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炳強(LEUNG PING KEUNG)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24] HKCFI 1213
HCMA 23/2022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判刑上訴
案件編號:裁判法院上訴案件編號2022年第23號
(原西九龍裁判法院刑事案件2021年第4351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案書
1. 本案上訴人就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1)及(2)條。罪行詳情指稱他於2020年10月12日,在長沙灣青山道一幢樓宇走廊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係一支金屬棒。
2. 上訴人於裁判官席前承認控罪及相關案情後,被判處8個月監禁,判處日期是2021年12月15日。上訴人不服判刑,提出上訴。
3. 上訴人並無法律代表,在此上訴聆訊中,他在不服判刑上訴通知書內提出的上訴理由泛指刑罰過重,但並無提出任何具體上訴理由。在他交予法庭的書信內,似乎主要的上訴理由有兩項:(一)裁判官沒有考慮其醫療報告;(二)裁判官沒有考慮他不知道自己被通緝,因而檢控時間有所延誤嘅。
4. 本案原定於今日(2024年4月10日)於本庭聆訊,本庭亦於2023年10月9日分別以平郵及掛號信寄出聆訊通知書給予上訴人。根據法庭紀錄,掛號寄出的聆訊通知書於2023年10月31日被退回,而平郵寄出的文件並沒有被退回。而根據控方今日告知法庭的資料,警方曾經於本年3月份致電上訴人,發覺其手機已經停止咗服務,而警方亦曾於本年4月5日去所知的元州街地址,沒有見到上訴人,而且其他於上址居住的人士表示並不認識上訴人。
5. 現在聆訊時間已經是早上11時35分,上訴人依然沒有出現,缺席聆訊,控方亦未能夠聯絡到他。本席認為聆訊通知書已經送達上訴人,而他並沒有認真、盡責地處理本上訴。
6. 本案案情簡單,案發至今已超過三年半,不該再拖延。再者,本席已考慮過裁判官的判刑理由書、上訴人提出的理據,及他當日認罪時在裁判法院有當值律師代表。經考慮過所有因素後,本席不認為就其判刑裁判官有任何原則性上犯錯或刑期過重,因此決定撤銷上訴人的上訴聆訊。
答辯人:由律政司檢控官薛俊康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訴人:缺席,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