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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19/2025
[2026] HKDC 41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8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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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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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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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偉杰 LIU Wai-ki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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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范信恩先生,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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龐運龍先生,由陳鄧郭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1] 至 [3] 入屋犯法罪(Burgla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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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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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三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
2. 控方案情指出,被告曾經與女事主(控方第一證人)在同一辦公室共事兩年半,直至控方第一證人於2024年12月29日離職。
3. 案發期間,控方第一證人與母親住在屯門兆康苑兆傑閣一單位(單位)。2024年12月31日,控方第一證人與母親及男友(控方第三證人)前往內地旅遊,打算在2025年1月10日回港。
4. 2024年12月29日,控方第一證人出發前將一套鎖匙,包括單位的鐵閘鎖匙及大門鎖匙交給控方第二證人,請他於控方第一證人外遊時到單位餵貓。
5. 2025年1月5日下午3時許,控方第二證人到達單位餵貓,入內後見到一個黑色背包,懷疑另有他人身處單位內。他發現廁所被鎖上,於是叫廁所內的人出來。被告從廁所走出來。控方第二證人認得被告是控方第一證人的前同事。控方第二證人與被告對質。被告聲稱是控方第三證人將單位的一套鎖匙交給他,以便餵貓。
6. 控方第二證人隨即透過WhatsApp將情況告知控方第一證人。控方第一證人回覆說,從來沒有准許被告到單位,亦沒有人將單位的鎖匙交給被告。控方第一證人致電控方第二證人,要求與被告對話。當控方第二證人將電話給被告聽時,被告沒有回應控方第一證人的質問。控方第一證人隨後透過WhatsApp致電被告。控方第二證人見到被告的電話響起,但被告沒有接聽。控方第一證人亦發現單位的閉路電視電線被拔掉,叫控方第二證人重新接駁。之後,控方第一證人透過閉路電視再次質問被告。最終,控方第一證人透過WhatsApp致電被告。被告承認趁控方第一證人將鎖匙遺留於辦公室時取走她的鎖匙。被告被要求把單位的鐵閘鎖匙及大門鎖匙交給控方第二證人,之後被告離開單位。
7. 2025年1月10日,控方第一證人返回單位。她離開單位外遊時,睡房是鎖上的。在她返回單位後,發覺睡房門鎖被人打開,內𥚃被搜掠過。經翻看單位內的閉路電視,她發現被告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進入單位3次,時間如下:—
(1) 2024年12月31日下午2時許;
(2) 2025年1月4日上午11時34分左右;及
(3) 2025年1月5日下午2時52分左右。
8. 被告每次進入單位後,都會先拔除閉路電視電線。
9. 2025年1月11日,被告人被拘捕,在現場警誡下,被告承認在辦公時間在辦公室偷了控方第一證人的鎖匙,並在辦公室附近的鎖匠配匙,之後被告用這些鎖匙到控方第一證人家中偷她的內衣褲。
10. 經搜屋後,在被告的衣櫃內發現屬於控方第一證人所擁有的兩條內褲及一件內衣。這些衣物都放在控方第一證人睡房內的床邊。
11. 被告在錄影會面中承認以下事項:2024年12月,被告於午飯時間在辦公室翻尋控方第一證人的袋,從袋內偷了控方第一證人的鎖匙,再拿去配了一套鎖匙。被告亦在辦公室翻尋控方第一證人的抽屜,找到對方的信件,得悉對方住址。被告聽說控方第一證人會在2024年12月31日至2025年1月10日期間外遊。2024年9月或10月初,被告聽聞控方第一證人會辭職的消息後,於是打算偷取鎖匙用作爆竊。2024年12月31日下午2時左右,被告首次用鎖匙進入單位,打算偷控方第一證人的個人物品。但因為睡房門鎖上,所以當天沒有偷東西。被告每次進入單位都會先拔除閉路電視的電線,離開前才重新接騻。2025年1月4日,被告再次進入單位,在內翻尋物品,在客廳抽屜內找到睡房鎖匙。被告打開睡房門鎖,搜掠睡房,偷去涉案內衣褲。2025年1月4日,被告在單位逗留約一小時。2025年1月5日下午2時52分左右,被告再次進入控方第一證人住所,試圖偷竊更多控方第一證人的個人物品,但在當日下午3時左右,被告聽到控方第二證人開門,於是立即走進廁所。
12. 兆康苑兆傑閣的閉路電視亦拍攝到被告在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月4日及2025年1月5日進入該大廈。
求情理由
13. 38歲的被告在內地出生,未婚,1993年來港定居,中五程度,被捕前任職資訊科技人員。被告和家人關係良好。今天,被告的家人亦到法庭支持被告。被告在香港沒有刑事紀錄。被告坦白承認過錯。辯方呈上10封由被告和被告家人、親友所撰寫的求情信,亦呈上一些證書。
14. 辯方說本案案情有點特殊。被告性格較孤僻,對女事主有好感。被告以愚蠢的方式抒發對女事主的遐想以及解決自己的性衝動(見求情文件第22段)。被告所偷取的衣物並不貴重,亦願意賠償事主的損失。被告已經被還押一年多。被告仍然繼續進修,打算出獄後開辦模型代工生意。辯方希望法庭能夠從輕發落。
判刑
15. 被告在求情信中說他多年沒有異性朋友,對女事主視為心儀對象。被告說他後知後覺才明白自己的行為傷害了女事主。被告感到非常後悔,令家人傷心和失望,自己亦失去了自由。被告承諾出獄後安份守己,絕不犯錯,重新建立正確的價值觀。
16. 被告的母親在求情信中說她以沉重的心情寫這求情信。兒子並沒有在一個家庭穩定的環境中成長,母親亦沒有了解被告的內心感受,未有給予被告情感的引導。母親感到內疚,但承認她會輔導和支持被告重新做人。被告的姐姐、被告的妹妹、被告的妹夫的母親、被告的妹夫、被告妹妹的女性朋友、被告的叔叔以及朋友,都對被告有正面的評價,知道被告會痛定思痛,會做一個守法的人。被告只是一時糊塗,走上錯的路。
17. 一般而言,涉及住宅的入屋犯法罪的量刑起點是3年,刑期起點可因為有加重刑責的因素而有所上調,但亦會因為求情因素,以及個別案情而有所下調。
18. 就本案案情而言,被告是有預謀犯案。他偷了事主的鎖匙,再去配匙。被告找到事主的地址,以及知道事主會離港外遊的期間進入事主的住所。被告在進入單位之後,拔除單位內的閉路電視才在單位逗留,離開時再駁回,目的是消除證據。被告短期內連續三次入屋犯法,亦成功偷取女事主的私人衣物。
19. 如果控方第二證人沒有到達單位,這件事可能不會東窗事發,但這亦有可能引致被告干犯更加嚴重的罪行。例如在某一日,被告再用鎖匙進入單位,而剛巧女事主亦在單位出現,後果如何則不得而知。
20. 但本席只能夠以同意案情作為判刑基礎。被告沒有刑事紀錄,本席亦相信被告是一時情感衝動,而對心儀的女事主作出愚蠢的行為,以滿足一己的幻想。本席亦相信被告在家人強而有力的支持下,不會再重犯。被告會痛定思痛,重新做人。因此,本席打算從輕發落,以2年半(30個月)為起點,被告一早認罪,可以得到全數三分一刑期扣減。實質上,被告人贓並獲,亦有閉路電視的證據,控方可謂證據確鑿,被告認罪以求減刑實屬明智之舉。因此,本席判被告入獄20個月,三項控罪判刑同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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