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C 636/2022
[2023] HKDC 90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636號
---------------------------------
---------------------------------
|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韓蘊善女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秦淑君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偉斌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判刑理由書
---------------------
1. 於2022年4月11日晚上九時許,被告人伸手穿過窗戶開啟了其鄰居單位金屬大門的滑輪彈簧匙後,進入該單位搜掠。其時該單位的住客透過有提示功能的閉路電視設備,得知有人爆竊其居所而報警。事後確認被告人在該單位取走3,000元人民幣及現金港幣8,020元。
2. 警方調查之下識別出被告人,予以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之下承認有干犯上述入屋犯法罪,並解釋她犯案的手法。被告人更表示當時她欠債,所以把別人的金錢偷來還債。
3. 根據上述案情,被告人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在其認罪及承認案情之下,並裁定罪名成立。
4. 入屋犯法罪行如果涉及民居,在沒有令案情更為嚴重的情況而得加刑之下,應處監禁,量刑基數為3年(見吳偉興(譯音)一案[2003] 2 HKLRD 338)。
5. 被告人爆竊的是其鄰居的住宅。當時單位內沒有人,沒有對事主造成恐慌。這是一宗常見的入屋犯法罪。被告人沒有使用工具,沒有造成破壞,這並非減刑因素,但亦非加刑的理據。
6. 被告人代表律師指出被告人自願認罪,可見她是真誠懊悔。辯方律師更列舉了一些個案,謂若控方證據不足之下被告人自然認罪可以得到額外扣減。但於本案中,本席看不出有甚麼特別之理由要特別扣減:雖然本席同意控方並無其他證供顯示被告是盜竊者,但被告是在當時警方調查之後,鎖定其身分而予以拘捕。這不是一個被告人自動投案的情況,所以並不是減刑理由。
7. 本席考慮過被告人親手書寫的求情信,以及被告人代表律師之求情大綱:被告人在港出生,未婚,現年36歲,曾經有兩次與不誠實控罪有關之定罪紀錄,惟不涉及入屋犯法罪。本席不會因為被告人干犯其他控罪而特別加刑。雖然控方指出被告人是在他案被捕保釋期間犯案,但本席決定不以加刑。
8. 綜觀被告人犯案的情況、被告人個人的身世,本席認為當中並無有效之求情理據可以特別酌情寬大處理。本案唯一有效的量刑減刑理由是被告人認罪;根據上訴庭的指引,本席把應處之36個月監禁下調至24個月,即時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