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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592/201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7年第59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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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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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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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聯擁 |
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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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健東 |
第二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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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Mr Michael Leung,為外聘律師,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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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 Simon Ng Ka Chu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何梁律師樓延聘,代表第一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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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 Samson Hung,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李穎彰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第二被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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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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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兩名被告人在本席前承認一項共同面對的入屋犯法罪,遭爆竊的單位是一間獨立於麥當勞餐廳的麥當勞職員室。
2. 該職員室位於荃灣富麗花園商場地下的一間舖位,職員需透過密碼鎖進出單位,而附近樓宇的閉路電視拍得職員室外的情況。
3. 案情透露案發當晚(2017年5月8日),兩名麥當勞女職員把她們載有現金證件的背包放進職員室內,然後離開到麥當勞餐廳工作。翌日凌晨四時許,其中一位女職員返回職員室,發現她的背包不翼而飛,其後另一位女同事亦發現她的背包不見了,於是報警。
4. 閉路電視錄影片段顯示第一和第二被告人在凌晨時分出現並在職員室外徘徊,第二被告人在職員室外四處張望而第一被告人則進入職員室並於清晨二時半左右攜同兩個背包從職員室走出來。
5. 案發後第二天,警員在荃灣巡邏時發現第一被告人,於是上前把他拘捕。第一被告人向警員承認自己與第二被告人一起犯案,是第二被告人告知他職員室的密碼,他輸入密碼進入職員室盜取了兩個背包,事後獲第二被告人給予港幣$1,000作報酬。
6. 至於第二被告人,差不多事發後兩星期 (2017年5月22日),在葵興邨被警員拘捕。他向警員表示與第一被告人一起作案,他說是第一被告人提議去職員室盜竊,而他則負責「睇水」。
7. 案中被盜的物品未被起回,兩名女職員分別失去她們的身分證、回鄉證、銀行咭、幾百至$2,000多元的現金,而其中一位更失去其手機。
8. 第一被告人現年48歲,未婚,但與女友育有一名3歲大女兒,過往有9項刑事紀錄,當中兩項是盜竊罪行。
9. 律師指出被告人有濫藥的習慣,因今次的罪行已被戒毒所召回去,目前正在戒毒所接受治療。律師強調被告人過往並沒有相類同的案底,被捕後向警方坦白承認控罪,案中最大的求情因素就是他的認罪。
10. 至於第二被告人,他現年34歲,過往有12項刑事紀錄,當中兩項涉及不誠實罪行,分別爆竊和盜竊。爆竊罪早於1999年干犯,當時被法庭判處18個月感化;至於盜竊罪,在2002年被法庭判處教導所令。
11. 律師強調被告人都是在年青時犯下這些不誠實罪行,往後已有一段相當長的時間沒有干犯同類罪行,要求法庭不要視他為積犯。
12. 律師指出被告人有毒癮,但自從今年8月從戒毒所出來後已成功戒掉惡習。
13. 第二被告人已婚,育有一名11歲大兒子;太太與兒子在內地居住。被告人是自僱司機,從事這工作已有五、六年時間,月入萬多元。
14. 第二被告人每月給予妻兒金錢作家用,另外亦照顧年屆80多歲的外婆。外婆昨天也曾到法庭向被告人作出支持,律師說被告人早年已與父親失去聯絡,與母親關係疏離,因此與外婆的關係較為密切。
15. 律師強調雖然第二被告人的認罪並非適時,但仍要求法庭盡量寬大處理。
16. 在其信中,第二被告人表示外婆已年屆86歲,體弱多病,自己會振作重新做人,希望在她有生之年,給她一點照顧,望法庭從輕發落,他會好好珍惜這次機會。
17. 就這類罪行而言,涉及非住宅的爆竊,在無增加罪行嚴重性因素的情況下,考慮的量刑是30個月監禁。
18. 基於本案的案情,本席以30個月作為量刑起點;考慮到他倆是夥同一起作案,這是增加罪行嚴重性的因素,本席把量刑起點增加3個月至33個月。
19. 第一被告人的認罪是適時,他可獲得三份一的認罪扣減;至於第二被告人,他是在審訊的第一日才改口認罪,本席只打算給他五份一的扣減。
20. 在求情方面,其實除了他們的認罪外,基本上沒有其他有力的減刑因素。給予所述的扣減後,第一被告人判監22個月,而第二被告人判監2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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