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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85/2016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6年第3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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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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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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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木炎WONG Muk-yi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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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藻玉小姐,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陳偉彥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張昭婷嚴興鳳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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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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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承認一項入屋犯法罪,被判罪名成立。
2. 控方案情指出,涉案的單位是深水埗北河街百祥大樓3樓的四間劏房(A至D室)中的一間。2016年2月21日早上,租住D室單位姓黃的租客離開單位。翌日(2月22日)下午時分,另一名在B室姓張的租客,發現D室的鎖牌被撬開,而D室門外的閉路電視鏡頭亦被移動。張從其閉路電視錄像發現被告撬開3樓的共同鐵閘,然後持刀進入走廊,張於是報警。
3. 同日下午約2時44分,警員在前述樓層的走廊位置遇上被告。被告和警員有眼神接觸,後來被告便轉身向後樓梯方向跑,跟著向上樓層跑去。警員在3樓和4樓梯間,看見被告棄掉一支鐵錘和一支鐵鑿。警員在4樓梯間制服被告。
4. 警員在被告身上找到八隻手錶(當中三隻手錶由姓黃的租客確認)、一些餐刀和一把剪刀、$130元紙幣、硬幣總值$92.10元和$22.70元的人民幣。其後,姓黃的租客發現他放置在單位內的一副眼鏡、四隻價值由$20元至$30元不等的手錶、$50元至$60元的硬幣和一封載有$800元的利是不翼而飛。姓黃的租客亦確認,一把由他單位廳內發現的刀不是屬於他的。
求情理由
5. 被告現年35歲,中三程度,單身,聲稱是裝修工人,月入約二萬元。
6. 辯方說本案涉及的失物並不昂貴。被告承認控罪。
7. 在本席的查問下,辯方說從閉路電視所列印出來的相片(MFI1)顯示被告拿著一把生果刀,警方是在D單位外找到這把生果刀,並不是案情撮要第8段所提及的另外一把生果刀。辯方說被告拿著生果刀是用來撬東西,並不是用來攻擊他人,亦說在相關時段,有人把那鐵錘和鐵鑿交給被告。被告在入屋犯法前並沒有這兩件鐵器。
判刑
8. 因應案情以及被告手持生果刀的情況,本席查問控方為何不控告被告第12條的嚴重入屋犯法罪。主控在索取意見後,說控方已經考慮這個因素,因此仍然維持第11條入屋犯法罪的檢控。
9. 被告現年35歲,在內地出生,中三程度,有毒癮。從2005年,總共有十四項定罪,當中六項涉及毒品。被告在2016年2月22日干犯本案,但他在3月29日,因為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而被判入獄4個月。
10. 本案事主損失的財物價值並不高,但被告犯案則有加重刑責的因素。這當然包括他手持生果刀,以及在逃走時身懷兩件鐵器。當中亦可能涉及其他人士,但本席並不會作出任何的猜測。
11. 被告在2016年5月24日,在區域法院法官面前選擇不認罪,而本案因而排期審訊。最近,上訴庭在特區訴吳文南CACC 418/2014一案明確地頒令,干犯者遲來的認罪並不會使他們自動得到三分一的刑期扣減。但由於以往的慣例,本席在今次的案件會給予被告全部三分一的刑期扣減。
12. 一般而言,涉及住宅的爆竊案刑期起點是3年。被告成功得到一些財物,被告亦手持生果刀行事,在相關的時段亦身懷兩件鐵器。被告是在警員追截下被制服。這些都是加重刑責的因素。綜觀各項因素,本席以三年三個月為起點,因為被告的認罪而減至2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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