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滿波
袁疊足
HCMP 1401A/2009
HCMP1401/200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司法管轄權
高院雜項案件2009年第1401號
(擬上訴的原本案件:高院雜項案件2007年第2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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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
判決書日期:2009年9月30日
判 決 書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 本庭在2009 年8 月19 日撤銷原告人延展上訴時限的申請 ,並頒令他支付被告人的訟費 。按本庭的指示 ,原告人在2009 年8 月25 日在法院存檔了訟費陳述書。然而被告人沒有按指示,在其後的21 天內作出書面回應。
2. 被告人提交的訟費陳述書顯示被告人的訟費總數為30,982 元。經審閱後,本庭認為應作出下列扣減:
(1) 項目B2:訴訟人員辦理的事宜 就此項目,一般每次收費為100 元。因此7 次的費用應是700 元,而非970 元。 (2) 項目C3:與大律師聯絡 項目D1和D2:準備和閱讀文件 是次申請所涉的文件並不多,當中大部份是在原訟法庭審訊時的文件。而且,申請亦不涉及複雜的論據。本庭認為律師用1.92 小時與大律師聯絡 ,另外花上2.59 小時準備和閱讀文件是過長。本庭認為與大律師聯絡的時間應減為1 小時,而準備和閱讀文件應減為2 小時。因此C3 項的收費由5,760 元減為3,000 元,而D1和D2項分別由4,020 元和3,750 元減為每項3,000 元。
(1) 項目B2:訴訟人員辦理的事宜
就此項目,一般每次收費為100 元。因此7 次的費用應是700 元,而非970 元。
(2) 項目C3:與大律師聯絡
項目D1和D2:準備和閱讀文件 是次申請所涉的文件並不多,當中大部份是在原訟法庭審訊時的文件。而且,申請亦不涉及複雜的論據。本庭認為律師用1.92 小時與大律師聯絡 ,另外花上2.59 小時準備和閱讀文件是過長。本庭認為與大律師聯絡的時間應減為1 小時,而準備和閱讀文件應減為2 小時。因此C3 項的收費由5,760 元減為3,000 元,而D1和D2項分別由4,020 元和3,750 元減為每項3,000 元。
項目D1和D2:準備和閱讀文件
是次申請所涉的文件並不多,當中大部份是在原訟法庭審訊時的文件。而且,申請亦不涉及複雜的論據。本庭認為律師用1.92 小時與大律師聯絡 ,另外花上2.59 小時準備和閱讀文件是過長。本庭認為與大律師聯絡的時間應減為1 小時,而準備和閱讀文件應減為2 小時。因此C3 項的收費由5,760 元減為3,000 元,而D1和D2項分別由4,020 元和3,750 元減為每項3,000 元。
3. 上述2 項的總扣減是4,800 元(270 元 + 2,760 元 + 1,020 元 + 750 元)。故此被告人循簡易程序評估後可獲付的訟費是26,182 元(30,982 元- 4,800 元)。
4. 本庭因此頒令:原告人須支付給被告人的訟費為26,182 元。
(袁家寧)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朱芬齡)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原告人: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由鄒偉雄律師行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