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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90/2022
[2023] HKDC 970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8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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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吳思思小姐,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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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宗鑾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鄧曹劉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勒索罪(Blackmai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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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聲稱是三合會社團的成員(Claiming to be a member of a triad societ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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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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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了兩項控罪,控罪一是勒索罪,控罪二是聲稱是三合會成員。
2. 他承認的案情可以簡述如下。控方第一證人是一間餐廳的東主,2022年7月7日早上,被告人進入該餐廳,對第一控方證人說「呢幾條街都係我大佬睇住嘅,我大佬最近做咗坐館,想拎封利是賀一賀啫」,又問控方第一證人一向有沒有交保護費。
3. 證人回答從來沒有交保護費。證人問被告人所屬的三合會社團名稱,被告人回答「我勝和嘅」。證人於是拿了兩張港幣1,000元紙幣放入一個利是封,被告人收下利是封之後離開該餐廳。
4. 同日下午,警方拘捕被告人。
5. 被告在警誡之下承認因為欠人錢,所以收保護費還債。
6. 他在其後的錄影會面中表示,他告知餐廳的職員每月要交3,000元保護費。
7. 被告人有33次刑事紀錄,其中一次與三合會有關,是在1998年1月被判刑。
8. 代表被告人的吳大律師呈交了書面求情陳詞,以及在庭上補充。
9. 他呈交了一些判刑案例,讓法庭作參考。
10. 大律師說,被告人現年42歲,中一程度,雖然有多次刑事紀錄,但並沒有勒索罪的紀錄。案發之前,被告人本來是任職髮型師,但因為受到疫情影響,收入大不如前,才犯下本案。被告人與父親、弟弟及兩名兒子(分別21歲及20歲)同住。
11. 辯方大律師陳詞說,被告人被捕之後坦白招認,在庭上承認控罪,節省法庭時間,他表現出充分的悔意,而且本案並不算同類案件最嚴重的類型,希望法庭能夠給予輕判,兩項控罪同期執行,並且給予三分之一認罪扣減。
12. 辯方亦同意控方原本的充公申請,把被告人被捕時身上的1,470元充公。辯方更加願意從犯人財物中取出2,000元賠償給受害人。雙方就此討論法庭應該作出的命令,最終,本席認為應該把被告人被捕時身上的1,470元歸還受害人。儘管法庭表示即使被告人償還餘下的530元,他亦不會有實質的刑期扣減,但辯方大律師表示,被告人仍然願意從犯人財物中取出530元賠償給受害人。
13. 辯方大律師亦呈交了一封由被告人手寫的求情信,信中表示悔意。
14. 控罪一勒索罪最高刑罰是14年監禁,因為每宗案件都有獨特情節,所以上訴法庭並沒有頒下量刑指引,法庭需要按個別案件的嚴重性去量刑。本案的特點是以三合會背景勒索商戶。上訴庭在多宗案例中重申此類罪行的嚴重性,法庭絕不會姑息這類罪行的犯案人。一般而言,量刑基準不低過4年監禁。
15. 在本案,被告人犯案手法比較簡單,他只是單獨行事,恐嚇手法並不算極為嚴重。他並沒有結夥威嚇,沒有使用暴力,亦未有明言受害人不肯就範的後果。他被捕之後有悔罪表現,亦在法庭盡力對受害人作出賠償。法庭看過他所寫的求情信,亦感到他確有悔意。
16. 法庭認為就控罪一,可以用三年半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至於控罪二,法庭以12個月監禁為量刑起點,這項控罪的犯罪行為是控罪一的一部分,所以刑期可以與控罪一同期執行。
17. 至於減刑方面,被告人承認控罪,可以得到三分之一的刑期扣減。雖然被告人有進一步作出530元的賠償給受害人,但本席認為由於在考慮兩項控罪的量刑起點的時候,本席已經採納了一個較為寬鬆的量刑起點,而且亦都已經考慮被告人的悔意。就這530元的賠償,本席不會作出進一步的扣減。
18. 因為以上理由,控罪一判監28個月,控罪二判監8個月,兩項控罪刑期同期執行,所以總共刑期是28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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