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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MP 3318/2025
[2025] HKDC 203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雜項案件2025年第33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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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CHOW KWOK WING, suing by his lawful attorney CHOW CHAK TONG, CHUNG YING LIN, suing by her lawful attorney CHOW CHAK TONG 及 CHOW CHAK TONG 針對 YEUNG OI LING 的交付羈押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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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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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24年2720宗一份由區域法院聆案官麥國昌於2025年1月9日作出的命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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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W KWOK WING, suing by his lawful
attorney CHOW CHAK TONG |
第一原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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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W YING LIN, suing by his lawful
attorney CHOW CHAK TONG |
第二原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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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OW CHAK TONG |
第三原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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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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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UNG OI LING |
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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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訊日期: |
2025年10月10日 |
| 判案日期: |
2025年10月10日 |
| 判案理由書日期: |
2025年12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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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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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第一,第二及第三原告人 (“原告人”) 就被告人藐視法庭而提出的交付羈押令申請的聆訊。
2.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行事,也沒有出席今天的聆訊。
3. 法庭經考慮有關證據及原告人律師的陳詞,頒下以下命令:
i. 被告人須就上述藐視罪被交付監獄,以受監禁直至有進一步的命令為止;
ii. 向被告人發出交付羈押令狀,要求總執達主任及其助理、懲教署署長、警務署署長及其他香港的政府部門人員將被告人 YEUNG OI LING 安全送交監獄,以將她羈押於監獄並予以穩妥看管,及將她押至本法院作出求情;及
iii. 被告人須支付本訴訟的訟費並按彌償基準計算,如未能就訟費金額達成協議,則交由法庭評定。
4. 以下是的判案原因。
背景
5. 就案件區域法院民事訴訟2024年第2720號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沈偉民於2024年8月30日發出強制性禁令 (“強制性禁令”),命令包括 (以本席翻譯):
被告人須於該命令之後的28日內,自費安排在被告人住所 (即Flat No.6 on 8/F of Hong Sang House (including the Planter / Planter Box Appertaining thereto, if any) Block 5 Kin Sang Estate, No.3 Leung Wan Street, Tuen Mun, New Territories, Hong Kong)需要停止及防止漏水往原告人住所 (即Flat No.6 on 7/F of Hong Sang House (including the Planter / Planter Box Appertaining thereto, if any) Block 5 Kin Sang Estate, No.3 Leung Wan Street, Tuen Mun, New Territories, Hong Kong) 的所有修葺工程 ,而修葺工程要由一位雙方同意及由被告人自費聘請的獨立認可專家,物業測量師或工程師頒發滿意認證書。
6. 於2025年1月9日,麥國昌聆案官命令 (“該命令”) 被告人於該命令送達後的28日內遵從強制性禁令,及委任劉珊娜小姐為有關的認可專家。
7. 根據第三原告人的誓章,原告人的律師於2024年9月9日去信被告人,要求她根據該命令行事。
8. 被告人於2024年9月13日致電原告人律師,聲稱她已完成漏水維修工作。
9. 原告人律師於2024年9月17日及2024年10月22日兩次去信被告人,要求她根據該命令委任有關認可專家頒發滿意認證書,但被告人沒有回應或執行委任專家。
10. 原告人律師於2025年3月3日送達該命令及刑罰通知書給被告人,於2025年3月10日去信再次要求被告人完成執行該命令。
11. 原告人於2025年6月20日以原訴傳票申請就被告人藐視法庭的交付羈押令申請。
12. 原告人也存檔及送達了第三原告人於2025年6月20日的支持誓章。但被告人一直沒有存檔及送達任何反對誓章。
13. 法庭就本案交付羈押令申請,於2025年7月28日展開過堂聆訊,當日本席已清楚向被告人解釋強制性禁令及該命令,包括需要被告人自費聘請劉珊娜小姐為獨立認可專家,及委任她檢查漏水維修工作及簽發滿意認證書,也向被告人解釋違反法庭命令導致藐視法庭的種種後果 (包括可能判決即時入獄,及如果被告人不出席下一次聆訊,法庭可能頒發拘捕令等等) 。
14. 法庭也給予被告人最後機會辯駁藐視法庭,建議被告人要盡快委任專家及提交滿意認證書,命令被告人於2025年9月26日或之前存檔及送達反對誓章,提出證據顯示已全部完成執行強制性禁令及該命令,同時,本席也命令將聆訊押後至2025年10月10日,再根據雙方的證據來判決這申請。
15. 根據第三原告人於2025年10月10日的第二份誓章,被告人沒有根據強制性禁令及該名令委任有關認可專家或提交滿意認證書。
16. 被告人沒有出席2025年10月10日的聆訊,至今沒有存檔或送達任何反對誓章。根據原告人大律師所指,漏水情況仍然持續。
法律原則
17. 藐視法庭的法律原則是長久定立,是一個三階段的測試,第一,須釐定有關法庭命令的含意及操作,第二,須決定被告人有否遵守就釐定命令的含意及操作,第三,考慮沒有遵守構成藐視法庭的行為,是否同時成立須受懲罰的的思想狀況。(Kao, Lee & Yip v Koo Hoi Yan (2009) 12 HKCFAR 830)
18. 藐視法庭的舉證標準也是長久定立,是需要以刑事案件標準,即是在沒有合理疑點證明被告人藐視法庭的行為,以及所需要的思想狀況。至於所需要的思想狀況,原告人並不需要證明被告是直接意指不遵守命令,只要證明a) 被告人明白什麼作為或不作為會構成藐視法庭 b) 這些作為或不作為不是意外造成的…被告人就算是聲稱已盡其力,也未必等於不作為是輕率,無意或意外的 (Romag Fasteners Inc v Kim Sang Jo (HCMP 1257/2010), 5 February 2013)
法律上的考慮
19. 法庭首先考慮釐定有關該命令的含意及操作,本席認為如以上第5及6段指出,該命令的含意及操作非常清晰。
20. 同時,被告人沒有存檔及送達任何證據顯示被告人有遵守強制性禁令及該命令,沒有提出證據顯示她有委任有關認可專家,當然也沒有交出專家頒發的滿意認證書。相比原告人作出的證據,在沒有合理疑點證明被告人是沒有遵守強制性禁令及該命令,導致藐視法庭。
21. 至於被告人是否有需受懲罰的思想狀況,如以上所指,法庭於2025年7月28日的聆訊時,已清楚解釋強制性禁令及該命令 (被告人亦沒有提出不明白強制性禁令及該命令的操作或含意),也清楚解釋藐視法庭的種種後果。顯而易見,被告人清楚明白什麼作為或不作為會構成藐視法庭,也沒有提出任何證據顯示這些作為或不作為是意外造成的。因此,在沒有合理疑點下,本席判決被告人是有需受懲罰的思想狀況。
22. 因此,本席判決被告人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藐視法庭罪成。
第一至第三原告人:由鄭依明林穎璇律師行的鄭依明律師代表
被告人:沒有律師代表,並缺席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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