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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CMC 5437 / 2015
[2018] HKFC 87
香港特別行政區
區域法院
婚姻訴訟案件編號2015年第5437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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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審法官 : |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蘇嘉賢內庭聆訊(非公開) |
| 審訊日期 : |
2018年4月24日 |
| 判決日期 : |
2018年6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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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 案 書
( 更改贍養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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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這是由呈請人丈夫(以下稱為「男方」)所提出的更改贍養費的申請。
背景
2. 男方與答辯人妻子(以下稱為「女方」)於1991年在香港結婚,婚後育有兩名家庭子女,分別為現年23歲的兒子及現年20歲的女兒。兩名家庭子女均已經完成學業,有自己的工作。
3. 男方於2015年5月6日以分居1年及雙方同意為基礎申請離婚。法庭於2015年7月28日頒佈暫准離婚令及於2015年9月17日頒布絕對離婚令。
4. 於2015年7月28日,法庭於雙方同意下頒布以下命令︰
(a) 女兒的管養、照顧及管束權頒予女方,而男方獲批予合理探視權;
(b) 男方須向女方支付每月港幣4,000元作為女兒的贍養費;
(c) 男方須向女方支付每月港幣17,000元作為女方的贍養費;
(d) 男方須向女方支付整筆付款,款額為港幣300,000元。
5. 女兒於2016年5月完成全日制學業。其後,由於男方有欠付贍養費的情況,所以女方於2017年2月28日提出判決傳票的申請,追討自2016年9月份開始所欠的贍養費。
6. 男方於2017年4月11日提出更改贍養費的申請。申請向女方所付的每月贍養費由港幣17,000元減低至港幣8,000元。
7. 於2017年6月15日,男方再次提出調低贍養費的申請,申請向女方所支付的每月贍養費進一步減低至每月港幣2,000元。
男方的基本案情及公開建議
8. 男方現年51歲,於香港出生,教育程度至中三,其後男方進修工商管理基礎課程。並於貿易公司任職銷售員,月薪約港幣14,000元。於2001年男方開始發展網吧生意,至今大約17年。
9. 網吧生意開始時,男方是與朋友一起以合夥的方式持有公司及經營網吧生意。其後,合夥人退出不再繼續投資,約於2012年男方買入合夥人的股份,繼續以中華創富有限公司的名義經營位於西環的網吧(以下稱為「中華創富」)。另外,男方亦約於2009年以獨資經營的方式於荃灣開始經營名為網絡天堂的網吧生意(以下稱為「網絡天堂」)。
10. 於婚姻其間,男方是家庭的經濟支柱。自2001年開始便依賴經營網吧生意以維持家庭的經濟。
11. 男方於2015年提出離婚時,他仍然經營網吧生意。根據男方的講法,於法庭頒令日期為2015年7月28日的命令時,男方每月的收入約為港幣三萬多元,而他存款的淨值大約為港幣六十多萬元。所以男方離婚時同意將他大約一半的存款總額(即港幣三十萬元)給予女方,而男方亦同意並且有經濟能力支付女方每月港幣17,000元作為贍養費。
12. 根據男方的講法,大約於2015年年尾網吧生意開始變差,經濟開始出現困難,但是男方仍然準時支付女方及女兒的贍養費。男方指他是從個人戶口存款中提取金額以確保每月仍然能夠如期支付法庭所頒令的贍養費金額。
13. 根據男方的講法,由於網吧生意繼續轉差,並沒有好轉,而生意亦有虧蝕,所以男方自2016年9月開始將贍養費的金額減至港幣11,000元,其後於2017年1月開始支付女方的贍養費進一步減至港幣8,000元。於2017年4月開始,支付女方的每月贍養費更進一步減至港幣2,000元。
14. 男方進一步解釋,網絡天堂自2016年11月開始每月均有虧損,不過由於業主不同意中斷租約(每月租金是港幣18,000元),所以只能維持營運至2018年1月合約期滿為止。原因是如果提前解除租約,男方須支付有關賠償租金的金額,所以只能繼續以虧損方式繼續經營。
15. 男方解釋,網絡天堂於2017年12月31日正式結業。而有關網絡天堂營運的地點的租約亦於2018年1月9日結束。男方於日期為2018年2月28日的誓章夾附了有關租約及日期為2018年2月22日由稅務局發出的信件確認稅務局已經撤銷網絡天堂的商業登記。
16. 男方於2015年11月22日再婚,與現時妻子於2017年4月份誕下女兒(現年1歲)。男方的現任妻子是印尼人,從事家庭傭工的工作及於香港生活,她並沒有資產。由於男方的現任妻子須照顧年幼的女兒,所以現時並沒有工作亦沒有收入。現時男方與現任妻子及剛出世的女兒居住於中華創富網吧的閣樓。
17. 男方希望能調低每月贍養費的金額至港幣2,000元。
女方的基本案情及公開建議
18. 女方現年56歲,於香港出生,教育程度至小學六年級。於完成小學程度後,從事製衣車衣的工作賺取微薄收入。女方於1994年大兒子出世後便停止工作,成為全職家庭主婦照顧家庭及子女。
19. 女方與兩名家庭子女一同居住,一直居住於前婚姻居所,有關單位是政府公屋,須繳付每月租金。現時兩名家庭子女均已完成學業,大兒子於醫院任職化驗室助理,於工作的同時也有繼續進修;女兒則於2016年5月完成學業,現時於銀行從事文員工作,但同時亦有兼讀學士課程,現時家庭子女每人分別給予女方每月港幣2,000元作為家用。
20. 根據女方的講法,由於女兒表示現時全職工作及兼職讀書非常辛苦,曾考慮暫停工作以完成學業,女方表示屆時她便要在經濟上支持女兒。
21. 女方亦表示現時男方每月支付港幣17,000元是有需要的。另外,女方表示不相信男方的講法,即指稱生意變差及沒有能力支付每月港幣17,000元的贍養費金額。女方不同意男方調低每月贍養費的金額。
適用的法例及法律原則
22. 根據香港法例第192章《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第11(1)條,法庭有權就定期付款令作出更改或解除。
23. 法庭在行使法例所賦予的權力時須顧及案件的所有情況,包括顧及法庭在作出與申請有關的命令時,須要顧及的任何事項的任何轉變,這些事項包括雙方的行為以及在《婚姻法律程序與財產條例》中第7條所指出的各項事宜。
24. 當然,法庭在考慮一方提出的申請時,同時需要顧及原先的命令,不會隨便予以更改,尤其是一項在雙方同意下所作出的命令。上訴法庭副庭長鄧國楨(當時官階)曾在HCTT v TYYC [2008] HKFLR 286 一案中指出(見判詞第16段),除非情況有實質上或重大的轉變,法庭一般是不會更改之前所作出的命令。
25. 另外,上訴法庭法官袁家寧在TCH v TYL(HCMP 1595/2011, 判詞日期為2011年10月19日)一案中也曾提及類似的說法(見判詞第11段):
“案例確立,當法庭作出雙方同意的命令後,雙方應該遵從。雖然法律賦予法庭更改命令的權力,但法庭會否行使酌情權去更改一項同意的命令,要視乎情況。一般而言,申請一方若能證明命令頒下後發生了重大的轉變,令到法庭需要因應轉變而調整命令,法庭是可以行使酌情權,去更改一項同意的命令。但法庭會考慮轉變是否申請一方在同意有關命令時可以預料到的。在一般案件而言,申請一方要證明同意命令作出了一段時間後,有預料不到的事情發生,如患病,或有其他預料不到的額外開支,法庭才會更改一項同意命令。”
26. 上訴法庭於AEM v VFM [2008] 3 HKLRD 36一案中,上訴法庭法官張澤佑指出(見判詞第14段),法庭在處理此類申請而行使法例所授予的權力時,不應受到任何限制,法庭應考慮雙方目前的經濟情況,並重新以目前的情況為基礎來考慮有關申請,最終目標是要取得一個對雙方公平、公正的結果。
27. 法庭亦曾經於 LMH v LWP (variation of maintenance) [2012] HKFLR 141一案中第22段曾經指出,即使支付贍養費的一方再婚及與另外的妻子有額外的子女,亦不構成他自動不須要對以往家庭及前妻負責的原因。
28. 基於上述的法律原則,本席認為本案的關鍵如下︰
(a) 法庭是否信納男方有重大的經濟狀況轉變,以致法庭需要因應轉變而調整贍養費命令;
(b) 如果法庭接納有重大的經濟狀況轉變,贍養費應調整至甚麼金額。
是否有重大的經濟狀況轉變
29. 根據男方的講法,他作出調低贍養費的申請並不是因為他再結婚及與現任妻子誕下的女兒出世,而是由於他兩間網吧的生意轉差至一個地步,男方的經濟狀況不能夠維持每月支付女方港幣17,000元的贍養費。
30. 本席留意到男方於誓章及問卷的回覆書內解釋了有關的情況。並且夾附了相關的支持文件,當中包括了中華創富的經核實的財務報表及網絡天堂的會計文件以顯示兩間網吧的經濟及營運情況。
31. 女方表示不同意男方的講法,亦不相信男方指稱兩間網吧的生意變得差。女方於盤問期間向男方作出以下方面的盤問,而男方亦有就每一方面的盤問逐一仔細回答,並且於相關事項亦有以文件冊內的文件支持他的講法。
32. 第一、女方質問男方為何於生意出現困難時,沒有即時申請調低贍養費,而是於女方於2017年2月28日提出判決傳票申請後男方才於2017年4月11日首次提出調低贍養費的申請。
33. 男方解釋生意變差,是早於2015年年尾,但他仍然能夠倚賴自己的儲蓄繼續向女方準時支付法庭頒令的贍養費金額,直至2016年9月男方經濟上出現困難未能夠繼續支付每月港幣17,000元的時候,男方表示曾經通過兒子以口訊方式向女方表示有困難。男方進一步解釋由於他不熟悉法庭程序,不清楚須即時作出調低贍養費的申請。
34. 第二、男方就兩次調低贍養費的申請分別存檔了支持誓章,日期分別為2017年4月11日(以下稱為「第一份支持誓章」)及2017年6月15日(以下稱為「第二份支持誓章」)。女方指出兩份支持誓章中的內容有矛盾之處,明顯地其中一份誓章必然不是事實,並批評男方的誠信。於第一份支持誓章中,男方表示「申請更改支付贍養費原付壹萬柒仟元改為捌仟元正原因,由2016年4月開始,本人入息由2萬多元下跌到1萬多,所以未能支付到原有贍養費」,而男方於第二份支持誓章中指出「申請更改[原]因,由2016年4月開始,本人入息每月不足一萬及積蓄已用盡,未支付原有贍養費」。
35. 男方解釋由於會計年度是截至每年的3月31日,於2017年4月份,他並未完全掌握兩間網吧的實際財務狀況,所以他以為原本的入息有2萬多元,自2016年4月開始由2萬多元下跌到1萬多元。其後約於6月份,由於財務報表已發放,男方才能更清楚掌握網吧生意的經濟狀況,所以於第二份誓章內指出自2016年4月開始,他的入息每月不足港幣1萬元。
36. 本席信納男方的講法,由於一般財務報表的截數日期為每年的3月31日,法庭接納於2017年4月11日男方存檔第一份支持誓章的時候,他並未完全清楚掌握有關網吧生意及經濟狀況,而於大約兩個月後(即6月份),他才能更清楚掌握兩間網吧的確實狀況。法庭信納男方於第一份支持誓章內未能準確填寫資料的原因。
37. 第三、女方於盤問中指出男方於不同的文件中表述他的每月收入有所不同,指稱男方的證供並不可靠。女方指出男方於2017年4月19日的表格E中指出男方的每月收入為港幣10,919元,而男方於日期為2017年7月13日回答女方問卷的答覆的第五條中指出男方於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間,該年的總收入為港幣84,232元(即每月收為大約港幣7,019元)。
38. 男方作供時解釋於兩份文件中顯示每月收入不同的原因︰
(a) 男方解釋於填寫表格E時,他所指稱的每月平均收入為港幣10,919元,包括了中華創富及網絡天堂兩間網吧所獲得的收入。
(b) 於中華創富,男方指他每月的收入為港幣1萬元(可見於男方提交的日期截至2017年3月31日的中華創富的經審計的財務報表中第11頁,男方作為中華創富的董事於2017年共收取港幣12萬元正,即平均每月1萬元)。
(c) 男方於網絡天堂所賺取的每月平均收入為港幣919元(可見於男方提交的文件有關網絡天堂的會計報告,截至2017年3月31日全年所賺的金額為港幣11,029.66元,即平均每月919元)。
(d) 所以男方於表格E內填寫每月平均收入為港幣$10,919元(即港幣1萬元來自中華創富及港幣919元來自網絡天堂)。
39. 男方進一步解釋於日期為2017年7月13日回答問卷的答覆內第五條指出,每月收入少於1萬元,只是大約七千多元的原因。雖然男方作為董事可每月於中華創富獲得港幣1萬元,但其實兩間公司均為男方完全擁有,他於兩間公司的現金調配有很大的自由度及彈性,由於兩間公司的生意並不好,很多時候由於網絡天堂有所虧蝕,所以男方須以中華創富網吧生意的現金來彌補及填數於網絡天堂的營運,所以男方每月確實收到由公司所支付給他的現金並不足港幣1萬元。
40. 男方於日期為2017年7月13日回答女方問卷的答覆的第五條中列出於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間,他每月收取來自公司給他的支票存款金額及全年總額為港幣84,232元。男方亦提交了他於滙豐銀行活期存款戶口存摺的副本。除了2016年9月至11月沒有顯示外,其他月份的支票存款金額可見於存摺紀錄內。男方解釋由於9月至11月該3個月期間,他有一段時間沒有打簿,所以未能於存摺內顯示金額,而從文件中亦可見由2016年8月24日至2016年11月12日期間,並沒有任何打簿記錄,所以未能顯示9月至11月的銀行戶口交易詳情。
41. 法庭考慮了男方的解釋及所披露的文件均能支持他的講法。法庭接納男方的講法,接納他所指於中華創富公司的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內他每月可支取港幣1萬元,但實際於營運時他並沒有全數獲得港幣1萬元正。法庭亦接納於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期間,男方確實如戶口存摺紀錄所顯示,只收取了共港幣$84,232元。
42. 第四、女方於盤問期間指出男方於中華創富的經核實的財務報表內所指出的董事袍金並沒有申報,男方就他的經濟狀況有所隱瞞。
43. 男方並不同意女方的指稱。男方解釋就截數日期為2017年3月31日中華創富經核實的財務報表的第十一頁中可見,於2017年他所獲得的董事袍金為港幣12萬元,那些董事袍金其實正正是他所獲得的每月收入,亦即男方於表格E第 3.1部份計算每月平均收入時,每月可於中華創富獲得港幣1萬元的情況。法庭接納男方已經於填寫表格E時計算在內,所以男方並沒有隱瞞申報的情況。
44. 第五、女方指出男方於表格E中所夾附關於渣打銀行的月結單只是夾附了2017年3月一個月份,所以有所隱瞞。
45. 男方表示於存檔表格E時的確有所遺漏,但並非蓄意隱瞞。他於女方作出詢問及問卷時,已補回有關的銀行戶口月結單。女方亦確定於較後時間男方已完全補回所欠的月結單,沒有任何月份的遺漏。法庭接納男方的解釋。
46. 第六、女方於盤問期間指出,從男方的渣打銀行月結單中可見,於2017年3月2日分別有兩項金額分別為港幣6萬及港幣7萬元的提款。女方質問男方提款的原因。
47. 男方於盤問時解釋,由於當時生意不佳,尤其是荃灣網絡天堂的生意一直有虧損,所以他須提取於渣打銀行的儲蓄存款以應付公司的虧損及支付他個人的開支。他提取了共13萬元,其中的10萬元用作支付公司開支,餘下的3萬元用於男方個人及家庭各方面的開支。
48. 本席有考慮男方的解釋及講法,以及參閱他所呈交的文件︰
(a) 就男方提交關於網絡天堂自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的會計報告中可見,自2016年11月起的五個月,網絡天堂每月均有虧蝕,每月虧蝕金額分別為港幣3,406.9元(11月)、港幣498.8元(12月)、港幣16,284.3元(1月)、港幣3,865.67元(2月)及港幣27,875.87元(3月)。
(b) 就男方提交關於中華創富自2016年4月至2017年3月的會計報告中可見,當中八個月均有虧蝕,虧蝕金額分別為港幣4,629.16元(6月)、港幣12,334.7元(7月)、港幣5,198.3元(8月)、港幣4,419.9元(10月)、港幣3,779.54元(12月)、港幣13,199.8元(1月)、港幣18,708.7元(2月)及港幣31,409.17元(3月)。
(c) 男方進一步解釋由於臨近3月31日的截數日期,所以他作為公司的持有人,有必要於年度的截數日期前,將虧欠及須補回的金額交回於公司內。
法庭考慮了男方的解釋,而所披露的文件亦可支持男方的講法,所以法庭接納男方的講法。
49. 第七、女方盤問時指稱男方所披露關於中華創富的會計文件與中華創富經核數師核實的財務報表中所披露的支出並不完全一樣。懷疑男方講法及證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女方指出的是於男方文件冊第234頁及253頁的分別。
50. 男方解釋於文件冊第234頁的列表是他的會計所準備關於中華創富的開支的列表,有關的列表是由他的會計準備及交給核數師作核數之用,而他的會計並非只提交第234頁的文件,而是同時呈交了大約為兩個法庭文件夾數量的各種單據以供核數師作核數之用。
51. 至於文件冊內第253頁的列表是經審計的財務報表。男方進一步解釋於文件冊第234頁及253頁的兩個表所顯示的開支並沒有很大的差別。而兩個表當中的內容並不完全一模一樣的原因,是核數師於考慮公司的會計所提交的文件時,核數師並不完全採納公司會計所提交的文件,核數師很多時候會就有關金額以及描述金額的項目作出適當的調整,所以兩份文件並不會完全一模一樣。
52. 本席有考慮女方的盤問及男方的解釋,本席亦有詳細參閱女方所指稱就文件冊第234頁及253頁兩份文件的内容。法庭接納男方的講法,接納公司的做法必須先由公司會計準備有關會計文件以供核數師之用,但核數師最終不一定完全一模一樣採納所有內容,所以兩份文件並非完全一模一樣。但當法庭詳細考慮兩份文件的內容時,法庭有留意到兩份文件内有關支出的內容大致相約,並沒有很大的差別。所以本席接納男方的解釋,法庭並不認為兩份文件的不同影響到男方證供的可信性及可靠性。
53. 另外,女方亦指出男方於滙豐銀行戶口的存摺記錄中可見每月平均有數萬元的支票存款,懷疑男方每月的收入並非他所指稱的低。
54. 男方指出有關每月數萬元的存款並非他的收入,而是由於兩間公司由他一人營運,他每月有不同類型的開支是需要先以現金墊支,之後公司再向男方發放有關金額。男方指除了每月的租金、員工的薪金、水、電、煤、管理費及寬頻費用外,其他開支例如買電腦及維修電腦的費用、清潔開支、交通費用、文具及雜項費用以及購買飲品及食物以供網吧顧客食用等等的開支均是以現金方式由男方先墊支,其後公司再補回給男方,所以每月會收到支票存款。
55. 本席於文件中可見男方確能提供有關公司的會計文件,就每月須以現金由男方先墊支後,其公司再向男方支付的金額及細項(見文件冊第234頁)。從文件中可見每月由公司所支付給男方補回他預先墊支的金額與男方於滙豐銀行存摺記錄中的記錄是大致相同的,並沒有矛盾之處。本席於考慮了男方的講法及相關文件後接納男方的講法。
56. 綜觀所有證供,包括女方對男方的盤問,男方的解釋及證據,尤其考慮到男方所披露的文件證供,法庭亦有考慮到男方就女方的盤問均能逐一解釋及回應。法庭亦考慮了雙方的陳詞、證供及相關文件,法庭接納男方的證供及講法,認為男方的證供於盤問下並沒有動搖,法庭接納男方為誠實可靠的證人。
57. 除了以上所各點外,法庭亦特別留意及考慮到以下幾項︰
(a) 男方提交了中華創富經核實的財務報表,當中可以見到公司於2015年、2016年及2017年的財務狀況,有關文件均支持男方的講法,於2015年時,公司仍有盈利(而男方所得的全年的董事袍金超過港幣20萬元);於2016年時及2017年時,公司財務狀況轉差,更有虧損(而男方所得的全年的董事袍金分別為港幣145,526元及港幣120,000元);
(b) 從男方所提交的文件中可見,於2018年年初,網絡天堂已停止營運,而商業登記亦已撤銷;
(c) 男方表示現時的經濟狀況轉差,差至一個地步他甚至不能負擔租單位居住。男方現時與現任妻子及剛出世的女兒只能居住於中華創富網吧閣樓的地方,以減省租屋及公共設施雜費的開支;
58. 本席接納男方的講法及證供,表示於申請離婚時,及於簽訂經雙方同意的傳票並經法庭頒令為2015年7月28日的命令時,男方當時的經濟狀況是有能力支付女方每月港幣17,000元的贍養費。但於較後時間,出現生意轉差及有環境的轉變。男方進一步解釋公司的情況轉差最主要原因是近年智能手提電話變得愈來愈普及,相對地繼續選擇網絡遊戲的顧客大大地減少,直接影響網吧的生意及營業額。另外,自從西環的地鐵站開通之後,西環的舖租的加幅非常之大,再加上政府開始實施最低工資後,公司員工的薪金亦有相當大的加幅,大大地增加營運成本。
59. 基於生意減少,顧客人數減少及營運成本增加,本席接納男方的講法,於他作出申請調低贍養費的時候,的確有一些較早前未能預計的重大的經濟狀況轉變。於考慮所有證供後,本席接納男方的講法及證供,本席認為於本案中有重大的經濟狀況轉變,法庭亦接納男方現時的收入是依賴每月從中華創富所支取的港幣1萬元,法庭須調整贍養費的金額。
法庭應該就贍養費金額作出怎樣的調整
60. 就這個議題,法庭必需考慮男方及女方各自的經濟需要及經濟狀況,以及所有相關的因素。
(a) 男方的經濟需要及經濟狀況
61. 就男方的背景,本席重覆上文第8至第16段。
62. 從男方日期為2017年4月19日的表格E可見,男方的資產包括銀行戶口結餘(港幣33,250.37元)、保單價值(港幣37,948元)、約500個錢幣(共值港幣50,000元)、強積金(港幣153,822元),以及現時虧蝕的中華創富及已結業的網絡天堂。從中華創富的經審計的財務報表內可見,公司的資產包括公司器材、用品、傢具及電腦等(共少於港幣100,000元)。
63. 根據男方於表格E中所披露,及於庭上作供時的更新及澄清,他現時的每月開支如下︰
(a) 一般開支
| 項目 |
金額(港幣$) |
| 食物開支 |
3,000 |
| 雜項家用開支 |
1,000 |
家庭每月開支總額 |
4,000 |
(b) 個人開支
| 項目 |
金額(港幣$) |
| 外出膳食費用 |
500 |
| 交通費 |
600 |
| 服裝/鞋費 |
100 |
| 個人儀容(包括理髮和化妝品) |
100 |
| 娛樂費/禮物 |
500 |
| 保險費 |
2,943 |
| 中期贍養費 (給予女方) |
2,000 |
| 供養父母 |
1,500 |
| 供養其他受養家屬 |
2,000 |
個人每月開支總額 |
10,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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