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澍財
香港特別行政區
[2024] HKCFI 2262
HCMA 480/2023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申請終審法院上訴許可之證明書
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23年第480號
(原東區裁判法院交通違例扣分傳票2019年第1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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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案書
1. 申請人經審訊後被裁判官裁定一項「違例駕駛達15分����取消駕駛資格」傳票罪名成立,違反香港法例第375章《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第8條。申請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本席於2024年3月18日駁回其上訴,詳情可見於當日的判案書。
2. 申請人現提出動議通知書,要求法庭作出頒令,證明有關案件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申請人指出該案涉及的法律觀點如下:
(1) 暫委裁判官訂定申請人出庭日期不正確,致令書記官通知不到申請人,故該天沒有出庭而判罰被告人付堂費300元。 (2) 案件聆訊時間太長,申請人經常處於不公平狀態下聆訊,得不到公正的裁決。 (3) 傳票內項目1及4,控方沒有提供足夠證據指控申請人有犯罪。
(1) 暫委裁判官訂定申請人出庭日期不正確,致令書記官通知不到申請人,故該天沒有出庭而判罰被告人付堂費300元。
(2) 案件聆訊時間太長,申請人經常處於不公平狀態下聆訊,得不到公正的裁決。
(3) 傳票內項目1及4,控方沒有提供足夠證據指控申請人有犯罪。
答辯人的回應
3. 答辯人指出,申請人提出的所有觀點均涉及事實的爭議,並非法律觀點,法院已逐一處理,更遑論是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因此,並不符合《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的規定,法院應拒絕向申請人發出證明書。
本席的考慮
4. 申請人的申請是根據香港法例第484章《香港終審法院條例》第32(2)條所作出的,有關條例指出「除非上訴法庭或原訟法庭(視何情況而定)證明有關案件的決定是涉及具有重大而廣泛的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或顯示曾有實質及嚴重的不公平情況,否則終審庭法院不得給予上訴許可」。
5. 就上述申請人所提出的各項法律觀點,明顯地,只是關乎申請人以往因其缺席聆訊而被判訟費,以及個別案件的處理,而其違例事項亦已被相關的證明書所證實。無論如何,這些情況只屬個別案件的事實裁定,並不涉及任何具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觀點,因此不符合發出證明書的條件,本席拒絕其申請。
答辯人:由律政司高級檢控官李希哲先生代表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