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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2/2025
[2025] HKDC199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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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陳健強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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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順昌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柯玉華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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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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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1. 被告人承認一項盜竊罪及同意案情而被定罪。
案情
2. 被告人自2022年5月30日起便於一間名為“書湘門第”的食肆(“食肆”)任職副經理。該食肆為京澤投資有限公司擁有(受害公司)。
3. 被告人是唯一把食肆的現金收入存入食肆銀行帳戶的職員。
4. 於2024年6月13日受害公司財務文員檢查食肆的電腦銷售紀錄時發現3月至5月期間有港幣309,595元現金收入並無存入食肆銀行帳戶。財務文員見此便向受害公司總監匯報。
5. 2024年6月14日,被告人向總監招認挪用公款。
6. 2024年6月18日,案件報警處理,同日被告人到警署自首,於警誡下被告人稱那港幣309,595元已在賭博中輸掉,及曾分3次挪用那筆款項。
求情及判刑
7. 被告人現年58歲,已婚,和太太育有一名就讀中六的女兒,太太則為家庭主婦。被告人本身亦患有家族遺傳糖尿病,需長期覆診。被告人被捕前為副經理,月入港幣25,000元,被告人並沒定罪紀錄。
8. 辯方亦坦言,本案是典型的監守自盜案件。辯方指這明顯和被告人性格不符,今次只是一時沉迷賭博,導致債台高築,才鋌而走險犯下本案,今已真心悔改,並決心戒除賭博陋習,而他的家人亦對被告人不離不棄,均親自替被告人寫下求情信件。
9. 辯方亦特別提及,被告人除認罪外,還親自到警署自首,這亦是進一步的減刑因素。
10. 根據HKSAR v Cheung Mee Kiu [2006] 4 HKLRD 776,涉及違反誠信的金額由25萬元至100萬元,量刑指引為2至3年。
11. 考慮到涉案金額只是略高於25萬元,本席以2年為起點,認罪下可減3分1至16個月,另外,如前述,被告人自首亦是減刑考慮,再加上被告人沒定罪紀錄,還有的是,辯方指出受害公司已扣減了被告人的人工及假期,以彌補損失約港幣30,000元,而控方亦不反對這說法。鑑於上述,本席進一步下調刑期2個月,好讓被告人可以盡快重投社會,盡其父親及丈夫的責任,就被告人面對控罪判處1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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