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偉波
醫院管理局
HCA 1063A/2012
HCA 1063/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民事訴訟案件2012年第106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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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判案理由書
1. 本席於2013年3月19日駁回吳偉波先生的上訴,維持聆案官的決定,結果是吳先生的申索陳述書被剔除,訴訟撤銷。
2. 吳先生向本庭申請撤銷有關判決及命令,並申請上訴許可。
3. 由於本席的命令的結果是撤銷吳先生的訴訟,所以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59號命令第21(1)(a)及21(2)(b)條,他不需取得上訴許可。
4. 本席考慮了吳先生提出的案情及油麻地賽馬會診所2013年3月16日發出的報告,本席認為吳先生沒有合理上訴理由,所以假若他的上訴需要許可,本席也不會給予上訴許可。
5. 因此,本席也拒絕撤銷2013年3月19日的判決及命令。
6. 吳先生須支付被告人這申請的訟費。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親自出庭
被告人:由孖士打律師行楊珮琪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