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HKDC 137 · DCCC 472/2017
DCCC 472/2017
[2018] HKDC 13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4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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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控罪
1. 被告人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
答辯
2. 被告人認罪、同意案情,被定罪。
案情
3. 被告人是受害人的前度男朋友。於2014年10月分手,被告人搬離上址。受害人多次要求被告人交回她住所的鎖匙,但被告人一直未有歸還。
4. 在本案的關鍵時間,受害人發現單位內衣櫃的首飾盒內一隻價值63,935元的勞力士錶不見了。期間單位的大門、鐵閘鎖等均妥當地鎖上。在當日較後時間,被告人將該隻手錶在一間當鋪典當了4萬元。警方稍後從當鋪撿取該隻手錶,受害人確認該隻手錶屬於她。
被告人的背景
5. 年29歲,單身,與父母同住,為酒吧調酒師。他以往的刑事紀錄良好。
量刑
6. 本席考慮以下各點:—
(1) 本案涉及民居的入屋犯法罪; (2) 辯方求情各點及呈上的求情信; (3) 被告人紀錄良好。
(1) 本案涉及民居的入屋犯法罪;
(2) 辯方求情各點及呈上的求情信;
(3) 被告人紀錄良好。
延誤檢控
7. 被告人於2016年1月被捕,而受害人於同年2月已認出被告人,但最終於2017年5月才首次帶被告人上法庭。期間,被告人一直接受警方的保釋,為期大約十五個月的時間。法庭認為,本案並非複雜的案件,不知為何需要用十五個月時間,才將此案件帶上法庭。就這點,控方也沒有特別解釋。法庭考慮過,某程度上,這構成延誤的情況。
判刑
8. 根據AG v Lui Kam Chi([1993] 1 HKC 215)一案,上訴庭已經作出了涉及民居的入屋犯法罪的量刑指引,是3年監禁。
9. 本席考慮過本案的案情,屬民居的入屋犯法罪,被告人的背景,及本案的情況,本席以3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被告人即時認罪,可獲三分之一的扣減,刑期減為2年。
10. 本席進一步考慮過,本案有延誤情況,酌情寬減1個月。
11. 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1年零11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