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C 638/2023
[2024] HKDC 97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3年第638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出席人士: |
陳松欣女士,為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黃繼兒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黃劭甡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判刑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2023年2月6日,警方在新界屯門富泰邨一個單位外截停被告,並在出示搜查令後進入該單位。其後,警方在該單位不同位置,找到以下物品:
(1) 在廚房的儲物櫃內,發現一包透明可再封膠袋,內載有多個透明可再封細膠袋;
(2) 在睡房發現:
(a) 一個黃色環保袋,內有一個透明可再封膠袋,載有內含14.3克氯胺酮的16.8克固體;
(b) 兩個電子磅;
(c) 一包透明可再封膠袋,內有大量透明可再封細膠袋;
(d) 一本筆記簿,內有數值標記;及
(e) 現金港幣16,240元;
(3) 在走廊發現一個有數值標記的日曆。
2. 警方以「販運危險藥物」罪拘捕被告。警誡下,被告承認案中檢獲的毒品供他自己吸食。
3. 涉案氯胺酮估計市價為港幣7,644元。
控罪
4. 被告被控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被告承認控罪,同意案情,裁定罪名成立。
被告的背景及求情
5. 被告案發時52歲,內地出生,於1979年來港,只受過小學及夜校中一教育。他來港後任職送貨跟車直至18歲,其後轉做中菜廚師。2001年與朋友合夥經營點心生意,其後拆夥,之後再轉為受僱人士,案發前在食肆工作,日薪港幣1,200元。
6. 被告有兩段婚姻。他與前妻育有兩名現已成年的孩子。他與現任妻子有兩名兒子,大兒子正在讀大學,小兒子則讀中三。被告和現任妻子及兩名兒子住在案發單位。
7. 被告以往只有一次前科,性質與本案並不相同。2023年1月9日(即案發前約1個月)被告因為工作受傷,獲批病假至2023年5月22日。案發時被告在正在病假中,代表被告的黃大律師求情時說,被告對自己所作所為非常後悔。
8. 自從被告被捕後,他的現任妻子深感疲累和飽受壓力,因而失去工作,現時只能依靠綜援生活。2024年5月20日,被告的現任妻子前往屯門醫院急症室求診,發現有「低落性情疾患」和「焦慮」的病徵,並已被轉介至屯門精神健康中心跟進。
量刑
9. 販運危險藥物是嚴重控罪。上級法院已就販運不同類別的危險藥物訂出量刑指引,根據 Secretary for Justice v Hii Siew Cheng [2009] 1 HKLRD 1的判刑指引,販運10克至50克氯胺酮,量刑起點為4至6年監禁。
10. 被告販運共14.3克氯胺酮,本席以4年4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
11. 被告最大的求情理由是坦白認罪。當一名被告適時認罪,一般可獲三分一的刑期扣減,不過上訴法庭在HKSAR v Ngo Van Nam [2016] 5 HKLRD 1案發下判詞,清楚說明因為認罪而獲得的判刑扣減,會因應被告在不同階段認罪而給予不同判刑扣減,被告愈早表達認罪,可獲得扣減便愈高。
12. 被告在審前覆核時表示認罪,本席認為他應該得到25%判刑扣減,但此外再沒有其他有效的求情因素可令判刑有進一步折扣,故此量刑是3年3個月監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