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彥伊(原名周延浩) - 中西医診療所医師 - 東主
余敏奇 - 香港特區 - 區域法院 - 署理司法常務官
DCCJ 4103A/2014
DCCJ4103/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民事訴訟2014年第41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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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書
1. 周女士提出本案,針對當時任職區域法院署理司法常務官的余法官在DCDT 2010/2003和DCCJ 2256/2003履行審判職責時所作的命令,向余法官提出申索。
2. 周女士曾要求登錄判她勝訴的判決,但被聆案官拒絕。聆案官繼而剔除周女士的申索陳述書及撤銷案件,以及命令她須支付本案訟費。
3. 周女士不服聆案官的決定,提出上訴。本席於2015年1月20日頒下判決書,駁回周女士的上訴,並命令她須支付3,000元訟費。
4. 周女士現提出以下申請:
「反對其秘書向原告人收取不合理的訟費,須判待決案敗訴方-支付訟費。......見狀書710p補證據8p 現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四章提出:"動議-審判":或傳票-就文書錯誤導致的誤差可任何時間提出"動議-余敏奇的非法押記"由法院或傳票-加以改正"而無須上訴...... 補證據5p」(原文如此)
「反對其秘書向原告人收取不合理的訟費,須判待決案敗訴方-支付訟費。......見狀書710p補證據8p
現根據高等法院規則第四章提出:"動議-審判":或傳票-就文書錯誤導致的誤差可任何時間提出"動議-余敏奇的非法押記"由法院或傳票-加以改正"而無須上訴...... 補證據5p」(原文如此)
5. 周女士在支持申請的誓章只是重複早前提過的論點,本席已在判決書指出該等論點不妥之處,以及說明剔除周女士申索的原因。
6. 周女士沒有法律代表,她在傳票和誓章的陳述雜亂無章,她的口頭陳詞又亦是重複論點。按傳票上的陳述,周女士可能希望引用《區域法院規則》第20號命令第11條規則,要求本席修訂2015年1月20日的判決。但該規則只適用於「判決或命令中的文書錯誤,或判決或命令中因意外失誤或遺漏所引致的誤差」,本席的判決並不涉及文書錯誤或意外失誤 / 遺漏,該規則並不適用。
7. 正如代表被告人的張律師指出,倘若周女士不滿本席的判決,應該考慮申請上訴許可,向上訴法庭提出上訴;本訟案已被撤銷,訴訟經已完結,周女士不應再糾纏於本案的非正審申請當中。
8. 本席決定撤銷周女士的傳票,並命令她須支付被告人處理本傳票的訟費,簡易評定為2,890元。
原告人 :無律師代表
被告人 :由律政司政府律師張梓健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