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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878/2025
[2026] HKDC 31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5年第87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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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連普禧先生,為外聘大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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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樂雯女士,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郭浩賢,源而銘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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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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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被控3項盜竊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9條。被告人承認控罪及同意案情撮要,被裁定罪名成立。
案情撮要
2. 控罪一發生於2024年3月1日。當日中午約12時,DESI Anggraeni女士到香港小西灣富怡花園地下1-4號舖,一間名為“錢大媽”的食品店購物,當時她背着一個斜孭袋,袋內放有她的銀包,內有現金港幣500元、現金印尼幣100盾、她的香港身分證、兩張銀行提款卡及一張匙卡。
3. 購物期間,被告人靠近DESI女士,從後推了對方3次,過程中用外套遮蓋雙手打開對方的斜孭袋,將袋內的銀包偷走。稍後DESI女士在準備付款時才發覺斜孭袋被打開,裏面的銀包不見了,於是向警方報案。
4. 控罪二發生於2025年1月19日。當日下午約5時,莊女士到香港柴灣宏德居A座商場地下50號舖,一間名為“日新”的菜檔購物,當時她拿着一個環保袋,袋內放有她的銀包,內有現金港幣2,500元及兩張總值港幣1,400元的現金券。
5. 購物期間,被告人從後接近莊女士,用右手伸入莊女士的環保袋,拿走了莊女士的銀包後立即離開。稍後莊女士在付款時才發現她的銀包不見了,於是向警方報案。被告人其後被警方拘捕,在警誡下她承認因為貪心而偷竊了一個銀包。
6. 控罪三發生於稍早的2024年8月3日。當日被告人進入位於香港小西灣邨小西灣商場2樓211A號舖的惠康超級巿場,在貨架取了以下物品,包括1包糖、2樽茶、10包麵、9盒檸檬茶、2包薯片、2罐魚及2罐午餐肉。被告人沒有付款便打算離開,結果被職員截停,案件報警處理。警方到場後拘捕被告人,在警誡下她承認因為患病及沒錢而犯案。上述被盜竊貨品的總值為港幣161.5元。
7. 被告人現承認:
(a) 於控罪一的日期偷竊了屬於DESI女士的銀包及其載有的財物;
(b) 於控罪二的日期偷竊了屬於莊女士的銀包及銀包內的財物;及
(c) 於控罪三的日期偷竊了上述的超級巿場貨品。
輕判請求
8. 被告人現年71歲,已離婚,在香港出生及接受教育至小五。被告人育有4名子女,與丈夫早年離婚後獨力撫養子女,由於要照顧子女未能工作,因此一直領取綜援生活,現在子女已長大成人,各自建立家庭。被告人早年患有抑鬱症,近年亦患上關節炎,需長期配戴醫生處方的護膝舒緩痛楚。
9. 被告人過往共有24項刑事紀錄,幾乎全為盜竊的定罪,其中至少有11次為扒竊的紀錄。被告人自90年代起基本上每隔數年便因盜竊被定罪,絕大部份均被判處監禁,較新近的紀錄為2016年、2019年、2021年及2023年的紀錄,全部均為扒竊的定罪,最後於2023年被判處監禁16個月。
10. 辯方陳詞,被告人承認所有控罪,表達了她的悔意;辯方說被告人在還押時有深切反省,決心不會再犯。此外,辯方指被告人單獨犯案,手法簡單,沒有預謀。辯方同意被告人刑事紀錄較差,亦接受在繁忙地點犯案可以是加刑因素,不過希望法庭可採取較低的加刑幅度,讓年事已高的被告人可早日獲釋,重過新生活。
判刑考慮
11. 控罪一及二為典型扒竊罪,上訴庭早年已訂下量刑指引,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訴 Ngo Van Huy [2005] 2 HKLRD 1,就初犯者及沒有加刑因素的情況下,恰當的量刑起點為監禁12至15個月。
12. 本案被告人單單是扒竊的定罪已有11次,最新近一次定罪距離她干犯控罪一不足半年,形容被告人為積犯絕不為過。被告人在本案中接連犯案,干犯控罪二時更是在棄保潛逃當中,故此本案存在加刑因素。整體考慮後,法庭認為控罪一及二的合適量刑起點均為監禁18個月。
13. 控罪三為典型店舖盜竊,考慮到被告人差劣的刑事紀錄,法庭以監禁6個月為控罪三的量刑起點。
14. 被告人適時認罪,可得三分一扣減,因此各項控罪的判刑分別如下:
(a) 控罪一:監禁12個月;
(b) 控罪二:監禁12個月;及
(c) 控罪三:監禁4個月。
15. 最後是總刑期的問題。整體考慮後,顧及被告人年紀較大及健康狀況,法庭命令控罪二刑期中的6個月監禁,及控罪三刑期中的2個月監禁,與其他控罪的刑期分期執行,其餘全數同期執行。因此,被告人的總刑期為監禁20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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