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1062/2010
DCCC1062/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0年第10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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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被告人認罪而被裁定一項「協助載有未獲授權進境者的運輸工具前來香港的旅程」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15章《入境條例》第37D(1)(A)條,罪名成立。
2. 被告人同意的案情撮要中透露:
(i) 在2010年8月19日上午3時20分左右,警方發現一艘可疑船隻,該船隻正向東面航行,駛向香港分流東灣。同日上午3時30分左右,警方發現該船隻以大約每小時五海里速度向東面航行,駛向分流東灣海面。警方於是靠近並截停該船隻。在該船隻上,警方發現: (a) 被告人是該船隻的掌舵人; (b) 三名中國內地男子許呈、蔡國富和陳大叶,以及一名中國內地女子熊小紅,他們是該船隻的乘客(“未獲授權進境者”); (c) 四件救生衣; (d) 一些捕魚工具; (e) 兩部引擎;及 (f) 10公升燃料。 (ii) 上述人士全部沒有任何證件,即沒有准許他們離開中國大陸的漁民證。被告人和未獲授權進境者都沒有可進入香港水域的旅行證件。所有人未獲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理員准許在香港入境。他們被警方拘捕。 (iii) 驗船督察劉喜貴檢驗過該船隻,發現以下事情: (a) 該船隻是一艘木製漁船; (b) 該船隻的主要船體結構狀況殘舊; (c) 船上沒有滅火裝置; (d) 船上沒有足夠救生裝置(必須為船上每人提供一件救生衣,而當時該船隻上只有四件救生衣); (e) 船上沒有裝置航行號燈。 劉先生的結論是該船隻是不適航的。
(i) 在2010年8月19日上午3時20分左右,警方發現一艘可疑船隻,該船隻正向東面航行,駛向香港分流東灣。同日上午3時30分左右,警方發現該船隻以大約每小時五海里速度向東面航行,駛向分流東灣海面。警方於是靠近並截停該船隻。在該船隻上,警方發現:
(a) 被告人是該船隻的掌舵人; (b) 三名中國內地男子許呈、蔡國富和陳大叶,以及一名中國內地女子熊小紅,他們是該船隻的乘客(“未獲授權進境者”); (c) 四件救生衣; (d) 一些捕魚工具; (e) 兩部引擎;及 (f) 10公升燃料。
(a) 被告人是該船隻的掌舵人;
(b) 三名中國內地男子許呈、蔡國富和陳大叶,以及一名中國內地女子熊小紅,他們是該船隻的乘客(“未獲授權進境者”);
(c) 四件救生衣;
(d) 一些捕魚工具;
(e) 兩部引擎;及
(f) 10公升燃料。
(ii) 上述人士全部沒有任何證件,即沒有准許他們離開中國大陸的漁民證。被告人和未獲授權進境者都沒有可進入香港水域的旅行證件。所有人未獲入境事務主任或入境事務助理員准許在香港入境。他們被警方拘捕。
(iii) 驗船督察劉喜貴檢驗過該船隻,發現以下事情:
(a) 該船隻是一艘木製漁船; (b) 該船隻的主要船體結構狀況殘舊; (c) 船上沒有滅火裝置; (d) 船上沒有足夠救生裝置(必須為船上每人提供一件救生衣,而當時該船隻上只有四件救生衣); (e) 船上沒有裝置航行號燈。
(a) 該船隻是一艘木製漁船;
(b) 該船隻的主要船體結構狀況殘舊;
(c) 船上沒有滅火裝置;
(d) 船上沒有足夠救生裝置(必須為船上每人提供一件救生衣,而當時該船隻上只有四件救生衣);
(e) 船上沒有裝置航行號燈。
劉先生的結論是該船隻是不適航的。
3. 被告人於1973年6月在中國出生,據案情撮要透露,被告人未獲授權進入香港境內,被告人並非香港居民。被告人現年37歲,被告人在香港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被告人曾經是一位農民,但在十年前已經轉職為漁民。在干犯本案前,被告人在外伶仃島工作。被告人已婚,有兩個分別是9歲及11歲的兒子。在求情的時候,代表被告的律師告知本席被告人是在今年6月才去到外伶仃島工作(即干犯本案前的兩個月左右)。
4. 由被告人撰寫的求情信亦呈遞給法庭參考。在求情信內,被告人透露他干犯本案是因為他需要金錢去接濟有病的父親,以醫治他父親的疾病,而被告人亦是家中的經濟支柱,被告人要求法庭從輕發落。但本席並不認為這些是有效的求情理由。
5. 關於被告人在香港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本席留意到被告人並非香港居民,因此之故,雖然被告人在香港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但並不代表他是一個良好品格的人。無論如何,本席會就住他的判刑給予三分之一的扣減,而在這三分一扣減裡頭亦已經包含了被告人並無任何刑事定罪紀錄這個元素。
6. 在本案裡面,被告人是有關船隻的掌舵人,採用過往就住同類案件的判刑案例,包括R v Pang Wing(CACC 145/1995)及HKSAR v Wong Chi Kin(CACC 357/2004),本席採用五年監禁作為量刑基準;由於被告人認罪,本席會給予一般三分之一的扣減。除此之外,本席並不認為有任何有效的求情因素,所以被告人就住本案,被判處入獄40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