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CCC 273/2022
[2023] HKDC 525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22年第273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
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
訴 |
|
| |
向碧輝 HEUNG Pik-fai, May |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出席人士: |
律政司檢控官鄭樹勳先生,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 |
余珮詩小姐,由郭浩賢,源而銘律師事務所延聘,代表被告人 |
| 控罪: |
販運危險藥物(Trafficking in a dangerous drug)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裁決理由書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 被告否認一項販運可卡因毒品罪,但承認管有這些毒品。經審訊後,本席的裁決理由如下。
2. 控方案情很簡單。2021年12月20日下午3時許,警員接報到被告在旺角奶路臣街11號7樓一間劏房(D3室)。當時被告精神激動,大吵大鬧。被告身穿外套和長褲,亦孭著一個LV黑色手袋。後來,警員制服被告,而在被告的手袋內找到涉案毒品。被告身上管有港幣4萬3千多元,而涉案的毒品市值約為$15,895元。
控方的證據
3. 控辯雙方以第221章第65C條同意下列事項(證物P1和P1A):
(1)2021年12月20日下午3時許,警員接報到奶路臣街11號7樓D3室處理一宗思疑精神病人士有暴力行為的案件。被告在這D3室內。
(2)到達D3室外時,被告拒絕開門,警員以這D3房間的房東所提供的鎖匙開門。被告把房門用電線綁著房內的廚房門,致使警員要用力推門進入。被告坐在房門的窗邊,並且仍然情緒激動和大叫。
(3)被告從窗邊被拉回床上,被告仍然頑強反抗,警員要合力制服被告及把被告反銬。
(4)在D3房間內,女警從被告的手袋(P2)內找到下列物品:—
(a)一包紫色利賓納糖包裝袋(P3),內有4個透明可再封口膠袋:—
(aa)第1個膠袋(P13),內有17包藍線透明可再封口膠袋,內有毒品(P6)及2包有紅線透明可再封口膠袋,內有毒品(P7);
(ab)第2個膠袋(P14),內有19包有藍線透明可再封口膠袋,內有毒品(P8);
(ac)第3個膠袋(P15),內有3包藍線可再封口膠袋,內有毒品(P9)、5包紅線可再封口膠袋,內有毒品(P10)及一個藍線空膠袋(P17)、一個紅線空膠袋(P18);
(ad)第4個膠袋(P16),內有40個紅線可再封口膠袋,內有毒品(P11);
(b)在手袋的拉鏈格中一個透明可再封口膠袋(P12)內有6包藍線透明可再封口膠袋,內有毒品(P4);
(c)一包有紅線透明可再封口膠袋,內有毒品(P5)。
(5)警員在D3單位內拘捕被告。被告被帶回旺角警署。警員從被告身上找到港幣$43,687.7元(P19)及一部電話(P20)。
(6)所有涉案的證物鏈並沒有爭議。
(7)政府化驗師的證書為P21,93個膠袋總共有14.69克固體,內含11.38克可卡因。
(8)2021年12月20日晚上8時許,被告自願進行錄影會面,該錄影會面光碟為P23,而中文謄本為P23A。
(9)涉案的可卡因在2021年12月的零售價值估計為$15,895元。
(10)涉案有關相片呈堂為P24(1)-(14)。
(11)涉案手袋(P12)屬於被告,內有被告的個人財物及涉案毒品。
(12)2021年12月20日下午4時許,警員搜查D3單位,並沒有發現可疑物品。
(13)警員在拘捕被告時,被告管有一些財物,包括身分證、提款卡、信用卡、銀聯卡、2張八達通、24條鎖匙、銀包、2隻戒指、1條珠鏈、1條金鏈。
(14)警員在進入D3單位時,發現被告滿面白色粉末。
(15)被告在2021年12月22日在大欖懲教所接受尿液檢驗,結果顯示可卡因呈陽性,該報告為P25。
4. 被告在2021年12月20日的錄影會面(P23)及謄本(P23A)當中較重要內容如下:—
|
項目 |
內容 |
|
35 |
(就在D3單位發生的事情)「唔知」 |
|
37 |
(就利賓納袋內的白色粉末)「都唔知」 |
|
45和47 |
(就搜出的$43,687.7元)「儲喺度,慢慢儲番喺度,自己啲錢」 |
|
75 |
(D3單位)「我租,喺度瞓覺,唱卡啦OK」 |
|
83 |
「長租,尋日返去瞓覺,好少在(單位)瞓覺」 |
|
89 |
(租金)「$4,000元」 |
|
93 |
「成2個月冇(在單位)瞓過覺」 |
|
97 |
「唔知發生乜事」 |
|
99 |
「唔知租咗幾耐」 |
控方第一證人 警員24056金濤偉
5. 他接報到達涉案單位。有人報警說有人用硬物撞擊另一單位。被告在其中一間劏房,即D3單位內,但拒絕開門。被告情緒激動,叫人不要逼她。警員叫房東開啟D3單位的房門。
6. 但被告把單位房門用電線綁在單位內廚房的房門。D3單位內部凌亂,被告坐在房內窗邊大吵大鬧。警員拿著盾牌。當時被告穿著外套和長褲,斜孭著一個LV手袋(P2)。
7. 後來,被告站在床上,警員叫被告冷靜。警員發覺被告面上有一些白色粉末,好似化了妝。後來,女警到場,向被告搜身,亦在被告的手袋內找到毒品。被告不時有反抗,並不想警員搜她的手袋。
8. 後來,警員搜查D3單位,但沒有其他發現。
9. 在盤問下,控方第一證人說他懷疑被告當時可能受毒品影響。被告說話有鄉音,加上情緒激動,因此不十分清楚被告所說的東西。
控方第二證人 女警24327林慧君
10. 她奉命到達涉案D3單位,得知有人因精神問題而有暴力傾向。到達時,被告已經雙手反銬,坐在床上,身穿西裝褸及長褲,斜孭著LV牌子的手袋。當時,被告情緒已經平復。那時被告沒有戴口罩,面上在鼻下方及嘴附近有白色粉末。控方第二證人懷疑被告那時受藥物影響。被告曾把身靠到牆邊,使控方第二證人難於搜她的手袋。被告稍後亦較為激動。
11. 後來,警員帶被告返回旺角警署。搜身後,從被告找到現金4萬多元。控方第二證人在手袋內亦找到被告的個人財物,包括電話。
12. 在控方完成舉證之後,辯方並沒有中段陳詞,而被告選擇不出庭作供。
13. 辯方準備了結案陳詞,指出被告不爭議身分及管有涉案毒品,但否認管有毒品作販運用途。辯方說「被告人毫無疑問於案發時濫用危險藥物,導致精神行為失常」(結案陳詞第14段),但辯方說控方沒有證據指被告販毒。辯方說毒品是被告自用的。被告身上的4萬3千多元是被告的儲蓄,以支付女兒的學費。款項的面值是5張$1,000元、75張$500元及9張$100元紙幣。辯方說疑點利益應歸於被告。
證據分析
14. 由始至終,舉證的責任在控方,被告並沒有舉證責任。另一方面,被告選擇不出庭作供,這是她的權利,本席不會亦不應因此對被告有不利的推論。但另一方面,被告不親自作供,這表示被告不能以第一身的證人身分去削弱或動搖控方的證據。
15. 不爭議的是,被告在相關時段情緒激動。辯方亦同意那時被告是受毒品影響。被告在被捕後的尿液檢驗報告亦顯示她對可卡因呈陽性。被告亦承認管有毒品作自用,以圖對販毒的控罪作出抗辯。
16. 問題是被告管有毒品、有吸毒習慣,並不能說她不會販毒。涉案的毒品並不是一大包,而是分成93個可再封口膠袋。從化驗師報告(P21),93包毒品中每一包的份量是0.16和0.15克固體,而可卡因的含量則由0.14克至0.09克不等。40包的紅線膠袋(P11),每包只有0.09克可卡因,是涉案毒品一包固體毒品含可卡因最低的。93個膠袋的毒品的包裝中有48包是紅線膠袋,而有45包是藍線的[見相片冊P24(6)-(10)]。警員在D3單位亦找不到吸毒工具,亦沒有電子磅,但在被告的手袋卻有2個空膠袋,藍、紅線膠袋各一(P17和P18)。
17. 被告在錄影會面的回應,特別是解說那部分,並不是證供。本席並不接納被告說那4萬多元的金錢是她儲蓄作為女兒的學費的說法。事實上,在會面紀錄上,被告亦沒有提及女兒的學費。4萬多元現金並不是小數目,被告被捕當日是12月20日,很快便是學校聖誕假期。本席不相信被告要在12月下旬交學費。被告亦應有銀行戶口,以免金錢被偷。辯方說這4萬多元包括5張$1,000元紙幣、75張$500元紙幣及9張$100元紙幣。
18. 控方並沒有直接證據或招認指被告販毒,但法庭可以在基本證據上作出唯一而合理而不可抗拒的推論。被告管有93個2種顏色線的可再封口膠袋,亦有2個空膠袋,涉案膠袋所含的可卡因的份量不盡相同。因此,本席認為唯一合理的推論是被告在販運毒品。她可能是拆家,可能是幫人帶貨,但這都是販運毒品。被告管有4萬多現金,亦大有可能是販毒得益,但本席會聽取控辯雙方的陳詞才作出決定。
19. 綜合各項因素,包括涉案毒品有93包、有紅、藍線的膠袋包裝、價值1萬5千多元、被告身上有4萬3千多元的現金、而涉案單位並不是被告晚晚居住的地方。本席裁定被告一項販運毒品罪罪名成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