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CCC 294/2010
HCCC294/2010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刑事案件2010年第2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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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 以下內容乃法庭數碼錄音謄本
官: 本案被告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違反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4(1)(a)及(3)條。
案情指,警員喺被告同朋友正在開啟一個單位大門嘅時候出示搜查令,進入單位搜查之後,發現兩個大膠袋同埋十六個細膠袋載住毒品,另外有一個電子磅及多個可再封口嘅透明膠袋。被告喺警誡下,承認管有有關嘅毒品,而毒品經過化驗之後,證實為388.24克粉末,內含331.26克氯胺酮,毒品總數量當時嘅零售價估計為港幣46,200元。 被告現年17歲,過往有六次嘅刑事紀錄,但係冇販運危險藥物嘅前科。最後一次嘅刑事紀錄係喺2008年3月13號被判到更生中心,喺2008年7月29日獲釋。 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表示,被告一被捕已經招認有關嘅控罪,而喺裁判法院亦都第一時間認罪,彰顯佢嘅悔意。大律師續指,被告係因為家庭經濟捉襟見肘,金錢誘惑,加上誤交損友,先至會鋌而走險,干犯本案。佢亦都明白將會面對頗長嘅牢獄生涯,佢會洗心革面,積極進修,希望獲釋之後重新做人,回饋社會。 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考慮咗本案嘅案情、毒品嘅種類、重量、有關嘅量刑指引、被告認罪、大律師嘅求情,亦都閱讀咗有關嘅求情信件。根據許守城案嘅量刑指引,販運300至到600克氯胺酮嘅起刑點係由9年至12年,本席以9年作為本案有關毒品嘅起刑點。本席滿意本案存在住可令本席寬大處理額外嘅特殊情況,判刑5年。
案情指,警員喺被告同朋友正在開啟一個單位大門嘅時候出示搜查令,進入單位搜查之後,發現兩個大膠袋同埋十六個細膠袋載住毒品,另外有一個電子磅及多個可再封口嘅透明膠袋。被告喺警誡下,承認管有有關嘅毒品,而毒品經過化驗之後,證實為388.24克粉末,內含331.26克氯胺酮,毒品總數量當時嘅零售價估計為港幣46,200元。
被告現年17歲,過往有六次嘅刑事紀錄,但係冇販運危險藥物嘅前科。最後一次嘅刑事紀錄係喺2008年3月13號被判到更生中心,喺2008年7月29日獲釋。
大律師喺求情嘅時候表示,被告一被捕已經招認有關嘅控罪,而喺裁判法院亦都第一時間認罪,彰顯佢嘅悔意。大律師續指,被告係因為家庭經濟捉襟見肘,金錢誘惑,加上誤交損友,先至會鋌而走險,干犯本案。佢亦都明白將會面對頗長嘅牢獄生涯,佢會洗心革面,積極進修,希望獲釋之後重新做人,回饋社會。
本席喺量刑嘅時候,考慮咗本案嘅案情、毒品嘅種類、重量、有關嘅量刑指引、被告認罪、大律師嘅求情,亦都閱讀咗有關嘅求情信件。根據許守城案嘅量刑指引,販運300至到600克氯胺酮嘅起刑點係由9年至12年,本席以9年作為本案有關毒品嘅起刑點。本席滿意本案存在住可令本席寬大處理額外嘅特殊情況,判刑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