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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C 285/2011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刑事司法管轄權
案件重審申請
刑事上訴案件2011年第285號
(原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刑事案件2010年第3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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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答辯人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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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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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
(被告人) |
宋沛傑(SUNG PUI K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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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張舉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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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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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張澤祐 |
| 聆訊日期: |
2012年11月30日 |
| 判案日期: |
2012年11月30日 |
裁決書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楊振權頒發上訴法庭裁決書:
1. 2012年10月10日,本庭批准被告人(宋沛傑)就其強姦罪的定罪裁決提出上訴。本庭裁定他上訴得直,並撤銷其定罪的決定及相關的判刑。
2. 案件的詳情及本庭的裁決理由已在本庭在2012年10月25日頒下的判案理由書詳細列出,故不需再贅述。
3. 簡而言之,本庭認為原審法官沒有就“X”在醉酒前是否有向被告人表示要被告人陪她一事,向陪審團作出適當引導,令有關定罪裁決變得不穩妥。
4. 控方現根據《刑事訴訟條例》第83E條向本庭申請重審命令。透過駱應淦資深大律師和王耀輝大律師,被告人反對控方的申請。
5. 法庭是否下令案件重審是酌情權的決定,而作出決定時法庭必需平衡有關因素,確保控辯雙方都能得到公正的裁決。
6. 將犯有罪行的人士繩之於法是符合公眾利益的,但這並非是決定應否頒令重審要考慮的唯一因素,法庭亦同時要將有關證據的強弱、被告人已服的刑期長短及他可能要面對重審的困擾等因素考慮在內。
7. 控方針對被告人的強姦指控只是建基在“X”的證供上。
8. “X”和被告人曾經是男女朋友,而雙方曾多次有性行為。兩人分手後,仍有聯絡,包括維持性關係。
9. 被告人指“X”在案發當晚曾要求被告人陪伴她。“X”表示當晚自己“事後斷片”,故不知道是否有向被告人作出過上述要求。
10. 駱資深大律師指在上述情況下,控方的證據一定不足以導致被告人有罪的裁決,故被告人並非是因為技術理由,才令其上訴得直。
11. 本庭不同意駱資深大律師的立場,即使“X”曾要求被告人陪伴她,顯示她願意甚至希望和被告人發生性行為,亦不表示她是願意或接受被告人在她醉酒及不省人事的情況下兩次和她性交,也不表示被告人一定認為“X”同意在醉酒及不省人事下和他性交或他並非罔顧“X”是否同意性交。
12. 但本庭同意“X”“事後斷片”一事會削弱將被告人定罪的機會,特別是完全沒有任何其他證據支持控方的立場時。
13. 本庭亦考慮到被告人已將其答辯理由及說法披露,故如案件重審,“X”會知悉被告人的立場及說法。
14. 案發至今已有約兩年半,而被告人更已服刑近15個月,該刑期等同近2年的判刑。
15. 考慮過上述有關因素後,本庭不認為應行使酌情權下令案件重審。因此,本庭駁回控方的重審申請。
(張舉能)
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
(楊振權)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
(張澤祐)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答辯人: 由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代表。
申請人(被告人):由劉林陳律師行轉聘資深大律師駱應淦及大律師王耀輝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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