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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625/2018
[2018] HKDC 153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8年第6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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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馬淑蓮女士,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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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頌然先生,由翁宗榮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dangerous drugs)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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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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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承認一項「販運危險藥物」罪。
案情
2. 於警方反毒品行動中,被告人被觀察到從涉案單位步出,警方上前截查及於單位內搜出:—
(i) 一個膠袋,載有內含16.9克可卡因的23.6克固體(“證物1”);
(ii) 5個膠袋,載有內含8.51克氯胺酮的10.2克固體(“證物2”);
(iii) 一個帶有微量可卡因的電子磅;
(iv) 超過200個可再封口空膠袋;
(v) 一張港幣20元銀行紙幣,表面沾有微量可卡因。
3. 另外,從被告人之手提電話之文字及語音紀錄中亦有被告人和他人商討售買毒品之事宜。上述毒品總值為港元34,386。
求情及判刑
4. 被告人現年22歲,未婚。
5. 被告人過往有2項刑事紀錄,其中一項亦為販運危險藥物,於2014年被判處48個月監禁。
6. 求情指,被告人經過對上一次入獄後,本亦已得到教訓,打算重新做人,但鑑於年少喪父及母親之溺愛下不懂表達自己,而和母親就工作就業一事鬧得不快,繼而搬出自住,結果不幸重遇損友,而為了貪圖找快錢,而再度踏上販毒之路。本席亦已考慮了辯方之陳詞,所呈上之求情信件,特別是被告人坦白承認控罪。
7. 本席留意到被告人還年輕,希望他正如他的代表大律師之言,今次事情之後,真真正正改過自身,重新做人,不要再讓他的母親失望。
8. 本案涉及2類分別為16.9克可卡因及8.51克氯胺酮,本席認為應以綜合方式(Combined Approach)去考慮量刑較為恰當。
9. 而涉案之可卡因無論在份量和嚴重性上亦大於氯胺酮,本席於量刑時亦以可卡因作為首要量刑考慮,考慮了所有因素,本席以5年3個月作起點,就8.51克氯胺酮而言,本席亦把刑期增加6個月以反映這點,就本控罪以5年9個月為量刑起點,扣減三之一,故判處3年10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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