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u Van Giang
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
[2025] HKCFI 1098
HCAL 1241/2022
香港特別行政區
高等法院
原訟法庭
憲法及行政訴訟2022年第1241號
申請司法覆核的許可 法官決定通知書(第53號命令第3條規則)
經;
考慮相關文件; 或 考慮相關文件及申請人在公開法庭作出的口頭陳詞;
高等法院暫委法官杜溎峰命令:
1. 批准申請撤回申請許可以申請司法覆核(以下簡稱「表格86」);及 2. 撤回申請許可以申請司法覆核
1. 批准申請撤回申請許可以申請司法覆核(以下簡稱「表格86」);及
2. 撤回申請許可以申請司法覆核
對申請人的觀察:
引言
1. 申請人於2022年11月10日以表格86發出通知書,針對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以下簡稱「該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以下簡稱「該決定」),申請司法覆核許可(以下簡稱「該許可申請」)。該決定駁回申請人針對入境事務處處長拒絕其所提出的免遣返聲請。
討論及結論
2. 申請人於2025年3月7日以誓章申請撤回其許可申請(以下簡稱「該撤回申請」),聲稱(i)申請人的撤回申請是出於自願;(ii)申請人現在返回其原居國家是安全的,因申請人的問題已經解決;(iii)申請人明白,如果其撤回申請獲得批准,酷刑聲請上訴委員會/免遣返聲請呈請辦事處作出的決定,駁回其針對入境事務處處長作出的決定的上訴,仍然有效;及(iv)申請人希望返回其原居國家。
3. 考慮到申請人在其誓章內所聲稱的情況,法庭信納申請人的撤回申請是出於自願;申請人明白,如果其撤回申請獲得批准,其許可申請可能會被撤回;該委員會作出的該決定即為最終的決定,且對申請人具約束力;及申請人可能會被遣返其原居國家。因此,法庭批准申請人的撤回申請,並給予其許可以撤回該許可申請。
日期: 2025年3月20日
即使法庭已給予許可,申請人及其法律顧問亦應謹記她們有責任在知道答辯人所提出的證據後,重新考慮她們的申請的成功機會。
(a) 把給予許可的命令和其他指示於法庭給予許可後14天內送達答辯人及法庭可能指定的有利害關係的各方(第53號命令第4A條規則)。
(b) 於獲得許可後14天內發出原訴傳票並依照第53號命令第5條規則把原訴傳票予以送達。
(c) 向其他每一方提供申請人打算在聆訊中使用的每一份誓章(包括支持覆核許可申請的誓章)的副本(第53號命令第6(5)條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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