佢自己--即係因為第二被告嗰個性格好陽光,所以幫到徐小姐,咁徐小姐亦都希望本席係輕判嘅。
好喇,第三被告。根據認證口供,第三被告就喺2007年5月出世,咁即係話而家18歲,案發嘅時候14歲,咁當時係學生嚟嘅。佢話佢讀書就讀到去中五程度,後屘就有做過咖啡師喇。係冇案底嘅,即係喺呢件事件之前冇案底嘅。咁本席亦都係要求咗攞呢個精神科醫生、心理學家嘅報告同埋一個教導所嘅報告。
首先精神科醫生嘅報告先,喺2022年,即係喺呢個事件--今次呢個案件發生咗之後,就第三被告曾經就係喺呢個醫管局其旗下精神科嘅服務部係接受咗治療嘅,因為當時佢情緒低落同埋有自殘嘅行為,咁因為有啲事係同呢件事無關嘅,所以本席唔講係發生咩嘢事,係因為其他嘅事係有咁樣嘅情況就去咗睇精神科醫生。咁而發覺佢就係嗰個--有一個嘅問題,就係嗰個(adjustment)適應障礙。咁但係當時名叫Kimberly Yip嘅精神科醫生喺小欖見第三被告嘅時候,就係話第三被告係並冇自殺傾向,亦都冇呢個--即係任何精神上嘅問題。
心理學家嘅報告就係有兩位嘅,一位就係Sarina Lam,佢就係呢個懲教署嘅臨床心理學家。當時有個實習嘅,就係喺中文大學實習,呢個心理學家就係姓馬嘅。佢哋講就關於第三被告個背景喇,第三被告有一個同父同母一個妹,咁佢爸爸、媽媽就喺2017年就離婚喇,媽媽就再嫁,咁佢就有一個繼父喇。咁佢同嗰個繼父就帶咗一個細佬嚟喇,所以就係佢嘅繼弟喇。咁佢爸爸同嗰個繼父就有生咗個仔,所以佢另外一個細佬喇。咁變咗佢嗰個家庭就有親妹妹,亦都有其他嘅兄弟喇。
係頭先講過喇,唔關而家呢件事件事嘅,其他嘅事件令到佢就要去一個宿舍度居住嘅,咁當時喺呢個醫管局旗下嘅精神科服務度就見咗第三被告--頭先已經講咗呢個階段㗎喇。咁就第三被告話佢讀中學嘅時候就喺學校受到欺凌,咁佢之所以同黑社會為伍,就係作為一種保護嘅。咁喺2023年佢已經係輟學喇,咁又試過喺呢個寵物店做嘢,又試過做文員,又試過係做呢個咖啡師。
第三被告同呢位心理學家見面嘅時候都仍然維持佢喺法庭嘅講法,即係就嗰三項控罪喺法庭嘅講法,咁呢兩位專家就認為第三被告係情緒唔穩定嘅,同埋長期係有唔安全嘅感覺喇,因為嗰個背景嘅問題,爸爸又唔喺度,即係親生爸爸唔喺身邊喇,又喺不自願嘅情況之下同屋企分離咗喇,即係去咗宿舍住,又畀人哋欺凌喇咁樣。咁佢亦都話第三被告有呢個ADHD相符嘅徵狀出現嘅,呢個專家嘅意見就係話睇落佢就似係唔能夠--當佢遇到--即係自己主觀上認為遇到有威脅嘅時候,佢就要傾向去服從,咁佢就個判斷力係受損喇,同埋係有限嘅自信,解決問題嘅能力係差嘅。咁但係喺呢一方面本席就要提到,呢一個嘅專家個講法就係因為因應第三被告佢話件事點發生嘅啫,因為第三被告話佢畀人逼吖嘛,所以本席覺得我睇呢兩位專家嘅意見嘅時候,都會考慮到呢個在內嘅。
教導所嘅報告喇。教導所就有位叫做姓--可能姓葉喇,Pessy Ye,佢係寫咗個報告就話--即係當時本席就要睇下第三被告適唔適合去一個教導所吖嘛。咁呢位葉小姐就畀咗有關第三被告嘅背景,即係家庭、心理同埋精神科嗰啲嘅關係,其實頭先已經提咗㗎喇,咁喺呢度唔再提喇。
同埋有一樣新嘅資料,就係喺教導所報告度出現嘅,就係話原來第三被告喺2024年開始就有呢個吸食毒品嘅習慣,就不過咁當然本席都記住,而家嘅事件係發生喺2021年,咁所以即使喺2021年之後第三被告係曾經可能干犯其他嘅控罪或者係吸毒,都係同而家嘅判刑係無關嘅。咁反而最重要嘅,喺呢個報告話佢哋經過評估之後,被告就不論係心理、精神上同埋生理,即係喺身體上都係適合係去一個教導所同埋係有一個位畀佢嘅。
求情方面喇,第三被告代表蘇大律師就話第三被告來自一個破碎家庭,咁form 1開始就已經係變壞喇,咁喺呢個還押期間,第三被告就知道自己應該係對佢自己嗰啲嘅錯誤係承擔番一個責任。蘇大律師要求本席係畀第三被告一個機會,判佢去呢個教導所。
求情信嗰方面,第三被告都寫咗封求情信畀本席,咁今朝本席先睇到嘅。佢講到就係話喺學校度就畀人欺凌喇,所以佢其實就唔再讀書之後,就覺得搵黑社會嗰啲人去幫佢,就畀保護佢,咁所以先至係同呢啲黑社會份子為伍嘅。咁佢去到咗--即係因為有啲事,去咗呢個宿舍住喇,咁佢先喺宿舍住嘅時候先知自己其實做咗好多錯嘅嘢,咁佢亦都提到佢做過唔同嘅工作喇,即係頭先本席都提過工作喇,不過做得最長就係做呢一個咖啡師工作。咁佢話佢自從今次被呢個拘禁之後,佢就先體會到其實佢屋企人同埋佢啲朋友係幾關心佢嘅。咁佢都承認喺案發嘅時候佢年紀輕喇,就係唔得成熟,希望法庭係畀個機會佢重新做人。
第三被告嘅親生爸爸就寫咗信畀本席,就話佢自己都認為佢冇好好管教第三被告,自己都要承擔番啲責任。咁佢話第三被告係有跟埋佢一齊去做啲義工,同埋就會捐咗佢自己嗰啲零用錢嘅。第三被告就已經係成功考取咗做咖啡師第三級嘅考試,係為咗將來希望繼續做咖啡師做準備喇。咁第三被告嘅爸爸係要求本席畀第三被告一次機會係重新做人。
另外有一位就係第三被告住喺宿舍嘅時候嗰位嘅社工,係一位歐小姐。根據歐小姐講,其實第三被告採取最實質嘅行動嚟改進自己,就亦都顯示到佢係有改過,亦都係肯去改過嘅。咁歐小姐亦都係要求本席係輕判第三被告嘅。
到第四被告。根據認證證供,第四被告就係2005年8月出世,即係話而家20歲,犯案嘅時候16歲,就犯案嗰陣時係冇案底,而家都係冇案底嘅--sorry,犯案嘅時候冇案底,不過喺2024年,即係6月,犯咗呢件事件之後,佢就係因為同一個未成年嘅少女,即係與16歲以下嘅女子非法性交,係送咗去更生中心嘅。咁喺未判刑之前,本席亦都係攞咗幾個報告嘅,就係心理學家報告、教導所同埋呢一個勞教中心嘅報告。
首先就係心理學家嘅報告先,咁呢位係何小姐嚟嘅,就係臨床心理學家,咁佢見咗被告之後,就話被告來自完整家庭嚟嘅,有被告同埋有個妹,咁專家就話喺被告其實未讀書之前已經係顯示到有啲係專注力不足同埋過度活躍嘅徵狀出嚟㗎喇,咁因為佢細個係比較肥胖,所以就喺學校畀人欺凌嘅。咁佢後屘就輟學之後就同啲不良分子為伍喇,後屘就去咗職業訓練局嗰度讀書喇。
第四被告就承認佢係識第一被告嘅,咁佢跟第一被告就認為佢好cool喇,同埋跟住第一被告就可以唔怕有其他人--即係學校以前嗰啲蝦佢啲人繼續蝦佢嘅。佢話不過發生咗今次事件之後,佢已經同嗰啲不良分子係斷絕來往喇。咁喺2022年開始就做不同嘅散工喇,咁就嗰啲工作地方都話佢做嗰個表現唔錯嘅。
關於今次嗰個事件,即係第四被告就話第一被告要求佢--請佢喇去嗰個單位度就係去開party嘅,咁佢於是約埋第二被告去。第一被告就要佢哋兩個一齊去旺角接女仔,即係後屘就接咗受害人喇,即係X。第四被告話佢係有捉住X嘅手,擝佢埋牆,呢個係第一被告叫佢咁做,佢照做嘅啫。咁就帶咗受害人返到去嗰個單位度,佢就留喺出面,咁第一、第二被告同第三被告喺入面。第四被告承認佢睇X就係全身赤裸,又個面都紅晒,咁佢就係--因為第一被告不斷開門同埋閂門,呢個當然--因為佢冇畀口供,佢唔喺口供度講,呢個係佢同臨床心理學家講嘅,咁佢聽到第一被告就恐嚇X,要佢除衫,就同埋係叫第三被告去打佢。第四被告就話佢自己係冇採取任何行動去阻止另外嗰三個人去做--即係對X做呢啲嘢,因為當時佢好驚,好擔心佢自己都會畀人打埋一份,所以佢唔敢係對抗第一被告。佢話佢係一早唔知道第一被告係有綁架、打同埋強姦X咁樣嘅意念喺度嘅。
本席都講咗,呢個佢同個心理學家講喇,咁但係本席當然要記住第四被告行使咗個權利,根本冇喺法庭畀任何口供。陪審員係裁定佢綁架同埋毆打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罪罪名成立,即係話陪審團係接納X嘅證供,就第四被告嗰個參與嘅情況嘅。咁不過因為第四被告同呢位何小姐講咗呢啲嘢,所以何小姐就話第四被告會--一般嚟講,重犯嘅機會係低,
咁仲有就係呢個教導所同埋勞教中心報告喇。呢一個就係一位應該係姓詹嘅先生所寫嘅,佢話因為第四被告係體重方面因為超重,所以就唔適合去勞教中心,咁但係就經過評估之後,第四被告不論係身體、精神、心理上都係適合去一個教導所同埋係有個位畀佢嘅。咁呢位詹生亦都畀咗本席係相當詳盡關於第四被告嗰個背景嘅,咁大部分其實已經喺頭先講嗰個心理學家報告度講咗喇,咁而不過多一啲嘅資料,就係因為第四被告係曾經去過呢個更新中心吖嘛,咁就分兩期嘅,咁就完咗第一期之後去第二期就安排咗第四被告去做理髮學徒,就呢個係part-time嘅,唔係全職,係兼職嘅。咁當時佢話見到佢都一路有進步,就肯聽話、聽教,因為有嗰個監管期,喺監管期見到佢都聽話、聽教喇。同埋就第四被告都有表示佢對佢以前嗰啲嘅錯誤行徑係後悔,同埋係答應會重新做人。第四被告就係個報告就佢適合去呢一個教導所喇。
求情方面,第四被告代表陳代律師嘅求情陳詞就話呢啲報告基本上都可以講係正面嘅,咁而第四被告佢嗰個參與嘅程度唔算係高,亦都唔係呢個主腦。咁就睇番嗰個綁架都唔係話好周詳嘅計劃,亦都冇要求贖金嘅,冇用到武器,亦都冇用到任何嘅武力,咁而X都同意第四被告係冇親手打佢。陳大律師都強調第四被告當時係16歲,佢之所以干犯呢個嘅罪行,主要係因為識咗啲不良分子,受到佢哋影響嘅啫,重犯機會係低嘅。陳大律師亦都話,其實第四被告屋企人本身係諗住移民去加拿大,咁因為呢個案件就係影響咗佢哋個決定喇。咁喺以往嗰四年,第四被告就變咗唔能夠--因為件案件仲係未審結,所以都唔可以去真正去就佢嘅將來做一個計劃嘅,咁好彩佢就得到屋企人嘅支持同幫助,咁佢亦都明白佢自己對X做咗傷害嘅。
陳大律師就係有提供到有一系列區域法院案件同埋裁判法院上訴嘅案件,即係嗰啲係關乎呢個綁架同埋毆打嘅,咁但係因為呢啲案例其實係對於喺高等法院嘅判刑係冇約束力、冇幫助,所以本席唔打算提嗰啲案件喇。咁但係另一件案件陳大律師提嘅就係相當知名嘅案件,就黃振昌(譯音)呢件案件,嗰件案件就係提及到係乜嘢嘅情況,一名被告人係適合被判去教導所嘅。陳大律師就呢個案件就第四被告嚟講,教導所係適合嘅判刑。
求情信嗰方面,本席總共收到七封求情信嘅。第四被告、佢阿嫲、父母、阿妹、兩個舅父--sorry,嗰個應該係阿婆,唔係阿嫲,阿婆、兩個舅父同埋佢以前做嘢嗰陣時嗰個同事同埋--嗰個同事其實係佢個主管,即係喺髮廊嗰個主管,總共七封信。
第四被告佢自己喺封信度就話干犯咗而家呢個控罪就深感後悔,亦都對X同埋X嘅屋企人造成嘅傷害深感抱歉,佢亦都就好感激佢自己嘅父母係一路不離不棄咁去幫助佢,尤其佢哋係金錢上係使咗好多錢嚟幫佢請律師嚟處理呢件案件。佢明白到佢自己係要為佢所做嘅嘢付出代價,不過佢希望法庭畀個機會佢,因為當時佢都仲係年輕同埋無知。咁同埋佢後屘都係犯埋嗰個同16歲以下未成年少女發生性行為罪,佢都希望法庭係輕判佢嘅。
第四被告嗰啲家人基本上都強調第四被告就唔係話一個壞人嚟嘅,佢因為同啲黑社會--即不良份子為伍,先至令到佢去干犯咗而家呢個控罪。佢哋都明白到而家第四被告面對嘅罪行係嚴重,但係佢哋都要求本席係輕判第四被告,畀呢個後生仔一次嘅機會重新做人。第四被告,尤其舅父就係話都希望法庭考慮到就第四被告喺呢件案件嗰個牽涉嘅程度、佢嘅悔意、佢嘅正面改變同埋屋企人對佢嘅支持嚟考慮,就係送佢去一個適合嘅中心嚟接受訓練嘅。
第四被告做嗰個學徒,喺嗰個髮型屋做學徒嗰陣時嗰位主管就亦都同法庭要求係輕判第四被告,話第四被告就好勤奮做嘢,同埋好多時就算係冇人工,做完佢自己嗰個更份,佢都會繼續留喺度去學嘢嘅。咁同埋佢同人客又好,同其他同事相處都好好,咁就話髮型屋對第四被告嗰個嘅工作態度係非常滿意嘅。
好喇,咁跟住就係嗰啲案例喇,首先綁架案先。控方就提供咗兩個案例嘅,一個叫做劉玉明(譯音),另一個叫做羅卓賢(譯音)。咁劉玉明其實就係講一個--即係個案情同呢個而家案情完全唔關嘅,嗰個係講一個人就喺街度去搵呢個受害人係滿足佢自己嘅性慾㗎,佢就係當街當巷就用潤滑劑就叫WD40就噴一個17歲女仔個面,咁就捉咗佢上車,架車其實係架貨車嚟嘅,就喺個car park度嘅,咁佢喺個car park上就貨車入面強姦咗嗰個女仔,咁嗰個女事主就當然係受到精神上嘅創傷喇。咁當時法庭就用5年係判呢個綁架罪,8年就強姦,咁到最後就喺嗰個總體刑期就由13年改為11年。其實就真係嗰個案情同呢個就實在太過唔相似喇,所以本席都唔會倚賴嗰件案件。
第二件案件,羅卓賢嗰件案件其實係本席判嘅,嗰個係一個男性嘅受害人喇,佢就被個被告人引誘入咗架車度喇,咁另外有兩個人喺架車度嘅,就帶咗佢去個郊野公園度,喺嗰度就令佢跪低,就逼問佢。其實當時被告人就話呢一個受害人同埋一個叫做「四眼」嘅人就呃咗佢錢,咁被告就用膠嘅棍,1公尺長,即係3尺喥長,就打呢個受害人,另外嗰個人就用金屬嘅棍去打佢,咁就打到佢--又打頭,又打身體四肢,打到個頭流血嘅。又逼佢剝晒衫,要佢講出呢個「四眼」喺邊度,咁被告同埋嗰班人就劫咗呢個受害人4,000鈫、一個手提電話、一個銀行咭同埋佢嘅身份證。成件事件就三個鐘頭,當時係影--即喺後屘喺被告嗰個手提電話搵到有兩段嘅影片,就影到當時發生嘅事。呢個受害人係受到好大嘅精神創傷喇,咁本席就當時係用咗6年作為呢一個量刑嘅起點。嗰個案件個案情亦都係同呢個案件嘅案情非常之唔同,不過某程度上都有啲似報仇嗰方面,都可能有少少幫助,但係基本上本席都唔會係倚賴嗰件案件嘅。
關大律師就畀咗一個香港案件同埋好幾個英國嘅案件,香港嘅案件就係譚炳文嘅,即係譯音。咁而外國嘅案件一個叫做Gibney,一個叫Spence & Thomas,一個叫做Holman,另外一個叫做Dzokamshure。首先講譚炳文呢件案件,其實嗰個案情又係同呢個好唔同嘅,嗰件案件其實最主要關注就係話跟一個--被告如果係個普通法之下被定罪,即綁架罪最高刑罰係7年嘅,咁呢個係主要關於嗰個範疇。咁嗰件案件係涉及有人擄走一個小朋友,就要求贖金10,000蚊,咁嗰件案件嘅被告係用普通法之下告嘅,就判咗6年監,所以上訴嘅時候就話太重喇,因為最高都係7年,咁而家判6年。但係當時上訴庭就話其實如果嗰個綁架係涉及要求贖金,應該係用另外香港法例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嘅42嗰度嚟告,因為嗰個係終身監禁嘅,就唔係用呢一個普通法告。如果係有贖金嘅話,起碼8年以上,嗰個其實就基本係嗰個案件重心。咁因為呢件案件好明顯係冇贖金喇,亦都係用普通法嚟告,所以個最高刑期係7年嘅。
咁Gibney嗰件案件其實亦都係案情同而家案件非常之唔同,嗰件案件係受害人就係欠嗰個犯案嘅人係啲販毒之後嗰啲金錢嘅。咁而關大律師主要係倚賴喺嗰件案件法庭講咗,話當一個法官係考慮判刑嘅時候要考慮啲乜嘢嘅元素,咁又好幾項嘅,譬如就係話嗰個拘禁有幾耐喇;拘禁個情況;係喺邊度拘禁;有冇話綁住;有冇用到武力;有冇用到武器;有冇話向其他人作出要求;有冇話向其他人作出恐嚇;對於嗰個受害人嘅影響;或者其他人有咩嘢影響;有幾多嘅計劃;係咪周詳計劃;幾多個人參與;同埋有冇話虐待;有冇話施以酷刑;同埋係咪因為--即係嗰個綁架係為咗做其他犯法嘅嘢而綁架;仲有冇話因為嗰個事主譬如係年紀或者其他嘅情況係特別係受創傷嘅,咁呢啲係法庭需要考慮嘅。
喺Spence同埋Thomas呢件案件,嗰件案件其實就有兩個人就想--一個就係成功咗,一個就係企圖,就係唔成功嘅,就將兩個係年輕嘅妓女由修咸頓度帶去倫敦嘅,一個成功,一個唔成功喇,咁佢哋目的就係想話倚靠妓女為生。咁佢哋去到--即係成功捉咗一個去到倫敦,就冇幾耐已經捉到佢哋喇,咁被判就分別係8年同6年,上訴嘅時候就判咗係6年同4年。其實嗰陣時上訴庭主要都係講話因為--即係喺呢啲咁嘅綁架罪就有好多唔同嘅環境情況,就可以係好嚴重,亦都可以就係冇咁嚴重嘅,最嚴重嗰啲當然係一早已經係周詳安排喇,又要攞呢個贖金喇,咁呢啲就唔會少過8年㗎喇。但係另外一邊就係可能係話都未必真正算係呢個綁架,譬如話其實家人與家人之間發生咗一啲爭執或者情侶同情侶之間有啲爭執,咁喺呢啲咁嘅案件就好多時係唔需要判18個月嘅監禁,甚至可能會仲低啲。
喺Holman呢件案件,Holman案件就係其實嗰個罪行就係非法禁錮同埋係騷擾嘅,咁呢個本身嗰個被告人同一個女人係先前有一啲嘅關係喇,咁後屘就大家唔再一齊嘅時候,佢就走去嗰個女人屋企,就將個女人基本上係鎖喺個女人自己屋企嘅,咁就擝埋個電話就離開個掣添,咁佢就同--其實同個女人坐喺嗰張梳化度,就好似若無其事咁,咁個女人個女個伴侶嚟到嘅時候佢都扮冇事,但係到呢個女--即係受害人嗰個女返嚟嘅時候佢就走咗喇,咁跟住差人就叫佢話唔好再同嗰個女人聯絡喇,但係佢就照又打電話、又傳送呢啲訊息,咁亦都走去搵呢個女人個姊妹同埋父母咁樣,所以判咗佢3年監嘅,因為就一個非法禁錮判咗佢3年監。咁上訴庭考慮晒嗰啲案例之後,就認為係考慮埋頭先所講嗰個Spence & Thomas嗰個案件,就認為3年係太高喇,就變咗係兩年嘅。
最後案件,頭先講過叫做Dzokamshure,咁呢個就係嗰個申請人,即係本席叫佢「被告」喇,簡單啲,被告人就同一個女士就有一個關係就係六個月嘅,咁後屘呢個女士因為發覺嗰個男人原來結咗婚同埋有細路嘅,所以佢就終止咗呢個關係喇,咁佢同另外一個男士已經係發展咗一個感情關係,咁呢個被告人就夾硬入咗佢屋企,就打佢塊面,就捉咗佢出去,就逼佢上咗去嗰個女仔自己架車度,咁當時架車--就坐咗喺前面乘客座位,咁當時已經有另外一個人坐咗喺後面嘅,咁呢個被告人將架車就車咗去--即係上咗公路,一路就唔畀個女人聽電話,然後就去咗--最後去咗個小徑度先至畀呢個女人走嘅。因為其實嗰個女人嗰個伴侶已經打咗電話報警㗎,所以警察幾日後就拉咗呢個被告人。咁被告人就承認綁架罪嘅,就判咗佢18個月監,咁佢上訴,佢就話個判太重,因為佢先前良好行為,又冇試過去干擾呢個受害人,同埋受害人都表示話唔想被告人受到懲罰。咁撇開呢個受害人嗰啲嘅意願先喇,因為呢個同案件無關。上訴庭就話呢個被告人當時嗰個表現就係完全唔理他人嘅感受,亦都唔理他人嗰個私隱,即係嗰個咁傲慢嘅情況係為社會不容嘅,所以18個月唔係一個太長嘅判刑。
咁好喇,關於--頭先嗰個就係綁架喇,關於製造兒童色情物品罪,控方就提供咗兩個案例,一個就萬廣財,另外一個就叫做葉天繁嘅。咁喺萬廣財嗰件案件,上訴庭就將色情嘅物品分咗四類嘅,即係就佢哋嘅色情程度就畀咗個量刑指引,咁最低,即係第一級就係話有啲色情嘅成份表現,但係就冇真正嘅性行為嘅,係喺今次呢件案件就兩段嘅影片都係屬於呢個最低第一級。咁而喺嗰件案件就講到呢啲--因為係以管有色情物品嘅,如果管有二十個以下,就可以考慮感化、社會服務令喇,甚至係罰款都得,但係如果個數量係高或者嗰個色情嘅成份係有啲引起聯想,咁就嗰個判刑係1個月至6個月。咁如果係有打算係話將佢發布出嚟,就係一個加刑嘅理由嘅。
而係呢個葉天繁案件,上訴就再重申,係製造兒童色情物品係比普通管有色情物品係嚴重好多嘅。咁喺嗰件案件就涉及一個成年人就去培育一個後生女,就然後就當呢個女仔裸體嘅時候係拍照,又拍影片同埋拍呢一個硬照,就亦都非禮佢,咁所以就喺嗰件案件上訴庭就話比萬廣財係嚴重得好多。咁其實就兩件案件嗰啲嘅情節都同今次嘅案件係冇關嘅。
就強姦控方就提供咗一件嘅案例喇,就係叫做曾昭德嘅。咁呢件案件入面嗰個強姦嘅情況亦都同本案係非常之唔同,不過控方只係倚賴一啲上訴庭話考慮一個成年人同一個細路、小朋友發生性行為嘅時候要考慮呢個範疇,就係被告人同受害人年齡嘅差距、被告人同受害人嘅關係,包括被告人係咪有利用佢嘅職位或者身分去犯案;有冇破壞誠信;被告人有冇用威逼利誘個受害人;令受害人就範;次數有幾多;有幾長短;有冇涉及不當不必要嘅暴力;有冇對個受害人造成傷害或者不適;有冇採取適當安全措施;有冇對大眾嘅衛生安全造成危害;對受害人有冇造成身體嘅創傷或者係心理創傷;有冇對嗰個受害人嘅屋企人造成影響;有冇涉及其他不當行為,譬如話邀請啲人喺度睇或者係拍照、錄像咁喇;被告人有冇心理失衡或者係戀童癖好同重犯機會高低等等。
咁好喇,跟住就係本席就呢個判刑作出嘅考慮喇。證供顯示X當時係13歲,但係佢就唔係我哋睇到嘅嗰啲無知少女嚟嘅,佢自己承認係黑社會會員,亦都睇到佢同第三被告之間嗰啲WhatsApp,佢睇落都幾多時係會去惹一啲麻煩,即係撩事鬥非咁樣喇,咁不過雖然咁樣,雖然X唔係話一個乖乖女,但係正如喺當時開案陳詞高級刑事助理檢控專員黎律師嗰個陳詞講喇,唔好理X係乖女孩定唔係乖女孩,我哋個法例都係要保障佢,我哋個法律係唔會容許佢一班人去用武力去將佢由旺角度強行帶去山林道個樓宇度,留佢喺度唔畀佢走,仲要係畀人係影佢嘅裸照、打佢,同埋後屘直情係話畀埋佢去強姦,所以呢啲完全係我哋法律所不容嘅,本席完全認同黎專員呢一啲嘅講法。
呢啲所有嘅案件都係涉及因為X係干預第一被告想搵阿晴去做一個呃人嘅仙人跳咁樣而引申出嚟嘅。第一被告就係賴X,話因為阿晴唔肯幫佢做吖嘛,就賴X累到佢唔見咗錢,所以佢就要X係畀番錢佢,畀20,000蚊佢,X就唔理第一被告呢個咁樣嘅要求。咁最後就引申到第一被告就搵咗第二被告去點相,咁佢先知道X係點樣樣嘅,就將X就由旺角度係強行帶咗去山林道嗰個樓宇度,咁當時第四被告都係在場,一齊參與喇。
咁第三被告,陪審員話都係參與呢一個嘅綁架,雖然佢冇去到旺角,咁睇番Gibney嗰度所講嗰啲嘅長短喇,首先嗰個拘留有幾耐,咁本席係靠睇CCTV㗎。咁如果睇CCTV,第一被告嚟講就差唔多六個鐘頭,因為由8點鐘喥喇,喺旺角,25號去到26號,差唔多3點鐘X離開,所以差唔多六個鐘頭;咁第二被告本席就因為接納佢淨係由旺角去到山林道,咁睇番就應該係8點鐘去到大概係8點43分喥喇,四十五分鐘左右喥就係第二被告拘留X嗰個期間;第三被告因為冇佢到場嗰個嘅CCTV,就淨係得佢走嗰個CCTV,咁本席計過大概係兩個鐘頭喥;咁第四被告就係三個半鐘頭喥,就由8點鐘,即係喺旺角就直至到去走嘅時候,成班人走喇,大概係11點37分喥,咁所以係三個半鐘喥,呢個第一項。
第二就係拘禁嗰個環境喇,咁拘禁嗰個全部環境情況就當然係第二被告點相喇,咁然後第四被告就拉又好,推又好,即係㧬X埋牆喇。然後跟住第一被告就用語言係恐嚇X,話佢合作就唔打佢喇,後屘就帶咗佢去尖沙咀嗰度,就冇話真係綁起佢咁樣嘅情況嘅,佢係叫佢跟住行嘅。
第三個就係話有冇用到呢個暴力,咁就係話冇用到實際嘅暴力,不過就有攞咗佢電話喇,就校去飛行模式同埋閂咗嗰個全球定位,咁呢一方面就有嘅,當然係有恐嚇話會用暴力喇;第四就係有冇用到呢個武器,咁係冇用到武器嘅;第五就係有冇向其他人作出任何嘅要求,係冇嘅;第六就係有冇向其他人作出恐嚇,亦都係冇嘅;第七就係話對於呢個受害人同埋其他人有咩嘢影響,咁當然就講番就係根據X喺嗰個創傷報告度講,就話佢覺得畀第二被告係出賣喇,亦都以後就好難去相信其他人喇。
關於呢個計劃嗰方面,係有某程度上嘅計劃,但係就唔算係一個好周詳嘅計劃嘅咁就睇落;咁而牽涉嘅人物幾多,睇落起碼都有八個喇,因為當時去都去咗六個囉,咁而加埋有啲唔知名嘅人同埋第三被告,本席諗應該七、八個喥喇;咁而有冇話酷刑或者係羞辱X?酷刑就冇,不過有打佢,就踢佢,咁就唔算係酷刑喇,但係就有羞辱佢嘅,因為逼佢喺除晒衫之後,然後喺一啲佢唔識嘅人嘅面前度去咁樣打佢咁「盛」,係一啲侮辱佢嘅行為。
咁跟住係咪話因為其他啲非法--即係先前嘅非法行為然後引申到呢一個綁架,本席認為係嘅,因為呢個綁架之所以出現,就因為第一被告想要阿晴去做呢一個騙人嘅--即係仙人跳嗰個畀X去破壞咗,唔成功,然後先至引伸到有呢一個綁架嘅,所以係符合因為一個非法嘅情況而引致綁架。咁最後就係話呢個受害人有冇特別係對佢容易受損呀、受傷嘅地方,咁基本上就係佢嘅年齡喇,因為佢嗰陣時得13歲嘅啫。
分析咗呢啲嘅範疇喇,咁第一被告,睇番呢件案件案情就好明顯佢就想教訓X喇,佢去羞辱佢,就畀佢知道「妳去干擾第一被告搵錢嗰啲嘅方法--嗰啲計劃,就會有咁樣嘅後果喇。」雖然X嗰陣時得13歲嘅啫。所以喺咁嘅情況之下,嗰個罪行係嚴重嘅。本席初初攞呢個--即係要求攞呢一個心理學家報告嘅時候,本席就希望可以知道話點解第一被告同埋其他人會犯啲咁樣嘅控罪嘅呢,咁但係因為第一被告一路都堅持佢係冇犯到事吖嘛,咁變咗本席根本都攞唔到呢一方面嘅資料話點解第一被告會干犯咁樣嘅綁架情況喇。係咁嘅情況之下,本席都唔會話特別係去倚賴呢個臨床心理學家嘅報告,因為臨床心理學家嘅報告都只不過係因為被告樣樣都唔認,所以佢有呢一個咁嘅睇法喇。咁但係喺案件嚟講,第一被告明顯就係呢個始作俑者同埋係主謀,所以就係考慮晒頭先所講其實有十二項嗰個嘅元素嘅,本席就認為3年嘅量刑起點就係適當嘅。
咁第二被告喇,第二被告就本席係去估計佢嗰個或者去睇佢嗰個犯案程度,就係由佢點相,即係喺旺角點相去到到達呢一個單位嗰個情況,頭先講咗大概係四十五分鐘喇,相對係短嘅。因為本席接納關大律師嘅陳詞,陪審員嘅裁定係話被告人係唔知道帶咗X上去之後會,X受到呢一個嘅侮辱嗰啲方面係符合嘅。咁睇番嗰啲案情,第二被告同埋X就其實做咗情侶係幾日嘅啫,跟住就已經分咗手喇,咁跟住就發生咗而家呢件事,但係嗰啲嘅案情都同話--即係英國嗰啲案例係話嗰啲情侶分咗手之後對個舊情人做過啲咩嘢,真係太過唔相同喇。咁如果陪審團認為第二被告係因為嬲X搵番舊男友CWK所以先同佢分手,然後就去報復先至去參與呢一個綁架,咁去捉X嘅話,如果係咁嘅話,就照計陪審員應該都會話第二被告係有份打X,雖然冇出手,同埋有份製造兒童色情物品嘅,咁因為陪審員係冇裁定第二被告呢兩項罪名成立吖嘛,所以本席都認同關大律師嗰個陳詞就係話陪審團嘅裁定係話第二被告唔知道X會喺嗰個樓宇度係受到呢一個嘅侵犯係相符。咁喺考慮晒呢啲之後,即係頭先講嗰十一個--sorry,十二個範疇,本席就認為一個恰當嘅量刑起點係18個月。
到第三被告喇,第三被告就當然佢冇去到旺角喇,證供都顯示其實佢25號之前佢唔識第一被告嘅,佢唔知係第一被告係邊個嚟嘅,冇見過面嘅。咁而陪審員仍然話第三被告係有份去綁架X吖嘛,所以就應該嗰個情況就係話由第三被告去到嗰個樓宇,當X仲喺山林道個樓宇嘅時候,係有份唔畀X走,即係延續嗰個嘅綁架,咁係相符嘅,咁變咗就大概係兩個鐘頭喥。考慮晒頭先所講嗰十二個範疇喇,如果第三被告係21歲或以上,本席係會採納20個月作為量刑起點嘅,咁但係因為佢當時其實都係--即係因為喺定罪嘅時候,即兩個月前係18歲,即係未夠21歲喇,同埋本席都考慮埋呢個《教導所條例》,即香港法例第280章第4(1)條入面嘅內容,個內容係話咩嘢呢?「凡任何人就可處於監禁嘅罪行被定罪,而法庭認為該人在定罪當日不小於14歲,但又未滿21歲,而為社會利益著想及在顧及其品性、過往行為及犯罪情況後,信納使該人在敎導所接受一段時期的敎導,會有利於感化該人及防止罪行發生,則法庭可對其判處羈留在敎導所的刑罰,以代替任何其他刑罰。」咁本席考慮咗呢一個法例喇,亦都考慮咗頭先讀過嗰個報告,即係話第三被告係適合去一個教導所嘅報告,本席就認為喺呢件案件就第三被告嗰個綁架嘅行為係顧及呢個社會嘅利益,係適合判被告去一個教導所嘅,所以本席係會判第三被告去教導所。
第四被告喇,第四被告當然就喺現場出現喇,喺旺角度有份係捉X由旺角帶到去山林道嗰個單位喇。咁佢喺大概十一點幾離開嘅,所以本席根據呢一個閉路電視,本席就計咗大概係三個半鐘頭。咁如果--因為第四被告喺定罪嘅時候都係未夠21歲吖嘛,如果佢係夠21歲嘅話,本席考慮咗頭先所講嗰十二個嘅元素,本席係會用兩年做量刑起點嘅。咁但係佢同樣情況喇,本席考慮咗呢個教導所嗰個--頭先所講第4(1)節喇,亦都考慮咗嗰個報告喇,本席都認為喺佢嗰個情況,為咗呢個社會嘅利益,係畀呢個第四被告人接受一段時間嘅訓練係適當嘅,所以就呢一項嘅罪名本席亦都係判處第四被告去教導所。
好喇,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罪喇。咁X受到個傷害就都算係輕微嘅,冇任何嘅武器嘅,即係打佢嘅時候冇用到任何武器喇,基本上係掌摑、拳打腳踢喇,就係第三被告同埋另外兩個女仔夾埋一齊,即係三個人打同埋有將啲液體淋喺佢個頭度喇。咁喺呢個咁嘅情況,第一被告,本席認為個恰當嘅量刑起點係兩年;第三被告其實佢親手打X嗰個喇,同埋另外兩個人,咁如果第一被告已經係--sorry,第三被告如果已經係21歲或以上,本席係會考慮用20個月做量刑起點嘅,咁但係既然本席已經就嗰個綁架罪判咗佢呢個教導所喇,咁唔可以一個教導所又同其他嘅刑罰一齊㗎嘛,所以呢個本席都係照判呢個第三被告去教導所;咁第四被告佢係冇喐手打嘅,但係陪審員都話佢係同其他人係共同行事喇,如果第四被告係已經夠21歲或者以上,本席係會用18個月量刑起點嘅,咁同樣喇,因為本席已經判咗第四被告去教導所,所以呢個控罪都照係去教導所。
咁好喇,到製造兒童色情物品喇,咁本席已經講咗就係據講嗰個影片就係算係萬廣財裡面最低,第一嗰個部分喇。咁第一被告先喇,本席都已經講過,第一被告係成件事件基本上係想去羞辱X嘅,要X除衫,更加影埋佢係去羞辱X,去教訓佢,咁究竟係其實真真正正係佢自己親手用個手機影,定係其中喺個房入面另外一個男人去影,根本都唔關事。咁呢個影片當然係一個--除非係影完之後即刻刪除咗佢嘅啫,如果唔係,係永遠都有個紀錄喺度嘅,咁呢個紀錄就紀錄到X受羞辱嘅一個情況。
根據X講,就佢喺網上睇到有呢個影片,仲對佢嚟講係有二度嘅傷害,咁我哋係喺審訊嘅時候冇呢個影片呈過堂㗎嘛,當然本席唔知道陪審員有冇接納到X呢方面嘅證供話真正睇到定睇唔到喇,咁但係就算睇到又好,睇唔到又好喇,就係始終有咁嘅影片,即係對X嚟講係話有一個咁樣嘅機會係有人會將佢擺上網,喺X個頭頂係有一個咁樣嘅威脅喺度嘅。本席就認為萬廣財入面所講係管有呢個兒童色情物品,喺呢件案件係唔適用嘅。本席認為第一被告嗰個嘅罪行情況嗰個量刑起點係18個月。
好喇,第三被告。雖然佢就冇影到X除衫嗰個喇,但係--嗰段影片唔係佢影喇,但係陪審員都話佢係有份去影嗰段嘅,咁當然佢自己就影咗個七秒嘅影帶,就佢問X係咪會返去搵番CWK嗰一段喇。咁好明顯,第三被告之所以咁樣影嗰七秒影片,其實佢就係出於妒忌嘅。咁喺第三被告嗰個情況,假如佢喺定罪嗰日係已經21歲或以上,本席係會考慮用兩年做量刑起點嘅。咁因為兩段影片吖嘛,咁不過因為本席已經判咗佢去呢個教導所,所以係同呢個罪行本席都係一併判佢去教導所嘅。
好喇,到強姦罪。強姦罪淨係關第一被告事嘅啫。本席明白到第一被告不斷去強調話佢冇強姦到X,就係畀X冤枉佢,咁但係始終本席係受到陪審員嘅裁決嚟制肘,本席唔可以話陪審員判錯你㗎嘛,係咪?咁所以本席一定係要跟番嗰個案情係判刑嘅。咁就強姦罪係冇量刑指引嘅,因為好多時強姦罪嗰個案情係好唔同,都要睇番每件案件嗰個情況,不過本席都喺睇番--即係頭先提過嗰個曾昭德嗰個案件入面所講嗰啲元素喇。
第一,被告人同受害人嘅年齡嘅差距,X係13歲,第一被告17歲,所以相差係四年,咁當然其實本席都考慮到當時被告17歲都未算係成年人嘅,18歲以下,咁其中係一樣本席考慮嘅;第二,就係被告人同受害人嘅關係,有冇利用佢嘅職位或者係身份去犯案、有冇破壞他人信任。X同第一被告之間係冇關係嘅,佢哋其實25號嗰日先第一次面對面,即係喺旺角嘅時候先第一次面對面嘅啫,就冇話任何呢個嘅違反誠信,不過第一被告之所以做呢樣嘢係去教訓X嘅,本席嘅睇法係教訓X嘅;第三,就係被告人有冇威逼或者係利誘受害人,令受害人就範,供其淫辱。就根據X嘅講法,第一被告係有打埲牆,打落去嗰個石膏牆度嚟嚇X,然後佢先至就範嘅,咁所以係有嘅;第四,就係犯案嘅次數多少同犯案時間嘅長短。就個侵犯嘅行為當然就係呢個性交喇,得一次同埋嗰個時間唔係長嘅,根據睇番個證供;第五,就係犯案時有冇涉及不當或者不必要嘅暴力、有冇對受害人造成傷害或不適,就係似乎除咗強姦之外,就冇其他不當嘅或者不必要嘅暴力喇;第六,就係犯案時有冇採用適當嘅安全措施、有冇對受害人同埋公眾衛生造成危害,咁第一被告係冇用到呢一個嘅安全套嘅,咁係當然會係令到X係有受孕同埋係有性病嗰個危機喇,雖然結果係冇咁嘅情況出現;第七,罪行對受害人身體或者心理有冇造成創傷,咁根據創傷報告,喺案發嘅時候X就非常之驚恐,同埋喺事發之後佢覺得自己個身體好污糟,同埋佢對性係失去咗興趣,所以對佢係有影響嘅,咁而罪行--第八,罪行對受害人嘅家人有否造成影響,本席就冇直接呢方面嘅證供,咁但係本席都可以肯定任何一個有個13歲女嘅父母都一定會係有--即係話個女咁樣畀人強姦,一定係會有影響㗎喇;第九,就係被告人有冇涉及呢個其他不當行為,譬如話邀請人或者容許人喺度睇呀、拍照呀或者--咁樣呢個係冇嘅;咁而最後,就係被告人有冇心理失衡或者戀童癖好、重犯機會高低,咁呢個就冇任何資料話佢心理失衡或者係有戀童癖好,嗰個報告話佢重犯機會係高嘅,不過本席頭先都講咗,因為呢個基本上係基於被告人嗰個嘅態度,所以本席都唔會特別係倚重呢一點嘅。
好喇,考慮晒頭先所講呢十項之後,尤其本席考慮到--因為嗰個情節其實X當時係被第一被告同埋其他人係綁架嘅,咁變咗當第一被告強姦佢嘅時候佢係冇得走喇,佢就失去咗自由喇。佢得13歲,咁又唔用呢個安全套,本席亦都要記住,當時第一被告自己本身都係17歲,都未夠呢個年齡,都未到18歲嗰個成年人喇,而係當時佢亦都係冇案底嘅,所以本席用個量刑起點係6年。
咁好喇,第一被告先喇,睇下嗰個總整體期喇。第一被告因為佢唔認罪吖嘛,咁所以當然冇一個認罪嘅扣減喇,被告有講到佢自己身體上嘅情況,本席已經講咗係佢私隱問題,本席唔會講個詳情喇,但係就被告人身體嘅情況,當然喺懲教署度係會有醫生可以幫佢睇喇。咁佢嘅家庭背景同埋佢媽媽有啲咩嘢嘅狀況,譬如話有長期病患呀、係呢個抑鬱症呀、有受工傷呀、阿婆又比較弱,需要人照顧,呢啲全部都唔構成人道嘅理由令到本席係可以將個刑期嚟扣減嘅,所以基本上係冇得扣減,但係當然本席要考慮就係呢個整體刑期喇。
咁先--第一項控罪就係3年喇;第二項控罪,兩年;第三項控罪,18個月;第四項控罪,6年,咁加埋晒係十二年六個月㗎喇喎。咁本席要考慮就係整體日期夾埋晒判幾多先至係顯示到呢一個嘅罪責喇,咁當然本席亦都考慮到本席喺每一項控罪嘅時候有時候係有重複嘅,因為始終考慮譬如打,又考慮埋綁架,又考慮埋嗰個製造兒童色情物品,係有重疊嘅情況喇,所以本席就認為加加埋埋就以一個整體刑期8年就係適合嘅。為達致呢個,本席就會判第一嗰3年同第三嗰18個月就同埋其他嘅呢,全部都同期執行;咁而第二項嘅兩年同第四項嘅6年就分期執行,咁夾埋就係八年嘅監禁喇,呢個就係第一被告。
第二被告,而家其實佢係坐緊一個17月嘅監禁,因為嗰個「洗黑錢」,咁本席考慮咗整體日期之後,本席就認為而家嗰18個月應該喺佢嗰17個月坐咗12個月之後開始計,咁即係話有5個月係同期執行,即係因為佢而家嗰個刑期要坐夠12個月,然後先開始--嗰日先開始計18個月,咁即係嗰五個月同而家18個月同期執行喇,就本席認為咁就係恰當嘅。
咁而第三同埋第四被告,當然就係所有嘅罪行都係去呢一個嘅教導所喇。
咁正式嘅判刑喇,第一被告,第一控罪,3年監禁;第二項控罪,兩年監禁;第三項控罪,一年六個月,即係18個月監禁;第四項控罪,6年監禁。而第一項控罪嘅3年同第三個控罪嘅一年六個月同其他嘅全部都係同期執行;而第二項控罪嘅兩年同第四項控罪嘅6年就分期執行,合共8年監禁。
第二被告,就第一項,控罪18個月監禁,個刑期係由佢而家喺呢個區域法院個DC 562/23嗰件案件所判處嘅17個月,完咗12個月開始計,呢個就係嗰個18個月嘅刑期。
第三被告,一、二、三項控罪,全部都係被送去教導所接受呢個訓練。
第四被告嘅一項同第二項控罪都係去教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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