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ACV 473/2022, [2024] HKCA 54
原本案件[2022] HKCFI 3469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
民事上訴案件2022年第473號
(原本案件編號:高等法院憲法及行政訴訟2022年第1169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上訴法庭副庭長朱芬齡頒發上訴法庭判決書:
1. 本庭在2023年11月24日頒發判案書,駁回申請人的上訴,及命令申請人支付建議答辯人上訴的訟費,(但不包括建議答辯人2023年7月13日書面陳述的訟費),金額以簡易程序評估。
2. 根據本庭的指示,建議答辯人在2023年11月29日提交了訟費陳述書。申請人在2023年12月13日提交了反對書。
3. 申請人在反對書要求以口頭方式進行訟費評定。然而,本庭判案書第25段已表明會以書面方式評定訟費,這是循簡易程序評估訟費的一貫做法,既省時亦減省訟費。是次訟費評估沒有特殊情況需要偏離這一貫做法。
4. 就申請人提出的反對項目,本庭須指出下列幾項原則:
(1) 是次評定是按「訴訟各方對評基準」進行。在這個原則下,申請人(作為支付方)需要支付建議答辯人(作為收取方)在上訴中為維護其利益的所有必需的或適當的費用。
(2) 代表被建議答辯人的盧律師(LNM)在上訴進行期間,有接近20年執業資格,5,600元的每小時收費率是恰當的,沒有超越一般評定訟費的標準。至於潘律師(DP),在上訴進行期間,有2年執業事務律師資格,雖然他在此之前有9年執業大律師資格,鑑於建議答辯人有聘用大律師及本上訴涉及的文件和議題並不煩瑣複雜,他的每小時收費率應為3,200元。
(3) 按「訴訟各方對評基準」,每一單項工作只批予一名律師的費用,但每類工作可以涉及多於一名律師。按上述原則,3.1和3.2項(與客戶通信)及4.1項(參閱法庭文件)收取兩名律師的費用原則上可以接受,但是4.2項(預備行事通知書)只可以收取LNM的費用,因為屬於單項工作。
(4) 按「訴訟各方對評基準」,事務律師預備出席聆訊是必須和合適的工作。
(5) 本案大律師委聘書(brief to counsel)列出大律師收費金額,並註明金額包含準備書面陳詞及出席聆訊的費用,這項註明符合一貫做法,旨在明確說明大律師的書面陳詞(不管已提交或將會提交者)的費用已包括在委聘書列明的金額。因此,建議答辯人提交陳詞後才發出委聘書,這點沒有不當或可詬病之處。
(6) 鑑於本上訴涉及的文件及論據與原訟法庭聆訊時的文件及爭議點基本上相若,建議答辯人的代表律師在原訟法庭已參與訴訟,按「訴訟各方對評」基準,建議答辯人代表律師在2.2項(書記員出席)的收費以及3.1和3.2項(與客戶通信)及4.3項(預備案例典籍)所用時間應予以下調。此外,上訴聆訊維持約半小時,4.5項(出席聆訊)的時間亦應予以下調。
(7) 本上訴涉及的文件和議題並不繁複,按「訴訟各方對評」及一名合理稱職的大律師收費基準,5.1項(大律師費用)應下調至港幣70,000元。
5. 本庭經考慮建議答辯人的訟費陳述書及上述原則,把建議答辯人的訟費評定為港幣93,000元,當中包括大律師的收費。
| (朱芬齡) |
(區慶祥) |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副庭長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申請人:無律師代表,親自行事。
建議答辯人:由高李葉律師行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