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624/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6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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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1. 2016年5月8日凌晨,警察在青衣長青邨巴士總站見被告於電話亭附近形跡可疑,上前向被告表露身份及搜查,被告身上的斜孭袋內有一包粉末,重188克,內含5.36克氯胺酮。
2. 經警誡後,被告說有人以$500和來回的士費作代價叫他將該包氯胺酮由紅磡帶到長青邨巴士總站。被告身上另有$572及手提電話。被告於被拘捕後及在錄影會面中均重申是替人運送氯胺酮。
3. 警方估計該包氯胺酮巿值$24,628。
4. 被告現年22歲,中三程度,與父母及姊姊同住,有一項刑事記錄,與毒品無關,犯案是因一念之差想賺快錢,被捕前是廚師,月入$14,000,有一年半工作經驗,計劃服刑後繼續向這方面發展。
5. 上訴庭在律政司訴許守城[2009] 1 HKLRD 1案例就氯胺酮定出量刑指引,販運1至10克者刑期為2至4年監禁。
6. 本席以2年6個月作為量刑基準,被告認罪可獲減刑三分之一,除此別無求情因素,刑期是1年8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