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國偉
香港特別行政區
HCMA 442/2011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
刑事上訴司法管轄權
刑罰上訴
案件編號:高院裁判法院上訴案件2011年第442號
(原觀塘裁判法院案件2011年第8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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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馮驊
聆訊日期 :2011年8月2及12日
判案日期 :2011年8月12日
判案書
1. 上訴人何國偉在裁判官席前,承認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違反《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12章) 第19條;及「聲稱三合會社團成員」罪,違反《社團條例》(第151章) 第 20(2) 條,分別被判監禁6個月及2個月,分期執行。裁判官亦下令上訴人對傷者支付賠償金額10,000元。上訴人向原審裁判官申請覆核判刑被駁回,現針對判刑提出上訴。
案情概要
2. 上訴人因感情事件,襲擊女朋友之舊男友,以啤酒樽敲打男朋友頭部,並自稱黑社會追隨者。
3. 傷者頭頂2厘米裂傷;面部、胸部、背部瘀傷;膝頭擦傷及第6節頸椎裂傷。
裁判官的理由
4. 裁判官指事件乃感情糾紛,上訴人於一時衝動犯事。他自稱黑社會成員,但沒有加入。
5. 上訴人願意賠償10,000 元予傷者,但要求時間支付。裁判官指因判刑時仍未有作出賠償,不予考慮。
上訴理由
6. 上訴人要求即時支付賠償,作為減刑之考慮。
討論
7. 本席將案件押後兩週,以便上訴人向法庭繳存賠償款項。
8. 上訴人亦出示僱主信件,證明工作認真;而他父親亦替他求情,指家人現染上肺炎,須接受緊急治療,家庭經濟突變,望上訴人能及早釋放,支持家庭生活。
9. 代表答辯人的鍾律師指法庭可酌情處理。
10. 基於上訴人已作出賠償,本席將兩罪判刑其中一個月同期執行,即總刑期為7個月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