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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MP 96/20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等法院雜項案件2012年第96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院民事訴訟2000年第75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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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內庭聆訊
聆訊日期: 2012年3月7日
判案書日期: 2012年3月9日
判案書
1. 申請人鄭燕芳要求法庭給予她逾期上訴許可,令她能上訴HCA7589/2000案中,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任懿君於2000年10月19日頒布的判決。
2. 在該案中,鄭女士是原告人,她向社會福利署提出訴訟,理由是有三名自力更生的社區服務者曾在鄭女士在場時赤裸上身,鄭女士認為是性騷擾,所以提出訴訟。
3. 被告人申請剔除該訴訟,獲聆案官批准。鄭女士提出上訴,但被任法官駁回,理由載於2000年10月19日頒布的判案書。
4. 2012年1月16日 (即任法官頒發命令11年後) , 鄭女士擬上訴任法官的命令,要求本席延展提出上訴通知書的時限。當時有關時限是14日。
5. 由2000年10月至2011年12月這11年來,鄭女士都沒有提出上訴,而她亦沒有提出任何合理的延誤理由。本席認為,單憑這一點,鄭女士的申請應被拒絕。但為求全面性,本席亦考慮了鄭女士所提出上訴理由的是非曲直。
6. 鄭女士所提出上訴理由如下:
「1. 被告社會福利署是知悉本人鄭燕芳是國際公約律法令實權體律法令執行的掌陀人, 要本人鄭燕芳面對三名赤裸上身的男子性騷擾, 令使本人鄭燕芳失去掌陀人的身份。2.一日內三名赤裸上身的男子作出性騷擾(均是自力更生之社區服務者), 足以證明社會福利署單方面摧毀國際律法。」
7. 本席考慮了終審法院就鄭女士同類案件的判決(FAMV28/1999 ,FAMV3/2000, FAMV28/2000) ,這些案例對本席有約束力。本席認為根據這些案例,聆案官及任法官剔除HCA7589/2000申索是正確的決定。另外,任法官有權行使酌情權根據 Grepe v Loam (1888) 37 Ch D 168 案例,命令原告人除了獲得法庭許可,不得存檔其他申請或文件。上述上訴理由言不成理, 本席看不到鄭女士的擬上訴有任何成功機會,因此本席駁回申請。
8. 雙方同意根據法庭一貫做法, 訟費由勝方所獲。本席命令原告人(鄭燕芳)需要支付被告人本申請的訟費。被告人可在本判案書日期起計14天內以書面形式向法庭及對方提交簡易程序評估訟費的清單,原告人(鄭燕芳)如對上述清單的項目及/或數額有所異議,必須在收到上述清單之日起計的14天內以書面形式向法庭及對方提出,法庭之後會以簡易程序評估訟費。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 親自應訊
被告人: 由律政司高級政府律師陳海翔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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