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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CCC 368/2019
[2020] HKDC 432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刑事案件2019年第36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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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席人士: |
歐陽巽熙先生,律政司檢控官,代表香港特別行政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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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震然先生,由法律援助署委派的衛氏律師行延聘,代表 被告人 |
| 控罪: |
有意圖而傷人(Wounding with inten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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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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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人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有意圖而傷人罪罪名不成立,但交替性控罪傷人罪,違反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則成立。
2. 案情為於2019年1月22日,凌晨時分,受害人馬X良與控方第二證人約定被告人在九龍藍田平田邨平旺樓外見面,商討受害人與控方第三證人(一名女子)及被告人的三角感情關係。受害人與控方第二證人首先到達。不久後,被告人衝過來,取出一支黑色性質不詳物件,約呎半長,從上而下正面襲擊受害人。受害人以左前臂成功擋格。受害人感到左前臂痛楚。被告人隨即以相同動作作出第二次的襲擊。受害人也成功擋格。但是,他隨即發覺左耳頂部受傷,正在流血。他急忙離開現場,跑回平旺樓某住宅單位。隨後有人報警。稍後警察及救護員到來,送受害人到醫院治理。
3. 受害人被診斷有以下的新近外傷:—
(a) 左耳耳廓後有一處3厘米的撕裂傷;及
(b) 左耳有一處2厘米的撕裂傷軟骨外露。
4. 受害人其後被送到耳鼻喉科縫合撕裂傷口共十數針。到今天,受害人間中亦感到少許痛楚。
刑事紀錄
5. 被告人有8次刑事紀錄包括四次與傷人有關的罪行。
經歷
6. 被告人現年38歲(案發時36歲),小學畢業,單身,與母親及妹妹同住在藍田平田邨。被捕時他是一名倉務員。
輕判請求
7. 以下是輕判請求的撮要。
8. 被告人的傷人刑事紀錄發生在1997至98年,距今已經有22至23年。希望法庭不放太大比重。被告人被捕前做倉務員月薪$13,000至$14,000。他是家中唯一經濟支柱。他將一半薪金交給媽媽。他今次干犯控罪與他一貫的人格不一致。他牽涉在內的感情問題現已塵埃落定,重犯機會低。他亦不是一名有暴力傾向者。他已經還押17-18個月,對他來說已是一個重大的教訓。
判刑
9. 有關罪行最高刑罰是三年監禁。此類傷人罪行,因事實基礎繁多,沒有量刑指引。
10. 本案的被告人預約受害人會面,帶同兇器,顯示有一定程度的預謀。受害人手無寸鐵,被告人則手持兇器襲擊,屬於不對等的襲擊。這等因素令本案有其嚴重性。幸好受害人的傷害不算特別嚴重,但到今天他仍繼續受舊患纏繞。本席認為須對被告人處以阻嚇式刑罰,同時阻嚇同道中人。
11. 本席認為一年半的監禁為適當的量刑基準,被告人不認罪,輕判請求亦沒有顯現有份量的輕判因素。所以,判刑沒得扣減。但本席亦不會因為被告人年代久遠的類同刑事紀錄而提升量刑基準。
(被告人請起立)
12. 因此,本席判處被告人監禁一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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