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C 1372/2024
[2025] HKDC 16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4年第1372號
----------------------------
----------------------------
|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周亦樂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王耀輝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禤張律師行延聘,代表被告人 |
---------------------
判刑理由書
---------------------
序言
1. 被告人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及同意其案情而被裁定罪成。
控方案情
2. 於2023年1月控方第一証人在居住於嘉湖山莊時認識了當時任職嘉湖山莊清潔工的被告人。於同年10月,控方第一証人以1,200元聘用被告人助她搬屋(即控罪地址),然而因搬運中遺失螺絲而起爭端,自此再沒聯絡。
3. 於2023年10月26日早上7時50分左右,控方第一証人出門上班。同日晚上約11時10分回家,發現掛鎖及木門被撬開,劏房內的一個透明袋不見了(內有15,000元港幣,7,000元人民幣及一條價值10,000元的金頸鏈),而房內亦有搜掠痕跡,及後報警處理。而房間維修費約1,000元。
4. 警方及後翻看大廈閉路電視,發現被告人於2023年10月26日下午12時46分在大廈出現,乘升降機上樓,並逗留至下午1時38分。
5. 於2024年5月25日,被告人經羅湖管制站回港時被拘捕。
警誡下的說法
6. 被告人承認進入涉案單位及進行報復性破壞。
7. 被告人指是報復年初替控方第一証人搬家而遭到責罵。
指控
8. 被告人同意事發時作為侵入者進入涉案劏房並偷取了案中被盜財物。
求情及判刑
9. 被告人現年60歲,中三教育程度,過往有2段婚姻,但已離異。每段婚姻各有一兒子。小兒子現年19歲,並在國內就讀大學,被告人每月也給予3,000元予小兒子作生活費。被告人被捕前從事散工清潔工謀生。
10. 被告人稱因希望向控方第一証人展開追求,並答應替其搬家,怎料卻換來了被罵,報酬也沒取得,故才愚蠢及不理智地作出破壞,犯下本案。
11. 就入屋犯法罪而言,針對住宅是3年起點,本席同意如辯方所言,除被告人過往有7次同類紀錄外,並沒有如Cheng Wai Kai[1]一案中所提及的加刑因素存在。比如說用了重刑工具,多於1人犯案又或犯案人是專業入屋犯法者等。
12. 承前述,被告人過往曾有14項定罪紀錄,7次相同,理應上調刑期,但考慮到辯方所言,被告人最後一次犯案已是2008年,那次亦是入屋犯法罪,換言之,過往10多年間被告人已腳踏實地做人,今次再犯,本席接納只是愚蠢及失去理智,本席不打算上調起點,以36個月為起點,認罪扣減三分一,判處24個月監禁。
[1] HKSAR v Cheng Wai Kai CACC 338/2007,CACC339/20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