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CCC 493A/2014
DCCC 493/2014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4年第4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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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引言
1.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第3項控罪,即盜竊罪,罪名成立。其他控罪不成立。
2. 有關盜竊罪的案情顯示被告人在2014年3月8日在屯門建生邨的一間7-11便利店門外,偷了一份太陽報便離去,沒有付款。
被告人的背景及求情陳詞
3. 被吿人現年58歲,已婚,與妻子及2名兒子(25及27歲)一齊住。在1996年至2004年之間有6項刑事定罪紀錄,其中2項為爆竊罪4項為盜竊罪。現為裝修工人,月入2-3萬元。
4. 辯方求情時指出被告人已經10年沒有犯事,在2004年的盜竊案中也祗是被罰款$600,被告人在2014年3月8日被拘捕後,一直至2014年7月4日才獲得擔保,擔保金為3萬元。希望法庭輕判。
與判刑有關的案例
5. 在HKSAR v Chan Pui Chi [1999] 2 HKLRD 830一案中,上訴庭副庭長司徒冕指出多次犯案者的刑期應向上調整,以收阻嚇作用。
6. 在HKSAR v Ng Kin Nam, HCMA 340/2001一案中,上訴人有多次案底,偷了一對“Adidas”波鞋,認罪後被判入獄8個月,上訴後刑期被減為6個月。
7. 在HKSAR v Lam Wai Wa, HCMA 1078/2002一案中,上訴人有31個案底,其中11次與偷竊有關,他承認偷了2包共值$20的糕餅。被判4個月監禁,在上訴後刑期減為10個星期。
判刑
8. 被告人在本案中拿了報紙沒有付款便離去,被告人有多個有關偷竊的案底。刑期應向上調整以收阻嚇作用。但是本案被偷的太陽報只是值$7,而且被告已經由2004年起10年沒有犯案。
9. 本席考慮了本案的有關因素之後,決定判被告人入獄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